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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法院示范性案例评审和公布制度工作会上的讲话
作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曲颖  发布时间:2005-04-30 10:57:39 打印 字号: | |
  同志们:

  这次会议十分重要,非常有意义。刚才大家的发言都非常精彩,我们就是要通过实施示范性案例制度,大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更充分体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为了使大家充分的认为到实行示范性案理评审制度的重要性,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我在此再强调两点: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示范性案例评审制度的重要性

  (一)示范性案例评审制度是国际和国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求。先从两大法系的比较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在司法方法、司法观念上不一样,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各有长处和优点,但也各有其弊端。在长期的运作中大家发现,单纯的英美法系的判例主义解决不了一些问题,比如普通人要掌握其浩瀚的判例就非常困难,必须要依靠专业的律师,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比较多。有人曾经开玩笑说,走在英美国家的大街上,楼上掉下来一个花湓,砸着三个人其中就有一个律师。这就充分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必须要依靠诸如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员才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的判例当中找寻出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不违法,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就是它的弊端了。我们到美国的法院去参观,看到大多数图书馆里的判例资料装满一屋子又一屋子,现在信息化发达了,当然查找起来比较方便了,但是如果没有网络支持,光靠翻查这些判例来断案,确实非常困难,也不利于司法进步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的法典、明确的规则,公众和法官都很好掌握,虽然也有很复杂、很生涩的法律语言,但是它的条文比较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基本上是比较清楚的,一般的公民也比较好理解。但是正因为是法典,它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具体的法律现象,因此有比较大的弹性空间,这些弹性空间就只能依靠法官在具体操作法律中进行理解、判断和决定。我们讲要建立法律职业群体,大家有共同的法学背景、法律思维背景、法律实践背景、法律逻辑背景、文字修养背景,但是这又谈何容易呢?即使在发达的大陆法国家都不能完全让每个人的理解都统一到一个尺度上,因为每个法官生长的环境都不一样,幼年时间家庭和学校给予他们的教育也不一样,心理也不一样,因此不可能对于同一法条作出完全同样的理解,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我比较关注世界两大法系对上述问题的探讨,英美法系判例国家也在吸取成文法的经验,最近在上海召开的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实际就是两大法系融合和相互借鉴的过程,法典主义国家也要注意吸收判例法的优点,诸如刚才陈明国主任提到的瑞典、台湾等,就充分吸收了判例法的长处。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的厚厚八大册《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所载案件,就是非常好的判例,他也是借鉴了判例国家的成功经验。因此,我们公布示范性案例,顺应了国际和国内司法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树立明确的法律标准,也是探索一条在中国如何使判例健康发展的道路,并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一些贡献。

  (二)实行示范性案例评审制度是中国社会和公众日益增多的司法诉求的需求。近几年来,法院的处境比较艰难,原告不满意、被告也不满意,原告胜诉了执行不了也不满意。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初步进入小康社会,下一阶段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征程正在开始,要构建和谐社会,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觉醒,因此司法诉求越来越多,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个问题很简单,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吃饱肚子别的就不想了,有个九英寸的黑白电视机就很好了,后来变成18寸彩色的,然后就是25寸、34寸的,现在是50英寸背投、等离子电视;以前计算机硬盘1个G就满意了,现在是10 G、20G的,觉得显象管有辐射,要求配置液晶显示器了,这些要求都很正常。对司法产品的需求也是一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温饱问题解决了,权利意识随之觉醒,对司法的要求也就提高了。过去法院有权力,怎么判当事人都没有意见,一使用强制措施就马上能够执行。现在就行不通了,当事人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对司法公平公正、对程序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迫使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在信访和纪检也经常接到这样的反映,当事人拿这一个基层法院的判决对另一个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诉,都是成都法院判的案件,使中院也不好作出处理。

  因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就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得到同样处罚,同类的情况得到同样处理、付出同样的成本。但是目前情况不是这样,我在接待群众来访时也经常遇到当事人拿基层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地法院判决来对抗我们中院的判决。为什么这么多案件在申诉,法院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司法不公老是挂在群众的嘴边,除了法院不断出问题受到影响外,我们执法不统一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果司法统一的问题不能解决,就不能保证执法公正,不能让老百姓息诉服判。因此,我认为司法统一是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觉醒和司法诉求日益增长的结果。

  拿我方才举的例子来说,市场经济的问题很好解决,这个品牌不好就买另外的品牌,国内的不好就买国外的。但是司法不行啊,法院是“独此一家”,用经济语言讲是卖方市场,法院是权力本位,但是实际情况不应当是这样。十六大党中央提出执政为民,取信于民,法院是司法为民,应当把权利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要为群众服务。因此有个转变观念的问题,法官有法官的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肯定要履行,要思考司法产品如何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司法为民的思想如何落实,这些问题已经非常迫切地提到法院的议程上来了。目前,不仅两级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有案情类似或相同而结果却不一样的现象出现,就是法官不注意研究和总结,前后判决的案件可能也不一样。我们在审委会就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同一天审理的案件可以作到相对平衡,以前的就都不清楚了。我在审委会上也经常提到这个问题,包括审委会委员在思考问题时前后统一的意识也不到位,因为我们没有制度、没有惯例、没有可以参照的判例,怎么能够作到同类问题相同处理呢?

  因此,在座各位要把今天会议的精神贯彻到各法院法官的头脑中。作为法官,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判决几件好的案子是非常重要的经历,作为我个人的体会,我以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时审理的彭玉章放火案、葛成洪制造假酒案、刘中山受贿案、石油局党组书记贪污党费案等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到现在印象仍然十分深刻。比如彭玉章放火案就没有直接证据,我们依靠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经最高法院核准;葛成洪的案件没有先例,因为当时对制造假酒没有明确的定义,最后我们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算是开创了一个先例。如果法官一辈子庸庸碌碌,到头来想不起来哪件案件影响深刻,就非常不应当了,因此示范性案例就有这个作用。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我们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也是在弥补和完善法律,也是从广义上解释法律。所以我希望每个法院和庭室每年能出一至两个示范性案例给其他的法官参照,全市法院出现一批能够很好地制作示范性案例的法官,这样全市法院职业化法官队伍就能够形成,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就能油然而生,这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严格落实,确保示范性案例评审制度取得实效

  一是措施要落实。示范性案例评审办法中具体申报程序要严格落实,对评选出的示范性案例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存入案件档案中,作为目标考评和年终对干部业绩考评的依据。因此,示范性案例评审工作应当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考评时加分是一个方面,另外我们要制定具体要求、办法和措施。希望我们各基层法院,也要结合自己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今天的会议精神,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办法和措施。如果没有强力的措施推进,没有一个定性的要求,这项工作还会流于以前的状况,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那两级法院的执法尺度仍然会象过去一样参差不齐,老百姓依然会拿着甲法院的判决去乙法院申诉,拿着乙法院的判决再去丙法院申诉的情况,因此措施一定要得力。

  二是领导责任要落实。基层法院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落实部门,中院各业务庭要确定一名庭领导具体负责,并有专人抓协调和督促。否则临到考核或进行评比的时候,找不到具体负责的人员,责任没法追究。对基层法院来讲,如果中院在年终考评中扣了某个基层法院的分数,如果没有具体承办的人员,也无法追究责任。

  三是评审渠道要畅通。示范性案例评审工作毕竟涉及中院和二十个基层法院, 因此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要加强沟通和联系。中院是落实由研究室具体负责示范性案例的组织工作,中院研究室应当注意集各基层法院开展情况,基层法院也要注意向中院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只有这样,我们在案件评审过程当中,才能够统一思想,大体上做到平衡,绝对平衡当然也是不可能的。两级法院还应当召开一些小型座谈会,来统一认识、统一示范性案例的适用,从而统一执法尺度。

  我想只有将以上的措施落到实处,我们才能确保示范性案例评审工作取得实效,才能够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在完善我们的法典的同时,通过案例或者判例的补充,使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加丰富,使我们的执法尺度更加统一,为成都市的“三最”目标的实现,为精神文明城市的创建和中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根据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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