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市中院钟尔璞副院长带领部分市中院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法院院领导,对长春中院,北京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房山区法院,天津二中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考察学习情况作如下汇总。
一、考察法院的特色工作
在考察中,我们发现七家法院由于在辖区政治地位和经济发展程度上的较大差异,导致在审判工作、司法理念、制度设置、改革措施和工作重点方面都各有侧重和特色,有的方面甚至相互对立,但仍能发现他们一些共同的特点。总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重视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和管理;二是重视审判监督和评查,重点专项工作都设置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委员会;三是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四是重视立案信访工作;五是取消司法行政处的设置,将后勤保障工作都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六是重视学习和培训。
(一)长春中院
1、长春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审判监督委员会。审判监督委员会由院长直接领导,退休院长庭长组成,负责对上级法院改发案件、当事人投诉较多案件或上级过问案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该委员会成员均不是现职审判人员,在人事关系上相对超脱。长春市两级法院普遍设立监督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大会,这种做法受到了当地人大和政协的充分肯定(具体制度设置见长春中院五年改革成就丛书)。长春中院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注重从案件本身去考察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故意违法审判的情况,而不从审判背景中去确认。
2、长春中院对基层法院不进行统一的综合评比排名,有的业务庭对基层法院对口业务庭进行排名考核,主要的考核成绩体现于是否被省高院评为人民满意法院。
3、长春中院在信访工作方面规定,凡有上访人员均由案件所属业务庭庭长接待。上访老户举行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确属无理长期缠访的案件报政法委。
4、长春中院每年进行合议庭成员测试及合议庭成员资格考试。前者目的在于对合议庭成员进行考核,后者由助审员以上资格者参加,合议庭成员资格考试包括笔试、考核及纪检一票否决,通过考试即获得合议庭成员资格,但必须等到有合议庭成员空缺时方能递补。
(二)北京一中院
1、2004年确定两条工作主线。第一是维权和为民,第二是抓审判质量。第一条工作路线以落实维权措施为切入点,如维权23条,执行工作维权10条措施等的落实,在落实维权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司法人性化,体现人文关怀。首先从尊重当事人开始,具体体现在程序和实体的各个方面,全方位的尊重,提高法官对法院管理的参与程度。第二条工作路线提出坚持一切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一切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狠抓案件质量,一切工作围绕提高审判质量开展。
2、建立两级管理三级责任制,即院、庭两级管理,院长、庭长、合议庭三级责任。每季度由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业务、队伍、党建、调研信息等),对领导干部、审判员、审判长、书记员、行政人员每季度进行专业人员考评,每季度考评,如审判长结案率要达到庭平均水平的百分之多少;今年准备建立并实行干警业绩考核档案机制。
3、分专业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没有采取“一刀切”,只是相对固定。
4、该院近年来注意抓好审判组织的管理工作即对合议庭的管理。原来重点是在对干警个人的考评,今年加入了对合议庭的考评,案件有问题由合议庭共同负责。民庭审判员一年审结案件平均200余件,多者达到300余件。为解决工作中的脱节问题,通过分级管理和考核使工作体现出层次。合议庭由二名书记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一次审限内结案率90%。
5、根据北京市高院的部署从今年开始试行资深法官制,凡年龄50岁以上,从事审判工作10年以上的可参加资深法官评比;审判长每3年考核一次,连续3次考试合格即为资深法官。
6、车辆管理分两块,一部分由法警队管理,一部分分到各部门,设置兼职驾驶员。在车辆使用费用上采取经费包干,由院里给各部门拨付一定的费用,包干使用,节约归己。同时各部门的办公经费都实行包干,经费不发到庭上,但采取报销的形式,从拨付费用中扣除。经费包干制已实行两三年,全院节约意识大为增强。
(三)北京二中院
1、该院推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诉权对等的措施,具体到举证时间、辩论时间、质证时间等(详见该院规章制度汇编)。是该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之一。
2、试行专业合议庭审案,但认为存在“一专就单”的弊端,不利于审判人员的全方位发展,限制了审判人员的庭间交流。
3、对基层法院的改发案件没有具体量化指标。业务指导主要通过开片会的方式进行。
4、在立案庭设置值班法官,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不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曾被《人民日报》报导。值班法官由全院法官轮流担任,一人一天。设置法庭引导员。
5、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对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到劳改场所进行公示,在全国很有影响。(详见该院提供的具体资料)
6、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单位的选定制度(采取摇号方式)。见该院提供的具体资料。
7、提出司法为民应落实到实体上,根本在于案件公正。
8、队伍建设、业务审判及其他指标都纳入目标考核进行分类,分别设定标准。考核委员会机构设于政治部,并在监察室、研究室等部门设数个考核小组,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包括案件随机抽号;法律文书评查及对当事人投诉案件的评查,结果汇总在政治部。
9、北京二中院未实行法官助理或程序法官。书记员未实行集中管理。未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10、该院直接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占全院干警80%。
(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朝阳区法院是全国收案数最多的基层法院,2003年收案37000多件,2004年预计将超过40000件。
1、该院每个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两名法官、一名助理和三名书记员组成。认为基层法院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人均结案280件,去年结案最多的为800多件(含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签发权完全下放到法官。
2、系统的信访接待制度,专设咨询法官制度。每天都有一名法官、一名庭长负责接待;坚持执行廉政监督员接待。在立案大厅播放获得使用权的背景音乐。
3、队伍建设方面:作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具体措施,该院每季度举行一次法官讲坛。由法官和部分学者就某些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并编辑成期刊(见资料)。其中第二期法官讲坛在中国法院网上进行了直播。
4、考评委员会作为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设在纪检部门。每季度考评一次,与季度奖挂钩,内容很细,包括着装是否规范、是否违反禁烟规定等(该院规定在办公和审判区禁止吸烟)。曾有庭因违反禁烟规定被扣罚季度奖1万元。
5、没有实行大立案,认为大立案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而难以监督制约。
6、审判长3年一选任,3年内出现空缺按考试分数排名递补。
(五)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房山区法院率先推出“三二一”配置的法官助理制度。
1、房山区法院专业院校生比例较低,只有不到30%,其中法律院校毕业的大约只有一半。审判一线人员比例72.5%。该院年均结案8700余件,调解率65%,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0多天,40%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在10多天内审结。
2、该院在庭前准备阶段由程序法官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凡当事人愿意撤诉、调解或要求立即开庭的即转入简易程序审理。40%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在10几天内审结。
3、房山区法院推出法官助理制度以来取得的成绩明显,实现了调解率高、当事人服判率高、审判效率高以及上诉率低、上访率低和改发率低的现象。法官人均结案230件,上诉率在北京市最低,改发率4.6%(北京平均12.8)。
4、房山区法院总结出的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以来遇到的问题有:该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组织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影响到其长期的生命力。法官选任后的待遇和职业保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导致审判资源不断流失(从法院内向社会的流失,从审判岗位向非审判岗位的流失)。该院第一次审判长选任有90余人报名,第二次选任就只有59人报名,其中大多数还是执行庭人员。
5、在北京市法院系统率先成立教育培训科,进行政治、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考试成绩载入业绩档案。
6、房山区法院的队伍建设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对外地年轻干警在生活上和工作上给予了充分的关心,为近年来招入法院的外地年轻干警解决了住房,考察中在与该院外地年轻干警交流时能感受到强烈的向心力;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有效提高了干警凝聚力;2003年提出了建立学习型法院,各庭均已成立了学习小组。
(六)天津二中院
1、2004提出在总体上争创全国优秀法院的同时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营造稳定的社会和法治环境;二是坚持司法为民要求,特别是抓好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三是把社会效果作为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五是抓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包括审判保障、工作监督和改善干警福利待遇。
2、采取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健全管理机制和体系,设立审判管理委员会(以立案庭为办事机构)、人事管理委员会(以政治部为办事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以行政处为办事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监察室为办事机构);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成立诉讼财产管理科,出台关于诉讼财产跟踪审查制度的工作规定等。
3、该院从立案开始即对案件进行登记,实现从立案到归档的全程跟踪;分案有具体的规则和顺序,案件直接分到人,除特殊情况外院庭领导不得干预分案;要求立案庭把好案件入口关,要就案件性质及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形成合议笔录。
4、在审判中提出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四个内容并举。
5、强调保护当事人诉权,规定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都必须签收。
6、规定案件原则上全部都要开庭审理(包括保全和执行异议等),开庭时间由合议庭自己确定。
7、规定报延案件都需报审委会备案并予以公示。
8、规定所有裁判文书在判前都要经研究室评查科审查,主要审查论理部分与结果是否矛盾。如研究室与业务庭分歧较大,可提交分管院长直至审委会讨论。该项制度对于推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9、对所有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进行全面评查,并形成结论性报告。
10、该院审判长每四年考核一次,并相应实行双向选择。
(七)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1、提出一个根本和两个现代化的总体工作思路。一个根本是司法公正,两个现代化分别是法院管理现代化和队伍建设现代化。
2、提出法院建设的核心是抓学习,重点是对现有人员的培养。认为法院应制定自己的人才战略,法院应培养自己的明星法官,但竞争力体现于全体法官,而不仅仅是个别精英。
3、该院反对大立案,认为模糊了职能定位,使立案庭成为小法院,立案法官的职权太大。
4、主张法院应强调判决,而不是一味强调调解。该院作为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40%多。
5、认为目前的合议庭制度在总体设计上是合理的。对审判长选任和独任审判员制度持否定态度。
二、考察后的思考与建议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这些法院在司法理念及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确有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一)天津二中院建立的报延案件或超审限案件公示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可以更有效地杜绝违法超审限和任意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建议予以借鉴。
(二)北京法院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很强,并将其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北京二中院还出台了比较细化的具体措施。我们认为成都市法院也可就此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在全体法官中强化这一意识,并以具体制度予以保障。
(三)考察法院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在全面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内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也应随之建立。成都市法院应进一步健全案件的质量监督和评查体系,使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以及违法审判的确认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仿效长春中院的做法,建立由院长直接领导、与业务庭在人事关系上相对超脱的审判监督委员会。同时,还可以考虑借鉴对裁判文书的判前质量监督制度。
(四)为进一步增加法院工作透明度,我们是否可以在涉及评估、拍卖、鉴定机构的选定工作中设置一套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并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此外,北京二中院对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到劳改场所进行公示的制度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五)此次考察法院普遍重视对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和管理,我们也应该在这方面有所强化。北京一中院关于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办法可以有效提高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可以借鉴。房山区法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后效果比较显著,我市有条件的法院是否也可仿效试行?
(六)考察中发现不同法院间对大立案的方式有所争议,反对者认为这一方式模糊了法院各部门间的职能定位,并导致立案法官的职权过大且难以制约。建议成都市法院也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符合本地特点的立案机制。
(七)建议进一步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在立案厅设置值班法官或咨询法官制度。
(八)成都市法院对诉讼财产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如果有,是否应借鉴天津二中院设立诉讼财产跟踪管理制度的思路,切实强化对诉讼财产的管理?
(九)在车辆管理方面,考察法院基本都采取的是警车严格管理,普通牌照车辆可由中层干部使用的制度。市中院警车比例高,在有效加强管理的同时是否存在车辆资源闲置的问题?
(十)建议成都市法院全面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行“阳光政策”后尽快探索如何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建议进一步增强管理中的现代化、人性化理念,法院应从多个层面上关心干警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切实考虑和解决干警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提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十一)考察法院均撤销了司法行政处,其职能分别划入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与市中院目前的机构设置相比,这是否更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此外,建议市中院将目标考评工作划归政治部,这也是此次考察法院的一致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