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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曲颖院长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文/袁艺  图/王鑫  发布时间:2004-10-18 11:30:14 打印 字号: | |
  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社与成都中院联合在成都召开“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研讨会(第四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曲颖院长在致辞中指出,举办本次研讨会和院长论坛,正值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速、法院改革日趋深化、各兄弟法院创先争优的竞争态势愈加明显的时期,恰逢各类社会纠纷持续增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备受关注之际,同时也是我市法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活动的开局之年。举办这次研讨会的目的,一是通过深入剖析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重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向到会的专家学者、各兄弟中院和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同志们虚心学习,借鉴经验,提升我市法院工作新的境界,为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增进友谊与感情,加强交流和合作,宣传和展示成都法院、法官的形象,扩大成都法院在全国的影响力。他说,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涉及社会关系领域不断拓展,纠纷主体更加广泛多样,非诉讼纠纷数量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当前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要使不同类型的纠纷都有合适的解决通道可供选择,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都能在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定位置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他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首先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协调、指导各纠纷解决机构的平台。其次要积极发展与培育行政调解、民间组织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要科学划分各类纠纷解决方式适用的范围,使纠纷解决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他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不可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制度,保障其执行效力;通过构建符合立法意旨的诉讼时效衔接制度,保证当事人不会因为利用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而导致其诉权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扩展立案环节的过滤功能,强化诉前调解,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通过发展诉前辅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纠纷解决建议,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遭受损失;通过创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制调解等法院附设ADR措施,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
责任编辑:文/袁艺  图/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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