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改革探索 > 他山之石
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作者: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1-23 17:54:48 打印 字号: | |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的组织起来,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实行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立案庭统一管理与院内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工作人员负责诉前的群众来访、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指导群众正确、规范地行使诉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五条  立案庭内部设置及职责:

  (一)信访组。负责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再审案件的立卷审查工作。

  (二)立案一组。负责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案件的立案审查、排期以及部分案件的庭前准备、财产保全工作及减刑假释案件登记立案工作。

  (三)立案二组。负责一审刑事案件、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登记立案、排期工作。

  (四)综合组。负责本院所有案件的审判流程跟踪管理、书记员的管理及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卷宗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六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制定的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口头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二审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一、二审刑事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于当日移送相关业务庭自行排期。

  (四)审查申诉、再审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报院长批准或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审委会决定立案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应于当日登记立案。

  第七条  对需要预交诉讼费用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预交诉讼费数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预交。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须持书面申请书(不具有书写能力的当事人也可由立案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应签章或捺指印)和有效证明交立案庭审查。对符合减、缓、免条件的由立案庭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决定。

  进入审判环节后的诉讼费减、缓、免,由业务庭负责审查,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决定

              第三节  庭前准备

  第九条  庭前准备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本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核诉讼材料、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以程序性准备为主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第十条  庭前准备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必要准备,不对案件实体作出处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应在立案后次日,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庭前准备程序须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交付送达。

  第十三条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法官应在收到后次日将答辩状副本及所附证据副本、送达回证交付送达。

  第十四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即中止庭前准备程序,由立案法官依法对管辖异议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起诉后庭前准备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法官应告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诉讼保全登记表,并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取保全费后二日内作出诉讼保全裁定书,并进行保全执行。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结束后,提出保全申请的,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由该合议庭作出裁定,并进行保全执行。

  第十六条  被告提出反诉的,立案庭应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通知被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与本诉合并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被告另案处理。

  被告在庭前准备阶段结束后,提出反诉请求的,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与本诉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庭前准备阶段结束后,需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

  第十八条  立案庭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提供该证据线索的。

  (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三)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十九条  立案庭认为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一般应在答辩状交付原告后5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庭前会议主要进行证据交换。立案庭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交换的证据归类编号,建立目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申请的,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作出是否准许撤回起诉(上诉)的裁定。

  第二十二条  立案庭应在完成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后次日进行排期。

  不需庭前准备的案件,立案庭应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次日进行排期。

  庭前准备工作至迟应在立案后3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案件移送合议庭后,合议庭认为仍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合议庭负责。

            第四节  排  期

  第二十四条  各审判庭应相对固定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合议庭变更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立案庭。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负责确定案件承办人,排定开庭日期和所用法庭。

  第二十六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各类一、二审、再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案件排期,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的专业范围依案件序号进行。但特殊情况下立案庭可以根据各合议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多少调整案件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  一审刑事案件,刑一庭收到起诉后,当日确定承办合议庭,合议庭五日内完成审查,并确定开庭日期、地点交立案庭备案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二审刑事案件,立案庭立案后当日确定承办合议庭,并将案件移送合议庭,合议庭五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地点交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条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在庭前准备结束后,直接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同时将卷宗移送审判庭。各类案件安排开庭的时间为:

  (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当事人后的15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二)二审民事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三)二审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15日为开庭时间。

  (四)再审案件,在再审裁定送达后,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当事人因年老体弱无法到庭等案件由合议庭审判长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三十二条  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可在接到开庭时间安排后三日内提出。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三十三条  立案庭在确定开庭时间的同时,确定随案书记员。

  第三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由立案庭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等;刑事案件起诉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的送达由法警支队或业务庭负责,开庭时押送被告人由法警支队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排期确定后应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告,在本院开庭的由立案庭(公告栏)公告;在外地开庭的由合议庭负责在开庭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民事、行政案件开庭时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合议庭仍应按时开庭。庭后应查明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确有法定理由应安排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应努力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如确需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应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地点。再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安排在立案庭指定的机动时间和法庭,并由书记员告知立案庭备案。当庭无法确定再次开庭时间、地点的,合议庭应当日书面通知立案庭说明理由。再次开庭的日期、地点由合议庭与立案庭协商确定,并由合议庭签发传票、出庭通知书等于开庭日期确定之日交立案庭送达。

  第三十八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法定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休庭后3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五节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时间均为法律文书向被告人、当事人合法送达的时间。

  第四十条  案件审结不得超出法定审限,一般应在开庭结束后30日结案。

  第四十一条  各类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开庭进行,并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宣判的由合议庭签发法律文书,交立案庭邮寄送达。

  第四十二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由审判长写出延长审限的审请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通报立案庭备案。需报上级法院批准的,由各业务庭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法院批准,并通报立案庭。

  第四十四条  结案后五日内合议庭应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随案书记员签收。随案书记员应在收到卷宗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装订工作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各类一审案件宣判后,如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或需报上级法院复核的,由各合议庭完成法定程序后当日内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随案书记员,书记员依照诉讼法规定的时间装订完卷宗,由立案庭报送上级法院。

  第四十六条  上级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原审卷宗退回后,统一由立案庭登记结果,并归档。需宣判的,刑事一审案件由刑一庭负责,其它案件由立案庭负责。

  发还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另行安排合议庭重新进行排期。

             第六节  送  达

  第四十七条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各类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送达。

  第四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送达由法警支队或业务庭负责,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完成。

  刑事案件送达的有关具体事宜由相关业务庭与法警支队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送达由立案庭统一归口管理,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完成。如遇当事人拒收等特殊情况,由法警支队直接送达。

  第五十条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送达,庭前阶段由立案庭负责,审理阶段由合议庭负责,于每日下午4点前交立案庭负责邮寄业务的工作人员签收,所有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在当日交付邮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承办法官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应考虑邮件在途时间(本地区5日,省内及全国15日),以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及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采用邮寄送达签发法律文书时,必须写明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联系电话、寄件人姓名等。

              第七节  执行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全体干警必须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程,各合议庭应服从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院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合议庭必须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各次开庭、当庭宣判的时间和结案情况准确填报或于当日输入计算机,填报质量及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立案庭应每月将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各业务庭。

  第五十五条  立案庭如发现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其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抄告院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备案,并由院目标办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五十六条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处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八节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源自济源中院网)
责任编辑: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