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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判后释法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1-17 09:37:27 打印 字号: | |
  中院各部门:?

  为了扩大法制宣传,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减少当事人的上访和申诉,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我院判决生效的二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实行判后释法。?

  二、判后释法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负责。判后释法采用书面方式。判后释法,应写明适用法律、判决理由。?

  三、当事人来院领取法律文书的,当庭送达释法材料;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邮寄释法材料。?

  四、释法材料应入案卷卷宗,并在报结案时一并报立案庭备查。?

  五、各业务庭判后释法情况和审判人员年度判决案件上访情况,由立案庭负责考核,每月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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