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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借鉴最高法院民二庭工作方法
作者:市中院民二庭 杨咏梅  发布时间:2004-08-11 09:41:32 打印 字号: | |
  作为民商事纠纷的最高审判机关,民二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下面将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有关情况介绍给大家,以交流共享。

  一、民二庭的法官

  该庭现有审判人员29人,其中10人为法学博士或在读博士生,绝大多数拥有硕士学位,7人有国外留学经历。现以审判长为中心分为8个合议庭。审判长经考评由院里任命,每两年选任一次。两年一次的选任以考核为主,不再进行考试,审判长每年在本庭进行一次述职。各合议庭除按常规承办案件外,都有自己的课题和重点研究方向,分为期货、保险、金融、诉讼程序、证券、破产、外贸代理、融资租赁、合同法、担保、票据、公司等方面。由于明确了各合议庭的专业分工,合议庭在审判中注意日常的信息收集,并根据审判中比较集中出现和需要规范的问题及下级法院反映的情况确定当年的研究重点。对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由合议庭建议,庭里提出立项申请,经院里同意后组织实施。民二庭法官的专业素养普遍较深,眼界开阔,与法学研究的前沿保持一致。这一方面缘于最高法院在选任法官时的高标准,另一方面是这里有宽松的研究环境和较多的对内、对外交流机会。法官根据研究计划,可以到各地方法院进行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与相关部门交流协商,最高法院长期保持与人大法工委、证监会、银监会、商务部等的工作关系,对其立法、规章的制定等提出建议,上述部门也给法院提供许多对外交流的机会。法官还经常参与国内、国际间法律问题研讨会,如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担保权益、破产法指南的起草工作,国际发展法律组织在澳大利亚举办的WTO培训,芬兰司法部组织的“中芬法律纠纷研讨会”等。

  二、民二庭的职责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国内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二审案件,负责与本庭业务有关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最近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与解散的企业法人有关的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承办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的个案请示,承办中央各部委的各类商请函及本院其他庭室的征求意见函。指导、协调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审理,如广国投破产案、上海周正毅农凯系案件、德隆系案件、银广厦案件等。参与商事立法工作,如最近正在进行的破产法修改、公司法修改,民二庭均有法官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立法。民二庭还经常组织全国性的培训班,召开专业审判工作会,定期编写《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丛书、《中国民商审判》丛书以及内部的《交流与共享》。民二庭一年审结的二审案件数约为200件至250件,请示案件60件左右。案件类型以金融、担保、保险、企业改制、证券、公司诉讼等为主。2001年收案202件,结案197件,其中维持72件、撤诉42件、改判60件、发回重审18件,改发率为39.6%。2002年收案240件,结案212件,其中维持71件、撤诉41件、改判67件、发回重审29件,改发率为45.3%。

  三、民二庭审判案件的方式

  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最高法院的案件一般难度较大,且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先例的作用,故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非常谨慎。在案件的处理原则上更侧重实体正义,不拘泥于已有的规则,不机械执法,根据个案情况对法律做出扩大或限缩解释。如举证时限问题,民二庭在案件的审理中也出现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又提交的情况。民二庭的法官认为,在实践中很难界定新发现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追求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没有充分必要的理由不宜排除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任何新证据。举证时限规定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遵守庭审秩序,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但举证时限的执行,不应影响法院追求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只是对一审规则的违反,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限定在由当事人接受一审不利的后果。在二审期间,针对新的诉讼请求和抗辩,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即便是被一审判决认定为超过一审举证期限的证据,在二审中也应当允许举证。

  现在最高法院要求所有的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是: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进行阅卷和布置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这个期间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可长可短。开庭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一般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复杂案件可能会有2至3次开庭。庭审后由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将案件交合议庭进行合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由于法官的专业水平都比较高,因此合议案件时都有比较详细的阐述和自己的理论观点,有时还有激烈争论。如果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则由承办人按照多数意见起草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先由审判长审核,审判长可以在核稿意见中阐明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对不同意的也不能改变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之后审判长将案件报主管副庭长审核,副庭长如同意就继续报庭长审核,如不同意可以在核稿意见中阐明自己的意见理由,要求合议庭再议,或要求合议庭征求在该领域有较深研究的其他法官的意见,如合议庭再次合议后与庭长意见一致,则案件继续上报;如合议庭坚持自己的意见,案件一般会被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审判长联席会由全体审判长组成,不定期讨论本庭的疑难复杂案件、司法解释等。审判长联席会的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存卷,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对庭长、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没有服从的义务,其可以考虑变更原来的意见,也可以坚持(这种情况不常发生,但合议庭坚持自己观点的程度比中、基层法院强得多)。如果合议庭与庭长、院长的意见不能协调,则案件往往最后就要通过审委会讨论。庭长对合议庭一致意见的维持判决有最后签发权,其他的要经过主管副院长签发。

  四、民二庭的管理方式

  民二庭的管理方式比较宽松,虽然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但法官的自觉度很高,加班是常事。案件、请示及各类交办件统一由庭长分配到人,庭长以法官的专业优势进行分配,法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开庭、合议等。年初没有办案指标的规定,年终也不要求审结率,没有改判发回率的限制,只要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成立,该改的案件就改。但对审理期限的要求较严格,三个月不能结案的,庭长办公室要发出催办函,如因案件复杂需延期审理的,要填写延期审批表,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民二庭注重各种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交流,其内刊《交流与共享》即起到集中交流信息的作用。该刊登载的内容包括经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对下级法院请示的答复、民二庭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情况、专题研究成果、每月各法官收结案件的情况通报等。

  五、体会与建议

  (一)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类型新、争议大、影响面广,处理时不仅要注意个案的公正,更注重一般正义,善于协调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遵循已有规则,也并不完全拘泥于其中,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进行修正。对下级法院而言,应该学习领会这种司法理念,下级法院虽然不能创制、修改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和解释,如果一个判决出来连自己都觉得别扭,更不可能让当事人信服。法官在审判中应注意领悟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努力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二)最高法院的法官有着良好的法学素养,学术风气浓厚。他们善于把法学理论运用到审判实践,又把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归纳上升为理论。他们始终保持对法学前沿的高度关注,并撰写大量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举办专题讲座。虽然中、基层法院的职能决定其法官的工作重心是纠纷解决,在专业程度的要求上也没有最高法院高,但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应仅局限于办案,也应养成良好的学术习惯,留意收集所审理的案件,学会从日常的案件中总结经验,提升案件的理论水平。

  (三)建议改进我们目前管理方式中一些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做法。最高法院没有要求各业务庭对下级法院的改判率应达到某一标准,使法官办案时可以更多考虑案件本身的公正性,而不是去关注改判指标是不是超过。当然这并不意味最高法院不关注下级法院的审判质量,其每年也要通报下级法院的改判发回率,同时举办各类培训班,出版指导丛书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下级法院办案水平的提高应主要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民二庭也没有规定当年案件的审结率,而是强调审理期限内结案。因以审结率来考评法官或业务庭本身不符合审判的规律,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其自身价值,不能人为缩短。而审结率的规定实际使许多年末新收的案件没有足够的审理期间,一方面对当事人不公,另一方面加大法官的压力,甚至出现要求立案庭在最后一个月不收案或强求当事人撤诉的不正常现象。

  (四)各合议庭之间应注重信息的交流,在对审判长放权的同时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基层法院由于审判权下放,审判长对一般案件都有签发权,但如各合议庭之间没有一个沟通的渠道,会出现不同合议庭对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不同的情况,庭长也无法有效监督。对此可以借鉴最高法院审判长联席会和编辑《交流与共享》的做法,建立一种适宜本院具体情况的机制,使案件能快速审结,又可保证裁判的质量和统一。

  (五)建议以多种方式保持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交流。最高法院的交流方式很多,信息资源丰富,使法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最前沿的问题,对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进行指导。我院地处西南,地区经济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差距,许多在发达地区已比较普遍,审理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案件我们仍没有太多研究。如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现在逐年增多,这类案件情况复杂,金融机构的退市风险极大,后果难以预测和把握,对经济、政治的影响巨大。这类案件从受理到清算都有严格的程序,并受法律和政策的双重调整,如果不了解国家对这类案件的政策,不熟悉其审理规律,一旦接手这类案件会比较被动。而这些案件在广东、大连、海南等法院已有受理,有的已经结案,其中广国投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果建立一种与发达地区法院交流的机制,随时保持对前沿问题的掌握,未雨绸缪,才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最好的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袁艺)
责任编辑:市中院民二庭 杨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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