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总结审判经验无疑是审委会的首要任务,但现实中,大多数审委会只有一名秘书负责记录工作,且随着重大、疑难及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攀升,绝大多数审委会只是偏重个案讨论,而通过总结经验指导审判的作用却发挥的不太理想,并存在同类型案件反复提交审委会讨论而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的现象。为有效克服这一问题,强化审判经验的总结,2002年,成都中院就在研究室专门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科级),编制三人,专职负责审委会的记录、审判经验总结的组织、协调、调研等相关工作。一年多来,该院已先后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快报》等形式出台总结、调研性的指导意见28则,其中刑事审判类12则,民事审判类8则,其他类8则,这对统一法院执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实践证明这不但是对审判资源进行积极开发和充分利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审判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法官办案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成都中院提练出的审判经验,主要包含类案指导、统一认识和纠正易发性错误等类型。该院审委会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法官在办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解释、认定存在的合理差异,导致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案件处理也出现差别,这不但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因此,成都中院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案件中的事实、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对容易出现偏差的类案则由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提练归纳,有的还在与检察、公安座谈、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总结,以便统一认识,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目前,成都中院审委会组织的《审理机动车失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加强和改进“飞车夺包”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行为如何认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口供适用情况调查》等多篇成果,不但对审判工作发挥了较强的导向和参考作用,而且更有利于维护大众的合法权益。比如,该院在对机动车失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查中就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停车被盗却无法求得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停车场、小区内等地方停车没索要凭证,起诉后就没法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从而败诉,因此,该院一方面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使其加大对停车场规范管理的力度,另一方面将此情况在全市所有媒体上予以公布,告知车主在停车时的注意事项,结果众多百姓纷纷打电话咨询,并称赞这对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太有必要,此举不但求得了索赔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并有效遏制了此类纠纷高发的势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