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访谈话。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市中院监察部门或委托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以及本院各庭、处、室与被反映人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核实后,由本人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或检讨。二是发信访通知书和监察建议。向被反映人或其所在法院发信访通知书、监察建议,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或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三是与组织部门和纪委联系沟通。对群众反映的涉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将调查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四是定期通报,警钟长鸣。对群众反映的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以督察通报的形式予以通报说明;对受到错告、误告甚至诬告的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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