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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制定并实施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作者:本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05-08 16:54: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制定并实施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以进一步扩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与民主决策的范围,提高决策的透明度。该制度规定,院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应由中层领导干部、普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由各庭级单位按分配名额以民主推荐形式产生列席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填写《列席院长办公会议人员登记表》备案。每次会议采取轮流列席的方式,5—6人列席,具体由院长办公会议办事机构提出本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报院长审定。如因讨论的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可适时邀请1—2名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的主要权利包括:先期知道本次会议研究的议题并可对议题研究的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在列席会议时可对研究的议题进行讨论;可发表见解和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但没有表决权;可查阅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监督和督促院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责任编辑:本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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