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沿革
成都,这座古老的历史文化名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素有“天府之国”的美誉。就在这片蕴含着灿烂古代文明和蓬勃时代生机的土地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二十一世纪曙光的映照下熠熠生辉。他,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宣统元年,清政府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司法制度试行了形式上的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分别在州、府、省设置初级、地方、高等三级审判庭。从地方到中央,实行四级三审制。
清宣统二年(1910年)11月1日,成都府在原文圣街成都通判署基址(今成都市文武路152号)设立四川成都地方审判厅,在成都县和华阳县设初级审判厅。成都地方审判厅设厅长、推事等官员。推事是专司审判权的法官,此名称一直沿用到1949年成都解放。至宣统三年冬,上述审判厅被大汉四川军政府废除。
民国元年9月1日,成都地方审判厅,成都、华阳两县初级审判厅成立。民国17年(1928年)1月5日,成都地方审判厅改名为成都地方法院。民国21年(1932年)10月,成都地方法院内置有检察处,实行审检合署制。至民国38年(1949年),成都地方法院内部建制增加到12个。
1950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市军管会司法处接管了成都地方法院。同年10月1日,成都市人民法院成立,为成都市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人员若干组成。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厅和行政办事机构。同年10月30日,成都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公证组,制定了《成都市人民法院暂行公正条例》,开始办理公证案件。
1955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成都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月,其所属的东城、西城、望江、郊区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法院。从此,在成都市形成了两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1967年3月,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因“文化大革命”被军管。1968年5月—1972年8月,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成都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
1972年9月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1976年,随行政区划变更,金堂县、双流县两人民法院划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83年5月,温江地区与成都市合并,温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区域扩大,辖有5个区、12个县人民法院。1995年成都市重新划区,1996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设置,自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辖8个区、12个县(市)人民法院,辖区人口1013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成都市审判机关走过了一条从创建、发展到停滞、“砸烂”,再到恢复、发展的艰难曲折的道路。今天,成都市两级法院从过去只审理民事、刑事两大类型案件,发展到现在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涉外等六大类型案件,从过去的立案审判执行均由一个部门办理,发展到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分别由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分别办理的一个完整的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内部审判机构,形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格局;从过去全市只有不足200名的法院和其他工作人员,发展到已培养和造就了拥有2000余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干部队伍。
新时期,新发展,成都市法院必将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中,谱写出更加壮丽、辉煌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