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市法院“创一流法院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市中院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并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今天正式启动。下面,我就该制度相关情况作一介绍。
一、 我们为什么要推出这项制度
首先,从司法改革大背景来说。在司法改革和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过程中,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非常关心一个热点话题:判例制度。判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核心价值是法官造法和限制司法随意性,当然我们往往看重的是前者,而对后者的价值却有所忽视。其实,从宏观上看,在判例法下法官执法的灵活性往往小于成文法,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循先前的判例,务必使相同的情况得到相同处理;同时上级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其中包含的法律原则便具有对下级法院和自身的普遍的拘束力。由于法官作出的判例其含义非常精确,法官解释法律的余地较成文法小。大陆法系国家为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也辅之以判例制度,判例是实际上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而且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作用亦越来越大,就象有的学者所言:法律的广大领域实际都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如德国侵权法条文只有十几条而具有援引效力的法官评析就近千条。我国在司法改革和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加深对这个制度内在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如何为我们所用的思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判例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建立由最高法院公布对全国法院判案具有约束力案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看来也是一种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有的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保证司法相对统一和提高判案水平,也建立了案例公布制度。不久前,北京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以“个案研究与司法现代化”为主题联合召开了非常有意义的研讨会,集中研究了判例的价值以及这个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价值。这个会对我们很有启发,我们在调研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个案的研究。讲以上情况和背景,是想说明判例制度有它合理的可以为我们所用的内核。实际上案例示范制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点基础上的,即:对判例法中法官造法机制我们不能吸收,但包含其中的法官通过办理个案解释法律的权力却是全世界的法官都无法回避的;对判例法中前判例具有严格拘束力的机制我们也不能吸收,但包含其中的限制法官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权,保证同样案件得到同样处理的理念和内核却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其次,从全市法院工作的需要来说:第一,近年来我们通过改革审委会制度,提出要加强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普遍指导作用并探索多种途径实现这种指导,案例示范应当说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指导形式。第二,随着对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随着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疑难问题的经常出现,司法统一和高质量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案例示范制度的推出客观上说对创造案例的法官和学习、借鉴的法官的办案水平都有重要的提升作用,因而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三,社会公众包括法学界人士迫切希望通过一定渠道更多和更全面地了解法院办理典型、复杂和类似案件的情况,特别是适用法律和判案思路的情况,他们希望有一个了解司法导向以及案件信息的窗口。第四,随着调研工作“融调研于审判”和“以调研的思路设计审判”指导思想的明确,寻找个案研究与审判工作提升更好地结合的形式成为深化调研工作的必然要求,案例示范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调研与成果运用紧密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应用型调研。
在以上改革背景和综合性价值取向下,市法院决定推出这项制度并作为创一流工作中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所以示范性案例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制定上也考虑了多重价值取向。根据《办法》规定,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中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示范性案例制度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普遍性指导功能;二是可以有效地促进全市法院的司法统一,给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司法统一要求的实现提供客观上的可参照性和信息对称要求;三是通过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大力提倡和引导法官有意识的多办理示范性案件,从而不断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在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法官和精英人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整体推进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四是进一步深化调研工作,将个案研究的调研形式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时也为判例制度在我国如何借鉴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一)案例的范围和标准。本办法所指示范性案例是指全市法院办理且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技巧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在审判技巧和审判质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具体为:第一,应当是裁判(包括执行裁决)已经生效的案件。第二,案件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一是在进行证据分析和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三是反映新的法律关系、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四是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五是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六是具有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第三,作出的裁判和其他处理结果应当正确、程序合法并具有良好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论证效果的案件。第四,裁判书应当具有较高的撰写水平和良好的撰写质量。
(二)关于评审的工作机构。《办法》规定示范性案例实行职能部门初审和审委会最终确认的制度。市中院设立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负责示范性案例的初审工作;初评委员会由市中院相关部门的人员共七人组成,由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研究室和审监庭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包括研究室、审监庭质评办的相关人员;为了减少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和使评析更具学术性,初评委员会将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功底的法官和学者兼职从事案例的评析工作,使案例的评析内容更加精彩、学术性更强和更好地体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
市中院审委会办公室为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示范性案例评审的日常事务,包括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受申报和推荐、组织评审、通报评审情况以及总结评审工作等具体事务。
各基层法院和市中院各业务庭负责本法院和本部门示范性案例的申报、推荐等相关工作。
市中院本院审判委员会为示范性案例的确认机构,负责对初评委员会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进行最终确认。
(三)关于申报和推荐。申报、推荐工作应按以下原则:个人申报与本院各业务庭、基层法院推荐相结合;随时推荐与定期组织推荐相结合;本院各业务庭、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与初评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等专门工作相结合。具体方法为:承办法官认为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业务庭(局)审查同意后,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本院各业务庭认为本庭法官所办理的案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本院质评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向相关庭(局)反馈信息,由相关庭(局)决定是否向审委会办公室推荐;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服务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中,发现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向有关庭(局)反馈信息,由相关庭(局)决定是否向审委会办公室推荐; 基层法院认为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应当向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工作还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通过初评后还要按照要求撰写示范性案例。
(四)关于初评和确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示范性案例的申报,并根据示范性案例的申报情况,随时提交初评委员会初评。通过初评的由审委会办公室通知承办人撰写案例相关部分,此后由初评委员会指定示范性案例兼职评析人撰写评析意见,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经验、办案效果和价值取向等综合因素,最终确认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
(五)关于公布制度。市中院实行示范性案例公布制度,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示范性案例的,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示范性案例专刊》和《成都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并由本院《当代法官》择优选登,同时向省法院《案例指导》、《四川审判》和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推荐。市中院还拟每年汇集出版示范性案例及其裁判文书。
(六)关于保障和激励机制。为了使这项制度得到良好实施,充分实现其价值,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要建立一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一是实行示范性案例通报和计分制度。市中院将定期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示范性案例;第二,纳入考核范围。经确认和通报为示范性案例的,分别纳入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工作考核、本院各业务庭(局)目标考核和法官个人素质考核范围作为加分项目。第三,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相关政策,实行奖励制度;第四,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的领导要为示范性案例评审和公布工作的开展给予充分重视和大力支持。应当定期研究、总结和指导办案,使本部门办理更多的示范性案例。
根据上述内容,我认为这个《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和程序比较明确,操作性较强,而且尽量避免繁琐和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二是权威性和学术性较强,因为最终确认权在审委会并且组织专人撰写评析意见,因而在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指导性较强,同类案件如果没有不同情况和不同处理的理由,一般应当参照执行;三是案例的写法有自身的特点,如果严格质量要求,案例是非常有价值的,汇集起来的成果也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能够与中院目前组织的案件撰写工作相衔接,扩大成果利用和推广渠道。总的来说是按照比较到位的想法来设计的,尽管会增加大家的工作任务,特别是职能部门和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但确实是值得去作的事。
三、抓落实,添措施,作深作强此项工作。我们推出这项制度,就意味着要花费一定精力作这件事,但我们既然下决心推出它,就希望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各法院和中院工作部门、各业务部门一定要协调配合作好工作。首先不仅自己而且要给本院和本部门法官讲清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使大家真正感到这件事有意义和值得花功夫去作,从而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至于感到是一种额外负担而被动完成任务。其次要找到作好这件事与提高本部门审判质量和审判水平的工作结合点,增强工作动力。一方面,遇到典型、疑难案件时,在办案中就要有办成示范性案例的理念和意识,从而办出水平和质量,创造更多的好案例;另一这方面要有查阅、学习、借鉴案例的良好意识和习惯,达到案例示范制度的引导效果。第三,要与本办法衔接,建立本院和本部门相应的工作和运行机制,形成常态制度并落到实处,使这项有意义的探索和工作有一个长效的良性的工作机制作保障。第四,除了《办法》规定以外,各单位还要考虑鼓励办法和保障措施,以达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