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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06-16 10:04:15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统一,提高办案质量,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精湛审判技术、深厚法学功底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性案例是指全市法院办理且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技巧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在审判技巧和审判质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

第三条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示范性案例,对全市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

第四条 示范性案例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个人申报与本院各业务庭、基层法院推荐相结合;

(二) 随时推荐与定期组织推荐相结合;

(三) 本院各业务庭、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与初评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等专门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申报和推荐的案件应当是裁判(包括执行裁决)已经生效的案件。

第六条 申报和推荐的案件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

(一)在进行证据分析和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反映新的法律关系、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新类型案件;

(四)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

(五)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

(六)具有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第七条 申报和推荐的案例应当是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且作出的裁判和其他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并具有良好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论证效果的案件。

第八条 申报和推荐案例的裁判文书应当具有较高的撰写水平和良好的撰写质量。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市中院设立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负责示范性案例的初审工作。

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由本院相关部门的人员共七人组成。由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研究室和审监庭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成员包括研究室、审监庭质评办的相关人员。

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功底的资深法官、学者兼职从事案例的评析工作。

第十条 本院研究室审委会办公室为示范性案例初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示范性案例评审的日常事务,包括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接受申报和推荐、组织评审、通报评审情况以及总结评审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业务庭负责本法院和本部门示范性案例的推荐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为示范性案例的确认机构,负责对初评委员会提交的案例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进行最终确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一节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承办法官认为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业务庭(局)审查同意后,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本院各业务庭认为本庭法官所办理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五条 本院质评办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案件时,应当向相关庭(局)反馈信息,由相关庭(局)决定是否向审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服务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案件时,应当向有关庭(局)反馈信息,由相关庭(局)决定是否向审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认为本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向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八条 示范性案例实行随时申报、推荐和评审为主,适时统一组织申报、推荐和集中评审为辅的制度。

第十九条 申报示范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示范性案例申报及评审表》;

(二)通过初评后制作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示范性案例(评析部分除外);

(三)生效裁判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

上述基础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由承办法官负责填写和收集,所在部门和基层法院负责审查。

第二十条 示范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本案要点提示、案情、审判、评析、案例编写人、案例评析人七个部分。各部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主标题为示范性案例核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

(二)本案要点提示为简要概括案件的特点和所反映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炼案件的示范之处和反映出的审判规则、审判技巧、审判质量等;

(三)案情为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案件基本情况;

(四)审判为准确、全面、层次清晰地概括案件审判情况;

(五)评析为围绕案例的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生活实际进行分析评议,并阐释案例的示范价值;

(六)案例编写人为示范性案例的撰写人;

(七)案例评析人为示范性案例评析部分的撰写人

第二节  初评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市中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示范性案例的申报,并根据示范性案例的申报情况,随时提交初评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二条 经初评,符合示范性案例要求的,由市中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完成示范性案例的撰写并报送市中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撰写案例符合要求的,由初评委员会指定示范性案例兼职评析人在十日内撰写评析意见后,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和本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确认示范性案例。

第五章  配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院实行示范性案例通报和计分制度。本院审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示范性案例。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和通报为示范性案例的,作为加分项目分别纳入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工作考核、本院各业务庭(局)目标考核和法官个人素质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院实行示范性案例公布制度,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示范性案例的,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示范性案例专刊》和《成都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并由本院《当代法官》择优选登,同时向省法院《案例指导》、《四川审判》和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推荐。根据具体情况,市中院拟每年汇集出版一辑示范性案例及其裁判文书。

第二十七条 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应当为示范性案例评审工作的开展提供各项保障条件。院、庭领导应当定期研究、指导示范性案例评审工作,各业务庭(室)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示范性案例工作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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