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的民法系列丛书着手与十多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后经反复修改,始成如今规模,终于在2001年由中国政法大学以简体字出版。《民法总则》就是其最有代表性的一本。
全书分十二章,50余万字,气势恢宏,高屋建瓴,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为框架,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几乎所有问题纳入研究视野。该书体系严谨,资料翔实,文字简明。作者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精神,从市民社会基本法的高度揭示其私法、权利法的本质,厘清了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提升人格权的地位,并在人格权与侵权法独立的基础上,对民法典体系进行了梳理和重构。该书在方法论上,不仅注重传统上的法律解释,而且强调案例分析方法的作用,并将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重,以期取长补短,相辅相成。责任竞合与聚合上,区分广义和狭义的责任竞合,对责任聚合在某些特殊类型问题上的运用作了有益的探索。该书系本着价值法学的立场,采请求权基础方法,借着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探求解决的途径。该书所涉及的实例多涉及民法各章,尤其是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同时对若干重要制度作有图解,既有利于整理基本问题,又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和有助于培养法律人用心、耐心、细心,研读案例事实,慎思明辨,是法律人必备的基本素质。
该书在法人的界定上,作者坚持以承担责任的有限性为标准,除此之外其他组织都承担无限责任,故而排除了非法人团体作为独立类型的必要性。法律行为方面,作者对传统的本质合法说提出质疑,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明确予以界定,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区分。特别是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在总则中的地位,理顺了法律行为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责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这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裨益。代理方面,其主张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强调相对人的审核义务和本人的惹起关系,以限制表见代理,维护意思自由。诉讼时效亦有巧思之处,其区分时效完成后的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主张抗辩权发生主义和当事人援引权,澄清了胜诉权消灭主义的误区,抑制司法职权主义的过度干预,对我国司法改革亦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该书还涉及物权行为、失权理论、事实契约、基金会和合作社法人等理论问题,作者都不乏鞭辟入里的精到见解。作者长期从事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广阔的视野和敏锐的眼光。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作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澳洲墨尔本大学的访问学者,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及增益法律思维能力。启发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其立论除了追求法律具体制度的建构、抽象理论的思辨之外,往往深入契合实际,凸显出作者的现实关怀和经世致用的社会责任。
平日阅读大陆的法学著作,虽然理论无不精深、体系无不完善,但是往往过于生涩,且有体系重复之嫌。台湾学者以一种崭新的体系结构和分析方法,带给一些新的法学视角。同时在王泽鉴的书中,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往往是通过对一个案例的深入分析来剖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在阅读之后,能够对法律的规定的内涵产生更深的理解,也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明确的介定。这些对于审判工作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