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事迹
近几年来,新津县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立的各项任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不断优化和改善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生活、生存和工作学习环境的目标,通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和参与维权法制宣传,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中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全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以来,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866件,其中刑事案件98件,民事案件547件,执行案件221件。采取执行手段为涉案妇女儿童收回损害赔偿、赡养、扶养、抚养费205170元,减免诉讼、执行费用178788元。由于工作成绩显著,新津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被评为全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单位,2003年被共青团成都市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4年被成都市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被共青团四川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又被推荐为四川省省级十佳“青少年维权岗”,2006年1月被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19部委联合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
一、始终坚持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做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近几年来,新津法院党组始终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每年都要召开专门会议,对全院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并结合审判实践,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定期组织全院法官和执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精髓和本质,在深刻认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做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是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使此项工作在全院得以正确开展,努力增强工作有效性,院里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刑事、民事、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党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维权工作的组织、决策和协调。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和执行局设立专门审判、执行合议庭,抽调审判、执行骨干,专门审理、执行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庭设立妇女、未成年人立案咨询组,专门负责涉及侵犯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咨询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诉权。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维权实效。为了及时、准确、有效的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津法院还采取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保证了维权工作取得了实在效果。首先,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立案庭对该类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当天审查。案件转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后,由庭长督办,同时,立案庭通过计算机案件流程管理系统,随时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审理、执行情况。其次,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利用巡回法庭,到社区、农村公开审理,彰显法律威严,觉醒百姓的维权意识。
第三,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诉讼费、执行费减、免、缓的,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办理减、免、缓手续。
第四,为及时掌握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了解辖区内妇女儿童的法律需求,实行“走访联络”制度。结合审理、执行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特点和带普遍性的问题,每年定期到人大、妇联、共青团组织以及乡镇、社区、学校、村组等基层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提供法律咨询,反馈信息,听取社会各界对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审判实践,对涉及维权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第五,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为了使维权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凸现社会责任,专门从社会各界聘请了7名女陪审员参与维权案件的审理,努力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权工作。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法院的维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新津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从2003年至今,共受理审结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866件,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三胞胎状告亲生父亲案、程刚被控故意伤害案、伍迎节强奸亲生女儿案、被烫伤幼女状告托儿所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案件,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权
在刑事审判中,新津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分子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坚持了五项制度,形成了维权长效机制。
一是坚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出庭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向未成年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新津法院坚持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讲明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做了哪些教育、挽救工作,被告人近期的思想状况,讲案情及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人民带来的危害,使其知道被告人的罪责,从而引起足够的重视;告知其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提出如何配合司法部门教育、挽救被告人的要求,激发他们的责任感,使其在庭前、庭中、庭后发挥积极作用。在开庭审理时,法院要求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且使用圆桌审判,消除被告人的紧张和恐惧情绪,增进被告人对庭审的公正感与亲切感。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理时到庭,了解案件始末,也有利于今后向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改造工作,防止重新犯罪。针对一些法定代理人在子女犯罪后认为自己管不了,还不如任由司法机关处理或子女犯了罪,自己怕丢人,而不愿出庭,或法官在做庭前调查时,有些法定代理人误解为在打听家庭隐私而不愿配合等情况,法官们均向其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打消其顾虑,使其原意出庭。对一些不懂法、文化低、庭审中不知说什么好的法定代理人,法官也做到了向其讲理说法,以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激发法定代理人的感受,便于以父母之情,家庭之暖教育感化被告人。2003年以来,所审理的87件119名未成年被告人全部获得了法律援助,均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同时,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全部到庭参加诉讼。
二是坚持庭审教育制度。寓教于审,德教结合,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开展以审判人员、法定代理人为主,公诉人、辩护人为辅的庭审教育,是新津法院始终坚持开展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未成年被告人因其阅历所限,法律知识了解比较少,对审判往往表现出满不在乎,有的以为在法庭上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就没有事了,就可以回家了;有的悲观失望,感到一辈子完了,对前途失去信心;有的对审判人员不信任,产生抵触对立情绪等。针对这些情况,在庭审中法官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后,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首先,启发被告人认识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其次,从被告人各自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帮助他们分析犯罪原因,告诫他们从犯罪原因吸取深刻教训,为他们指明前途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增强抵制各种诱发犯罪的能力;再次,针对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和不健全的家庭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原因的情况,法官们想方设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配合法院做好帮教工作。
三是坚持“四走访”、“七查清”制度。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新津法院形成了“四走访”、“七查清”制度,即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走访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居民或村民委员会,走访与未成年被告人关系要好的朋友,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羁押场所。查清被告人的真实犯罪年龄;查清犯罪动机与目的;查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有无受他人唆使或胁迫的情况;查清家庭状况及父母管教方式;查清社会活动情况和社会来往关系;查清其成长过程、个性特点、专长和爱好;查清有无吸毒历史等。通过走访调查,使法官们能基本准确地找到未成年被告人误入歧途的原因,从而分析其犯罪根源。
四是坚持回访考察帮教制度。有的未成年犯判刑后,接触新环境或重新回归社会,会不断遇到新的环境中各种不良习气的影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歧视等,如不辅以跟踪教育、回该考察帮教,审判效果就会荡然无存。针对此情况,新津法院实行对少年犯的回访考察制度,对判刑收监的要回访,对判处缓刑留在社会上的缓刑犯更要进行回访考察,特别是收监的,无论工作多忙,法官们都要与妇联、团委等有关领导一起,到少年管教所进行回访考察,并送去礼品,以表示党和政府以及家乡人民没有抛弃他们,并将回访情况记录在卷,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迅速妥善处理。通过回访考察制度,使未成年犯认识到了人民法院对他们所判的刑罚,目的是为了挽救他们,社会、亲人没有抛弃他们,从而树立起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近五年来,我院所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释放后无一人重新犯罪,有的甚至在人生道路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五是坚持快审快结制度。新津法院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的同时,还注重运用刑法打击犯罪的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对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案件,坚持及时受理、快审快结。对一些重特大案件,主动与妇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团委取得联系,汇报案情,取得相关组织和团体的支持配合,扩大社会效果。
(二)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诉权和胜诉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民事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妇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权利受到侵害或主张权利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失去法律救济的途径,甚至出现了“告状难”的现象。为了使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充分主张其民事权利,新津法院对此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一是在立案庭成立立案咨询组,专门负责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起诉、咨询工作。同时,利用信访接待、双休日值班及电话预约立案、发放《诉讼指南》等形式,及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诉讼材料,立案法官或接待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帮助其具备、完善立案手续。仅今年以来,通过上述方式解答法律咨询37件次,完成立案78件。
二是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起诉,给予司法援助,一律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从2003年以来,在涉及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中,仅减免诉讼、执行费将近18万元,使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儿童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
三是主动联系、走访妇联、共青团、乡镇村组和社区、学校,了解掌握亟需法律帮助的妇女儿童及其监护人,支持其起诉主张权利。2003年以来,通过主动联系走访等形式,帮助17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儿童完成了起诉,依法维护了她(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优先考虑离婚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高度重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的同等权利。无论是调解或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是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均妥善处理好未成年人子女的住房、生活费、教育费、探视权等问题。如原告苏露(小学学生)与被告苏英谷(原告生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为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在读书期间患肝炎病,因未到被告指定的医院就医,致使被告拒付医疗费。为及时公正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英谷支付原告的全部医药费3000元和生活费每月200元,并承担原告的全部教育费。
五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让妇女儿童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并酌定考虑精神损失,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倾斜。如原告李思然(5岁)与被告某托儿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在托儿所之托期间被烫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并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起诉后,新津法院依法判决某托儿所赔偿原告直接损失费用1.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六是在审判、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以调为主的原则,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为了尽可能的缩小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社会影响面,近几年来,新津法院始终把调解作为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主要手段,从2003年至今,在审结的547件涉及妇女儿童民事权利的案件中,通过办案法官艰苦、细致地做工作,有8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隐私权保护规则,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在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法制宣传中,均要求新闻媒体不得披露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隐私,充分保护了妇女儿童的隐私权。
(三)充分运用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兑现
近几年来,新津法院面对“执行难”的不利局面,穷尽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克服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执行案件给予依法兑现。从2003年至今,全院共执结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221件,执行标的额 近21万元,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
一是定期开展集中执行活动。针对目前社会离婚案件多、且大多成年男性外出务工、只有暑期、春节回乡多的特点,每年的暑假和元旦、春节期间,定期开展两次涉及妇女儿童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三费”案件的集中执行活动。从2003年以来,利用集中执行活动执结“三费”案件167件,占此类案件数的93%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方式。在执行工作中,针对部分抚养人经济较为困难,无力负担未成年人扶养费的情况,新津法院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想尽千方百计,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在余治华、余治英、余治苍三胞胎姐妹申请执行亲生父亲余长青扶养费纠纷案中,三原告为非婚生女,且被执行人与前妻有两子,离婚时,家庭财产都给了前妻,婚生小儿子由余长青每月付生活费300元。余长青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农民,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障三胞胎姐妹的合法权益,新津法院采取为余长青指定务工单位,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方式,对余长青获取的劳动报酬予以提取,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今,三姐妹的生活已有了保障,健康幸福地成长。
三是坚持人性化的执行工作方法。在涉及妇女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新津法院始终考虑到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不就案办案,慎用强制措施,而是坚持采取多做思想工作,以情、以理疏导的工作方法,促使她们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在姚福亮(男)申请执行谭忠秀(女)抚养纠纷案件中,被抚养人一儿一女均为非婚生子,且双方均为农民,经济能力较弱,被执行人在回新津生活后,两人一直分居,无法搞好关系,且被执行人已经再婚。鉴于此种情况,新津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做工作,苦口婆心地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考虑到儿女与母亲分别已久,家庭经济又十分困难,法官们主动拿出自己的微薄工资,特意安排他们留在新津,让一家人开心的过了一个团圆的年。最终使这一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儿子随父生活,女儿随母亲谭忠秀生活。事后,姚福亮还写来了感谢信,对新津法院采取的人性化执行方法给予了充分的赞扬。
三、始终坚持参与社会化维权活动,努力创造有利妇女儿童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
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新津法院始终坚持把参与社会化维权活动,积极在全社会开展维权法制宣传作为己任,努力通过各种形式,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坚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为了推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效果,新津法院向社区、村组和学校派驻法制咨询联络员、法制副校长12名,利用不同形式开展法制咨询、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指导和开展符合妇女儿童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妇女儿童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2003年至今,在辖区内开展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咨询、宣传共15次,为中小学生和农村妇女上法制课17次,辖区内受教育的妇女儿童达3万人次。
二是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坚持巡回审判,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近几年来,新津法院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及人民群众旁听,使大家具体了解妇女儿童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全社会共同担负的责任,促进社会各方面主动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争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以不断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责任。截止目前,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利用公开审理、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庭28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7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坚持了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理方式。为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新津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辖区内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坚持以调解和解为结案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隐私权,维护其社会名誉。如在审理原告张某(男)诉被告李某(女)离婚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亲戚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且此案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张某起诉离婚后,新津法院考虑到此案一旦公开审判势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这一现实,经过多方做工作,最终以调解方式裁定张某和李某离婚。此案的处理,不仅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同,也得到了当事人家人和亲属的高度赞扬。从2003年以来,新津法院共受理涉及到妇女名誉权的离婚案件13起,以调解方式结案9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涉案妇女的名誉权。
四是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帮教小组,采取进社区、街道、村组的方式,扩大和巩固维权效果。几年来,新津法院通过定期走访、派驻联络员、开通热线电话、发放维权联系卡等形式,努力扩大维权面,多渠道的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和自觉性。从2003年至今,由院领导带队,到少管所、乡镇村组、社区街道和中小学校走访76人次,向乡镇、社区、学校派驻联络员21人次,接受热线电话咨询387人次,发放维权联系卡2500余张,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