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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案件质量检查和法官、执行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作者:陆倩  发布时间:2004-06-30 13:34:06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对法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化管理,深化法院改革,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市中院正式实施《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法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以及《执行人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主要是通过常规评查、庭审水平和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对市中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案件、优秀庭审及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并确定差错案件责任。《法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和《执行人员素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遵循全面、量化、符合审判规律、体现职业化要求四项考核评价原则,从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和专业素质四个方面对法官和执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其中,专业素质又细化为三个层次的要求:一是基本办案能力的考核评价,包括办案效率和办案的基本质量;二是办案的社会效果、裁判文书质量、庭审水平等;三是考核法官、执行人员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调研能力。三个办法的评查结果将记入法官、执行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档案,作为奖惩依据。市中院施行三个考核办法,旨在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长效管理机制,以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官和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审判工作及法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据悉,市中院还将进一步制定出台综合部门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考核评价办法,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院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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