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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制定并实施《执行案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本院司行处  发布时间:2005-05-18 09:25: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院制定并正式实施《执行案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对执行案款的收取、案款的划出、案件的归档,从制度、程序和时间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要求,财务部门对执行案款实行分案号设立明细辅助帐逐笔进行核算管理;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案款时,须填制《执行案款缴纳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到财务部门开据案款收据;承办人应及时将已执行回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必须经执行局领导审查《执行案款明细账》后才能办理划款手续。市中院监察、财务、执行、档案等部门将对此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案卷抽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陆倩)
责任编辑:本院司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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