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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团工作办法
作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1-17 09:39:14 打印 字号: | |
  (经2002年9月2日市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借助专家、学者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深厚理论功底和研究成果,以及在法律工作实践中的丰富经验,为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家咨询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咨询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机构。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由在沈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立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中有较强权威性、较高知名度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实际工作者等有关人士担任。

  第三条 专家咨询团为我院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理论和实务上的咨询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法院工作的改革、管理和建设提供建议;

  (二)对专项调研课题提供论证意见;

  (三)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疑难性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四)开设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专题讲座;

  (五)反馈社会各界人士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提供意见。

  第四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聘任,任期二年。

   第五条 专家咨询团的工作形式,主要是采取召开会议和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团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专家咨询团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咨询事项、咨询时间及咨询地点的落实;

  (三)年终咨询事项的统计、汇总;

  (四)收集专家咨询团成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每年召开二次专家咨询团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咨询团工作情况及法院主要工作信息,集中征集专家咨询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提供咨询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书面等方式;

  (二)座谈会或者讲座的方式;

  (三)其他交流方式。

  第九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应当对所获悉的案件有关情况和所提出的咨询意见保密。

  第十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咨询团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提起咨询事项的部门,应当事先填写“提请专家咨询事项审批表”,并经院长或者分管院长审批后,送交研究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提请咨询事项的部门,负责准备所需要的材料,并记录咨询情况,整理归纳咨询意见,以作为审判工作的参考。咨询记录和归纳意见送研究室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指导性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由研究室负责整理、编辑,并在《沈阳法院简报》(调研专刊)上发表,以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专家咨询团成员的咨询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7日起实行。

(来源于沈阳中院网)
责任编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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