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改革探索 > 他山之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公众开放审判场所的实施方案发布时间
作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1-17 09:42:48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沈阳市两级法院方便诉讼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沈中法发[2003]38号文件)中有关开放审判场所的规定,使市法院成为法制教育的基地,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放时间

  每周三下午1:30 — 4:00时。

  二、开放场所

  法庭、接待室、调解室、陈列室。

  三、开放对象

  大中小学师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区等有组织的人员。

  四、开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法院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设专人负责向参观人介绍法院概况、开放场所的使用功能及相关背景资料,每次参观、介绍的时间为30分钟。每组参观人员30人左右。

  五、活动的审批程序

  参观单位持介绍信和参观人员的名单报市法院办公室,介绍信上应注明参观时间、人数和带队领导姓名、职务。办公室经审查认为可以接待的,按申请时间先后予以安排。参观人员如需旁听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办公室在安排时一并考虑。
责任编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