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池同志是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现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他十多年如一日,默默无闻地在民事审判、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岗位上工作。他虽然没有干出什么轰轰烈烈的事情,也没有挣得更多耀眼的“光环”,但作为一名最普通的基层法官,他一步一个脚印,踏踏踏实实地在审判岗位上奉献自己。他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忠实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连年圆满完成审判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他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各方面堪称楷模,在人民群众和同事的心目中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在成绩和荣誉面前,他没有一句豪言壮语,“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是他一贯坚守的准则,推选这样的审判监督法官的杰出代表为“全省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可谓是实至名归。
1987年12月,周明池同志从部队转业到法院工作,组织上安排他到崇阳法庭当书记员,他二话没说,服从了组织的决定,开始了他新的职业生涯。在基层人民法庭,他一呆就是近13个年头。作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干部,周明池同志牢固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岗位虽然变了,但依然不变的是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忠诚和执着。当初次接触法律专业时,完全不懂行的周明池同志以一个小学生的态度从头学起。1988年,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他在工作之余加班加点补习理论知识,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考入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专业。他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一点一滴地积累,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全面完成了学业,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毕业证书。在工作中,他虚心向资深法官请教,向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冬去春来,周明池同志很快就适应了法院的工作,并做得得心应手。1988年,周明池同志被任命助理审判员,次年被任命为审判员。通过长期的培养和锻炼,周明池同志先后被组织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政工科副科长、崇阳法庭副庭长、告诉申诉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1999年12月,通过竞争上岗担任审监庭(原告申庭)庭长职务,负责告诉申诉和审判监督工作至今。
有位名人曾经说:“经营者对经营的热忱必须超于一切”。体现在周明池同志身上,就是他对审判事业、对人民群众的热忱超于一切之上。长期从事审判一线的工作,周明池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办好案视为天职。十八年来,他所承办和参与审判的上千件案件,都做到了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当事人满意。他利用丰富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坚持做好各类纠纷的调解工作,苦口婆心地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数量占所承办案件的70%以上,且无上访、无举报投诉、无发回重审案件,及时有效地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隔阂,维护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老百姓打官司是不得已的事,如果法官办案不公的话,对老百姓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就会损害党的形象,损害法院、法官的形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口碑便是奖杯,十多年来周明池同志的工作受到本院同志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在担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后,周明池同志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审监业务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要胜任审监工作,必须具有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他更加刻苦地学习,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通过努力,他成为了一名“多面手”。审判监督庭担负着全院再审案件的审判和对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对同行进行内部监督,工作的强度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比如基于同样一个法律事实和相同的证据的案件,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差异很大,要在监督中把审判标准统一起来,避免同一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过大差异,尽可能求得客观公正的结果,这不仅需要审判监督法官有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深刻理解,在评查案件中发现问题时,有理有据地说服案件承办人,而且要有不怕得罪人的精神,敢于提出问题,并且运用同行们易于接受的方法与之交流,以求得共同的认知,避免裁判中出现不应有的偏差。一个人在受到表扬时,心情舒畅,受到批评产生心理抵触,这是很正常的。对享有独立裁判权的审判人员提出批评,并让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审监工作人员所费的唇舌可想而知,争论得面红耳赤也是常有的事,没有不怕得罪人的精神是不行的。不过,他直率的工作方式方法,丰富的理论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最终得到了大家的认同。本院一位资深法官曾经在交换意见之后真诚地对周明池同志说:“你们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中指出了我办案中的一些问题,我看后心里非常难受,但是,我对你们的认真负责态度和敬业精神感到敬佩。” 2002年至2004年间,在他的带领下,对全院审、执结的6784件各类案件进行了逐一评查,查出存在各种质量问题的案件2300余件,200余次督促案件承办人和业务庭纠正案件错误,并每月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向全院通报。在他心里,案件质量就是法律的权威,就是法院的形象,就是实现司法为民的要求。几年来,他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敢于逗硬的精神,把案件质量评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通过交换意见的方式得到解决;有数十件案件在全院统一了认识,统一了裁判标准;有3件案件进入再审得到纠正,进而促进了全院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质量的提高。
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是新形势对再审工作的更高要求。“案结事了”,这是民事案件审判所追求的最好效果。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周明池把丰富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经验运用到再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要求同志们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有“三千精神”,即不辞千辛万苦、不惜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地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并结合自身经验,总结出了“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情法交融;不重不轻,彬彬有礼”的民事再审案件调解方法。2004年,周明池同志在审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时,得知原审被告在原审生效执行中,认为原判不公,曾服药自杀未果的情况后,为了避免再审中出现意外,周明池同志在审理中不偏不倚,冷静地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做到该坚持的原则一定坚持,能够让步的非原则性利益说服当事人让步,对当事人的过激语言,他表现出谦和大度,礼貌待人,在做调解工作时,他用语诚恳,有理、有力、有节,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充分运用语言技巧展现了法官的素质。通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后的调解中,尽释前嫌,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一起拖了近两年的赔偿纠纷,在再审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五天就顺利得到解决。当原告从周明池同志手中接过被告给付的赔偿款时,感动地说:“谢谢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我们的纠纷,让我收到赔偿款,太出乎我的意外了。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法律是正义的、法官是公正的!”。在周明池同志的带领下,三年来全庭共审结抗诉和申诉再审案件11件,所审结的案件无一上诉。2004年我院两件抗诉再审案件和一件申诉再审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实现案件调解率100%。
周明池同志经常讲:“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向法院起诉,就像一个人生病去医院看医生一样,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法院来的。我们不仅要努力精通业务知识,有一次性“诊准病因”的本领,有正确处理纠纷的能力,而且要有良好的人品和职业道德,才无愧法官的称号,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是周明池同志的一贯办事原则。有一次,一位当事人拿着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来到审判监督庭找周明池,称由于调解书上打印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登记的不一致,他在法院和民政局之间来回跑了好几趟,都未办到结婚证,心里焦急万分。周明池认真向当事人讲明了处理问题的方法后,马上与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原案承办人取得联系,决定以补正裁定的方法解决此问题。事后,该当事人到法院拿到了裁定书,到民政局顺利领取了结婚证。
打铁先要本身硬。周明池同志负责庭务工作以来,总是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凡是要求法庭其他同志做到的,他自己带头做到;他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哪怕工作再苦再累,他也没有丝毫怨言,每年都全面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凡是要求庭上其他同志不做的,他自己坚决不做。作为一庭之长,他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庭上的各项工作历年来都受到我院党组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全庭从未发生一例违法违纪事件。他从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是一个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的人。已记不清有多少次在评先评优时,他总是优先考虑庭上的其他同志,再三推让,他有他的理由:荣誉只能证明过去,关键在于自己是否做好所做的工作;一切不以荣誉多少为标准,要以工作做得好坏和工作效果的好坏来衡量。周明池同志就是这样,以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优良品格和风范,一如既往地按照他信奉的为人处事的准则,不倦地奋斗在审判工作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线。
诗人泰戈尔说过:“果实的事业是尊贵的,花的事业是甜美的,但是让我做叶的事业罢,叶是谦逊地专心地垂着绿荫的。”我院的周明池同志正是一个甘于做“叶的事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