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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交易信息控制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1-11 18:41:06 打印 字号: | |
  (2003年3月2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3-07-07 09:57:32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有效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省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无视法律尊严、抗拒、逃避和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对其交易、消费等社会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被执行人继续损害其他人的交易安全。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交易信息查询系统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交易权利等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被执行人是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的身份,向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法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以及有法定协助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案件范围包括中止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等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案件。

  第六条 信息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名称(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所(家庭住址);经营范围(工作单位);工商登记情况;债务情况;被载入本系统的理由等。

  第七条 除在上、下级法院系统内部发布外,范围还包括:

  (一)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根据身份不同向不同部门和群体发布:是农民的,向其所在村委、乡(镇)委,居所附近的银行、信用社备案;是职工的,向其所在居委会、工作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是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向以上部门备案之外,还根据其经营的范围向当地工商、税务、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向当地工商、税务、金融、车管、土管、城建、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备案。

  (三)被执行人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参与经营活动的,向工商、税务、金融、车管、土管、城建、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备案,此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被执行人服刑在押的,向其服刑机关备案。

  第八条 被载入本系统的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电视、报纸和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经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后,被执行人又不积极履行,不能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益的,由承办人根据本意见前条要求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档案,报庭长审核。

  执行庭长审核后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

  第十条 执行局局长批准后,由承办承办人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报送本院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由案件承办人对第七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内容送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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