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积极探索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提高法官素质的长效机制,在对审判实践调查研究并结合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顺应司法规律,制定出台《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全市法院办理且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技巧、审判质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件,经过市中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和审判委员会确认成为示范性案例后,予以公布。示范性案例对全市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明确重要意义
实施示范性案例制度对提高成都两级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强化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普遍性指导,市中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对示范性案例的评审和公布,将个案的审判成果转化为对类案的指导和借鉴,从更大程度上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二是有效地促进全市法院的司法统一,给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司法统一要求的实现提供客观上的可参照性和信息对称;三是通过示范性案例的良好运行,大力提倡和引导法官有意识的多办理示范性案件,从而不断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法官和精英人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最终整体提高两级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四是进一步深化市中院提出的融调研于审判,以调研的理念设计审判的新思路,同时也是为判例制度在我国如何借鉴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把握操作内容
《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示范性案例的范围、评审工作机构、申报和推荐条件、评审及公布和配套制度,标准和程序比较明确,操作性较强。
(一)范围和标准。具体为:第一,应当是裁判(包括执行裁决)已经生效的案件。第二,案件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一是在进行证据分析和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三是反映新的法律关系、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四是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五是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六是具有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第三,作出的裁判和其他处理结果应当正确、程序合法并具有良好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论证效果的案件。第四,裁判书应当具有较高的撰写水平和良好的撰写质量。
(二)评审的工作机构。市中院设立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负责示范性案例的初审工作;初评委员会由市中院相关部门的人员共七人组成,由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初评委员会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功底的资深法官、学者兼职从事案例的评析工作。
市中院审委会办公室为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基层法院和市中院各业务庭负责本法院和本部门示范性案例的申报、推荐等相关工作。
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为示范性案例的确认机构,负责对初评委员会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进行最终确认。
(三)申报和推荐。具体方法为: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认为符合示范性案例要求的,经所在业务庭(局)审查同意后申报;本院各业务庭认为本庭所办理的案件,符合示范性案例要求的,予以推荐;本院质评办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案件质量评查和服务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中,发现有符合示范性案例要求的,应当向相关庭(局)反馈信息,由相关庭(局)决定是否推荐; 基层法院认为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示范性案例要求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四)初评和确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示范性案例的申报,并根据示范性案例的申报情况,随时提交初评委员会初评。通过初评的由审委会办公室通知承办人撰写案例,此后由初评委员会指定示范性案例兼职评析人撰写评析意见,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经验、办案效果和价值取向等,最终确认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
三、完善配套制度
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示范性案例的,通过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示范性案例专刊》和《成都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并由《当代法官》择优选登和向上级法院推荐,拟每年汇集出版一辑示范性案例及其裁判文书。为了保障示范性案例制度的良好运行,实行示范性案例通报和计分制度,纳入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工作考核、本院各业务庭(局)目标考核和法官个人素质考核范围,并要求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相关政策,实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