省高院与我市法院召开民事证据规则调研座谈会
作者:袁艺 发布时间:2004-06-25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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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至15日,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王启庭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调研课题小组与我市两级法院民二庭庭长、市中院民二庭部分审判长及调研小组成员,就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与会人员纷纷发言,围绕《规定》变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的立法宗旨、制度意义、两级法院对于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程序的启动和限制、法官如何适当行使释明权、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及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与移送案件如何计算和使用举证期限、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补足证据的应重新起诉还是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对二审中出现新证据的案件是否需要全部发回重审、对少数边远山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文化素质较低且无力聘请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举证工作如何指导、反驳证据在实践中的交换、质证、认证等问题及相应解决途径和方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部分法院在适用《规定》过程中对共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案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参会人员还对有关案件审判、改判和发回重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