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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提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解决五个问题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03-11 16:00:2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要求,市中院提出全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求真务实,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好五个问题,使我市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我市社会的发展需要、与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不断提高的要求相适应。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要从强化司法理念入手: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公正与效率”的理念,强化司法公信的理念,强化发展理念。从而以确保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改革发展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关系问题,以良好的司法效果体现厚实的司法能力。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明确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涵

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性、整体性的概念,它不仅仅指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更重要是指由个人能力凝聚起来的法院整体审判和执行能力;不仅仅指具体的办事能力,还包括宏观的组织协调能力;不仅仅指审判和执行能力,还应当涵盖决策水平、制度设计、管理层次、司法为民,乃至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能力,其核心是如何司法问题。实践中,要把握大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促进司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团结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大治本清源的力度,确保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远离各种利益格局的诱惑。法官要不断加强学习,正确适用法律;要不断提高庭审技巧和主持庭审的水平;要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增强判决说理能力;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不断增强改革创新能力。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着眼于提高司法效果

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办案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遵循的首要政治效果;依法独立审判和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廉洁,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忠实地体现法律本质和立法的真实意图,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所必须把握的法律效果;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考虑法律价值,又综合其他社会价值因素,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追寻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效果;坚持依法办案,同时在法律范围内不断探索改革创新,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内在的所必须追求的发展效果。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必须强调提高执行力,树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把工作的成效体现在执行的力度上,体现在落实的效果上。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建立保障提高司法能力的长效机制

市中院提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和工作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工作的重心所在,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市中院将深入和系统地组织开展对司法能力问题的研究,并力争在此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两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司法理念更加科学、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更加提高、基层基础更加牢固的目标。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把握和运用好有效的载体

全市法院目前开展的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积极而有效的载体。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法院发展,二者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一致的,争创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必将给全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要求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争创一流所确定的目标,完善检查评判标准体系和相关工作规程,基本实现对人、对案和对事的规范化、司法化管理,确保争创工作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力争经过今年的努力,使争创工作取得更大的实质性的进展,确保各项目标完成三分之二以上。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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