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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出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案件质量检查评价标准
作者:本院审判监督庭  发布时间:2004-11-01 15:39:02 打印 字号: | |
  为了稳步推进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实现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市中院在前期制订出台《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近日出台并正式实施《案件质量检查评价标准(试行)》。该标准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本质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院的审判管理等规定为依据,按照各项审判工作,分别制定了共11大项353小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确认及国家赔偿案件、非讼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同时为检验审判人员庭审水平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制定了审判长庭审质量评查专业标准、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和优秀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标准涉及立案、诉前权利保障、诉讼权利保障、审理程序、实体处理、执行法定审限、报批手续、裁判文书、笔录、卷宗装订10个方面。

                           (责任编辑:黄寅)
责任编辑:本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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