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
随着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下发,最高法院于今年1月23日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作了进一步动员部署,各地法院行动迅速、纷纷落实。有的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清理积案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有的已初步形成各方参与,共同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支持配合;有的调配人力、改善装备,为清理积案提供人力、物力保障;有的由政法委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进一步动员部署、统筹安排[1]。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又一次力克执行难的“大气候”。就我市法院而言,市委主要领导对加强执行工作专门作出批示,曲颖院长也将执行工作列为市法院党组今年应当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之一,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提出要破解执行难并部署了工作步骤,应当说这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形成了破解执行难的“小气候”。但要让这“气候”不是一吹而过的春风,而最终成为执行工作的春天,还要看我们执行队伍进一步的决心和如何实事求是的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执行难是一个缺乏清晰界定的概念,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所说的执行难,在指称上都不尽一致。大致说,有的侧重于法院自身开展执行工作的难度,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2]有的是一个社会评价,如法院“打法律白条”;有的则针对执行队伍,如怠于执行、违法乱执行及其他不规范的执行行为。我市两级法院的执行难到底难在哪里?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中政委的通知和最高法院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首先必须对我市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形式摸清家底,厘清问题,然后抓住主要矛盾,统筹规划、重点突破。
近年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在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中心工作方面所作的努力,得到了各方认可,特别是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在机构上的分离、执行案件信息公示系统、执行方法上的“销售式拍卖”烂尾楼,在全国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磨刀不误砍柴功,应当说,这些改革,对于执行权的公正运行、对于瞄准执行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对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对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无疑都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执行队伍在执行案件压力增大、超负荷工作情况下,依然保持了较强的战斗力,平均结案数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但这些创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方法,是手段。其效果还有待于长期执行工作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而且,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就会更加凸现出来。那么当前执行难在我市的表现、或现阶段我们应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
总体上说,执行积案的居高不下、涉执信访的压力、执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是当前我市法院,特别是市中院面临的三个主要矛盾。这里我想借助几组数据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组数据是东部、中部、西部有代表性的六个法院[3]2005年的收、结案情况。[4](见图表1、2、3)
图表1:六法院2005年收结案对比示意图(件)
图表2:六法院2005年人均收结案对比示意图(件)
法院名称 重庆一中院 昆明中院 南京中院 上海一中院 武汉中院 成都中院
收案数(件) 1339 816 517 1251 598 3008
结案数(件) 976 645 439 1190 488 1537
结案率(%) 72.89 80 84.91 95.12 82 51.1
执行人员数 43 19 40 38 50 50(含12名裁判监督员)
人均收案数(件) 31 43 13 33 12 81
人均结案数(件) 23 34 11 31 10 42
图表3:六法院2005年收结案统计表
第二组数据,是全市法院执行队伍构成、执行案件和涉执信访的数据。
全市法院执行人员279人,其中市中院50人(含执行裁判人员12人),分别占全市法院和市中院干警比例的13.07%和13.05%,其中执行实施人员占9.92%。
全市法院2005年受理各类案件88442件,其中执行案件23512件,占案件总数的约27%。
2005年以来全市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件共1698件(次)(含重复件),反映执行问题的483件(次),占总数的28.45%。在483件中反映执行中贪污、受贿的33件(次),占6.83%;消极执行的175件,占36.23%;野蛮执行、超标的执行、先予执行错误的占48间,占10%;其他执行问题的222件,占46%;执行收费问题的5件,占1.04%。2005年处分干警8人,其中执行人员3人,占37.5%,涉嫌渎职被逮捕1人,利用职权为亲戚牟利1人,不执行审委会决定延误办案1人。[5]
上述数据清楚的反映了如下信息:
第一,成都中院在所比较的各法院当中,积案绝对数最大,是上海一中院的6倍,武汉中院的5倍,重庆一中院的2倍。充分表明在成都地区,自动履行率较低,强制执行率上升。
第二,成都中院人均收案最多,是武汉中院的7倍,上海一中院的2.5倍,重庆一中院的2.7倍。人均案件负荷为各法院之首,表明执行力量的配置与案件数量还不一致。
第三,成都中院的人均结案数最高,但结案率最低,表明对现有执行队伍的动员、管理以及效率最大限度的提高依然跟不上案件的增长。
第四,两级法院占总数约1/9的执行人员,被处分者占1/3强;27%的案件,信访占28.45%,略多于其他案件。或者说,法院面临的信访压力,有近三分之一集中在执行领域。
积案问题、涉执信访问题以及执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或许是全国法院带共性的问题,但在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成都地区有其特殊性,而且一些问题还较为突出。基于这样一个分析,我们在落实中政委“通知”精神时,就更容易做到审时度势、对症下药。
二、健全三个机制,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统筹规划执行难的破解方法
恩格斯说:“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的。”[6]唯物辩证法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关于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观点,对我们科学的认识执行工作规律、规划破解执行难的方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分析执行难成因时,我们可以从普遍联系中去发现事物的因果、过程,从普遍联系中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事物、过程的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过渡中看到社会对执行工作在观念上的反映,并促使观念从量到质的转变;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找出主要矛盾,发现一个时空下的重点问题,首先予以突破。所以从根本上说,执行中的自身机制问题、社会评价问题、队伍建设问题,没有哪一项是孤立的,也没有哪一项不是处于运动变化中的,抓住这些问题中的关键,有步骤的促进矛盾向有利的方向转化,就是我们的方法。
(一)以攻克积案为目标健全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强制执行的公正与高效
执行难难在哪里?难在由于社会矛盾的综合作用使执行积案久攻不克,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没有积案,就没有执行难。[7]
正如曹建明副院长所指出的,执行难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仅仅通过法院的努力还远远不够,还必须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但是,我国将执行机构设在法院,解决执行难最终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工作推动,对积案的清理和攻克是一项最中心的任务或目标。
曲颖院长在今年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在二年内,将积压案件削减60%。应当说,这个指标对于全市法院执行队伍是有压力的,但这个数字也是基于当前的形势,对我们各方面因素作了充分估计后作出的判断和要求。解决积压案件是一场硬仗,围绕曲颖院长所提的目标,我认为解决已有积案的“笨”办法,就是“突一批、交一批、调一批”的思路。而对于不产生新的积案,则必须下大力气通过创新机制来解决。
“突一批、交一批、调一批”是基于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执行管理机制的要求,以及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作出的决断。其基本含义就是突击一批重点案件、将一批案件交由执行力量较强、执行任务还有空间的法院、抽调力量帮助积案较多的法院。
关于“突一批”。按照去年我院向成都市人大报告执行工作中所作的分析,目前全市法院的积压案件主要是这么几类:1、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24%。这类案件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交易风险回避判断不够而产生。2、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而无法执行的占11%。这尤其表现在个人之间的纠纷和小额债务。3、因涉及职工安置、社保等而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占7.4%。4、执行周期较长、矛盾较大、协调方面较多的难案,这主要是指由于房地产项目失败而产生的大量“烂尾楼”案件。目前市中院涉“烂尾楼”的案件大约在300件左右。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占未结案的2.43%。6、由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产生的积案,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乡镇政府的案件,占积案的1.23%。[8]
对于上述案件,一是中院和基层法院要抽调专门的骨干力量来突击,定人定案,负责到底。对此,中院在处置烂尾楼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各法院可借鉴。二是结合本文下面将要谈到的沟通机制,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来解决一些问题,例如去年华西、万盛案件的处理,解决了上万人的集资执行案件,目前中院的烂尾楼案件、国际大都会等陈年积案,也正在走这条路。三是千方百计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和其财产线索,寻求案件突破口。四是对于已经中止的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要恢复执行。符合终结条件的,要依法终结案件。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相关解释规定是中止五年以上的可终结,但尚未公布。去年川高法[2005]238号文件明确可以两年进行一次审查,对于确无条件的转为终结执行,有条件的恢复执行,暂无条件又不能够终结的,因程序阻延的可以继续中止,因实体障碍的可以发给债权凭证,我们可照此办理。对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以作为结案处理。[9]突击积案是一个老提法,也是执行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关键在各法院面对上述数据时有无危机感,是否较真,组织是否有效。广东法院在省委领导的倡导下,在全省搞了一次解决执行难的竞赛活动,可谓卓有成效,如佛山中院在法定期限内的结案率就达到99%以上。[10]我们今年也要适时开展类似活动,在全市法院执行系统营造一种比、学、赶、帮的工作氛围,发扬“拼命三郎”的精神,为在成都地区破解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交一批”。曲颖院长曾指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有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一些法院仅有很少的执行积案,对这些法院而言,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今年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他提出要合理调配一批案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采用提级、交办、指定执行的方法,缓解一部分法院的长期积压案件和部分法院工作不饱和现象。这对于整合全市法院的执行力量,同时促进一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案件的解决,无疑是一个现实有效的方法。
关于“调一批”。一是考虑从个别基层法院抽调一些力量到中院,同时达到解决积案和培养队伍的要求,另外,基层法院之间也可以适时互相调配力量,协助积案压力大的法院、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当然,“调一批”也是在合理范围内,不能造成新的不平衡,同时这也是在时间紧、任务重背景下的权宜之计,最根本的,还要靠执行队伍的建设及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解决积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不能产生新的积案,或者让新的积案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办法之一是将流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坚决的、有机的结合起来;二是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思路来进行一些制度创新。
目前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仍然是一条腿走路,即依赖于目标管理,管结果,不管过程。即使是目标管理,也较为粗放。对于过程管理的方法,主要是流程管理的方法,目前表面上搞了,但没有效果。问题出在哪里?首先就出在执行案件的流程结点,采取的是与审判案件一样的方法。例如按照6个月的执行期限来控制结案时间,没有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专门设置流程。其次是由于执行未结案原因复杂,所以在和目标管理的结合方面相较于审判管理来说,相应的也复杂得多。再次,是执行队伍自身的问题,不善于和不重视使用技术手段来管理案件。上海市法院执行系统运用了流程管理的方法,我市个别基层法院如彭州法院也就执行系统的流程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这对执行效率的促进可谓善莫大焉。对此,执行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一套适合全市法院的专门的流程管理方法,并结合目标管理,认真、逗硬的加以实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就是将解决纠纷的主体社会化,将解决纠纷的方法追溯到纠纷产生的源头上去。纠纷从当事人起,也由当事人终。进入强制执行的纠纷,法院是依照职权执行,行使的是公权力自不待言。但是,之所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说明自动履行率或者是全面的自动履行率不高,除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以外,和债务人在利益上的成本——收益判断有关,即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让债务人付出的代价大于不履行债务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来说,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个成本——收益问题,如果他自己决定不进入这个程序,而是通过案外和解等方式解决,这可能最终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缓解法院的负荷。
第一、关于加大债务人的成本问题。目前的主要方法是两个:一是压缩债务人的活动空间,通过震慑机制让未履行债务者寸步难行、无处藏身。成都中院去年搞了执行信息公示系统,有一定效果,但很难说明显。所以这关键是整个社会要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形成联动的评价和遏制机制。赖帐者的投机取巧、逃废债务为整个社会所谴责,其他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相关部门不会让他转移资产、不会让他出境、不会让他贷款、不会让他置业、不会让他注册成立新的企业等等。今年,市法院要力争在全市法院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基层法院要进行执行信息的共享,同时,还要积极尝试搞财产线索举报的悬赏制度,以及对不如实申报财产进行制裁。二是刑法313条的有效运行。作为对严重不履行债务者的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方式,刑法313条至少在全市两级法院系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目前市中院研究室正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力争尽快出台公安侦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法院审判的打击机制,以充分发挥刑法相关条文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在增加债务人成本的方法上,还有一些有效的方法,例如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中纪委、监察部1999年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两级法院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要善于运用这个手段。
第二、关于减轻债权人成本的方法。对债权人来说,决定起诉、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应对诉讼和执行所付出的精力,与投入精力从事其他工作带来的收益,都是因诉讼造成的成本。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在此与提醒债权人注意成本——收益关系并不矛盾。一般而言,决定起诉或申请执行都是债权人在对成本——收益进行掂量后的决断。但是,也有相当部分的债权人对诉讼和执行的风险缺乏充分的估计,以为诉讼万能,借助于公力救济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包括对相对方怨气的发泄。但是,判决下来后,虽然利益受到法律适用的肯定,但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能够找到被执行人,也依赖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条件,还可能受到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从建立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除了执行和解外,至少可以有两种方法减少申请人的成本。一是将执行风险告知关口前移,在诉讼立案时可释明执行风险,对于确无执行条件、又多年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能就不会起诉。二是实行预备立案制度。在执行案件立案过程中,对于确实没有财产线索的案件,可以申请保留执行期限,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如此,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止案件的大量积压。
(二)以减少、解决涉执信访和督办案件为重点建立执行工作的沟通机制,努力树立执行工作的权威
执行难难在哪里?难在社会对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总体评价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里有两个设问,一是假设我们的执行结案达到100%了,会不会像诉讼案件一样,即使保持高结案率,仍然存在“告状难、申诉难”、司法不公之类的诟病?二是一些国家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仅仅就执行效率而言还不及中国法院,[11]为什么这些国家却没有执行难之说?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用利益分析的方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目前大量的金融债权都涉及困难企业。进入执行程序后,在价值判断上,不同人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结论。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来说,认为企业困难不能成为否定债务的理由,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从主管部门来说,强制执行影响了企业发展和长远利益,法院不能简单执法;职工认为,企业借债,是企业领导人的腐败无能,且执行后,不能解决职工社保、安置;职工上访,有关机关认为影响了社会稳定,要求法院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工作出发点;社会上有些人认为,金融机构家大业大,法院执行应当保护弱势群体;执行人员认为,案件不执行完毕,法院会受到“打法律白条”的责难,执行人员自身和法院都会背上包袱,各方会继续针对法院上访、反映。如此看来,执行过程不可避免的要陷入一个价值冲突的场域,背后都有不同的价值观的主导,这种冲突在现阶段的突出表现,就是法院执行中对个案需要处理的大量信访、督办案件。当然,除利益分析方法外,有人从法治传统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对执行难认识的深化也有帮助。
我们现在既处于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出现上述冲突有其深刻背景。要处理好这个矛盾,就需要高超的执行艺术包括下文将谈到的政治责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以缓解处于风口浪尖的法院所面临的压力。
沟通问题解决了,才能为我们的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中精力办好案子。避免将大量精力耗在解决信访、上访和督办案件中。例如去年一个200万标的的案件所耗费的国家公共资源可谓远远超过了案件标的:领导批示若干、人大代表质询若干、各种规模的协调会若干、各种回复若干、仅院领导接待就不下30次、换了若干执行人员,每个人拿到案件都战战兢兢,最后还闹出执行人员被传到检察机关的风波。如果全院对这么一个案件都疲于奔命,如何去面对几千件有类似矛盾的其他执行案件?所以,解决涉执信访必须下大力气从源头上、从机制上抓起。
曹建明副院长指出,各级法院要自觉依靠、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的执行工作格局。这就是普遍联系的方法。对此要求的落实,我认为要注重下面几种重要的沟通机制的建立。
第一,与党委和有关问责机关的汇报和沟通。法院的工作要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执行工作更是如此。党委和问责机关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目前主要是通过下达文件、批示、督办案件的方式进行。其中文件抽象一些,批示和督办更加具体,而批示和督办大多基于信访而起,涉及到的案件往往也是较为棘手的案件。应当说,我市法院执行队伍对此种沟通是十分重视的。例如在向党委汇报法院工作时,执行工作往往占用较大篇幅;对重要案件的处理,取得党委的支持,如去年的华西、万盛案件的成功处理;向市人大专项汇报了执行工作,有的区、县人大还专门制定了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按照要求办理督办案件和各种回复;市中院建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对于代表和委员们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有的执行部门对要依靠、争取党委领导认识不足,有的执行人员对批示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甚至认为当事人乱告状而产生抵触情绪,主要表现在:对督办案件“怕”执行,因怕担责而处处等待领导指示,使有的案件丧失最佳执行时机;对有关回复在要求期间内赶后不赶前,不是积极主动汇报,不仔细研究上访者在情、理、法某一方面可能存在的理由,认为在法理上不值一驳而生硬的回复;在初访时就有抵触情绪,没有将矛盾处理在萌芽中,造成重复上访;只注意对领导机关的回复,在此期间不注意从源头上及时与信访者沟通。其结果,是有关机关认为法院处理不力、敷衍塞责,当事人重复、越级上访。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坚持上述行之有效的方法外(例如坚持大、要案件、涉稳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的执行工作的主动汇报制度),一是要始终积极主动汇报、处理督办案件,要明白回避问题绝不是办法。二是要建立初访责任制,加强对初访的处理和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责任。三是要建立涉执信访、督办流程管理机制,限定时间、节点控制、处理程序,将信访督办处理纳入像结案一样的目标管理。除了信访案件的处置机制外,今年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力争落实中政委《通知》要求,将执行问题纳入地方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
第二、与当事人的沟通。这在整个沟通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当事人理解执行了,就没有必要通过信访去求助于另外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没有信访了,也就没有督办,从而使纠纷的解决控制在正常的诉讼资源消耗以内,节约了公共产品的成本。主要方法,就是让执行程序的完全公开透明。WTO中的透明原则,来源于英国小说家的一段名言:阳光所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如果从立案到结案所有的环节都让当事人充分知情、参与、了解,易言之,让所有容易让人质疑的细节都置于监督之下,当事人的上访自然会减少,社会公众的疑虑也就会减少。执行的透明表现应当通过一系列制度加以落实,预备立案制度,执行风险的告知制度、公开执行措施,执行日志制度,执行听证制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制度,分配顺序的明释。细化中止、终结裁定的说理等等,都是公开透明原则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有的基层法院建立并实行得较好,有的仍然处于逐步建立和规范之中,要借这次解决执行难的契机,认真加以落实。
第三、与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目前因行政部门的不规范行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障碍并不鲜见。例如国土、规划部门对已经查封的财产变更用地性质,使执行财产处置不能或大幅贬值;行政部门对法院协助查询的要求予以拒绝;公安机关对通过公开拍卖的车辆要求买受人缴纳前车主的罚款才予过户等等。对此要在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处理。市中院在处理烂尾楼过程中的大量协调工作所形成的司法行政联动方式就值得推广。另外,要注意司法与这些部门工作目标的结合点。例如打击犯罪是公、检、法的共同目标,拒不执行裁判罪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建立健康、诚信的市场秩序的背景下,自应成为打击的重点,所以联合有关机关就打击的方法、程序予以细化,对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是十分重要的。最后,强制执行中所掌握和公布的执行信息,对其他机关、机构,例如工商、税务、国土、金融等方面都是有利用价值的,所以今年计划在全市促进执行信息的联动,是可以联系有关机构共同进行的。
第四、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我们处于一个信息时代,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手段和速度已今非昔比,不善于利用网络、媒体,就象被拿走了麦克风,说的话别人听不见,司法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共享一个交流的平台、信息失真的情况肯定会发生。过去我们也有法院执行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但声音很小。实际上,执行队伍、执行工作有很多感人的事迹,只不过我们习以为常罢了。新津法院执行局干警,曾经为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因申请人已经残废,而被执行人家属一贫如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位申请人情绪失控,就辱骂执行人员、躺在法院不走。执行人员没有因此而无所作为,他们为申请人安排吃住,到处求人给这位残疾人的亲属找工作,劝说他的妻子不要和他离婚,最后将他送回家。由于申请人的家山高路远、不通公路,最后执行人员一步步将他背回家去,连他的亲属看到这一幕都哭了。执行人员忍辱负重、为当事人实现权利、挽回损失的事情何其多,偏偏我们只有反面典型,没有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的正面典型,这和我们不重视沟通的思路有关系。
第五、与法院内部审判机构和法官的沟通。审执分离当然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但是,在我国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一些法官因此只重法理的周全,而不再关心他的判决能否得到执行,不再关心案件的最终效果。实践中的一些执行问题,有部分就是由于审判而引起的,如对判决本身有极大的抵触;判决书可以作多种解释,甚至无法理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基本不考虑履行能力等等。所以,审执配合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审判要考虑社会效果、要考虑纠纷的真正解决,尤其是要考虑到以法院名义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最终损害的还是法院的权威。
三、以执行队伍的专业化为方向形成执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机制,坚决赢得执行队伍的公信
执行难难在哪里?难在对如何建设一支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化执行队伍尚在一个探索过程中,难在对执行队伍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行之有效的机制。因此,对执行队伍的诟病、对执行人员的处分一直处于一个较高水平,执行队伍的公信力对于解决执行难、提高对执行队伍的评价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应当说,多年以来特别是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实施以来,法院对于审判人员的任职、选任条件都逐步成熟了,对于审判管理也在“二五纲要”的旗帜下向纵深发展,中国的司法机构的发展成就世所瞩目。但不容否认,由于中国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独特问题,使中国的执行机构、执行管理机制、执行运行机制以及执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机制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之中,谈改革的多,形成定论的少,滞后于审判,法院内部工作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现象,对执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相对来说更加模糊。
1、关于执行队伍的建设
我国的执行机构、执行队伍的定位到目前为止都不是一个清晰的问题。前几年关于执行机构“内置”或“外设”曾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目前这个问题随着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而尘埃落定。但是,执行裁判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如何在法院内部分设,至今仍然在讨论之中。执行机构设立的问题直接关涉到执行队伍的定位问题。在欧洲国家例如法国,执行人员是在法院外,对执行人员由行业组织进行管理,法官对执行人员可以进行监督。但即使是在法院外,也十分强调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必须要有法律教育背景,必须通过行业协会的资格认可和培训,这类似于对医生、律师一样的管理。在我国,各地对执行人员的要求和配备认识和作法都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执行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要求一样,配备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有的对执行队伍基本没有规定,只要属于机关行政编制,即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人员均可以从事执行工作。所以现状是对执行员的管理较为混乱,执行人员的职责、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没有规定,各地法院也基本没有开展执行员的任命工作。目前最高法院拟在考虑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意在建立一支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需要的职业化的执行员队伍。的确,法官和执行员的职业特点是不一样的,应当进行分类管理。但这需要澄清两个认识:第一,执行员和法官的职业特点不同,主要是体现在专业方面,法官应当更加熟悉对法律及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而现阶段我国的执行人员,虽然也要在法律知识方面予以要求,但在理解和适用政策的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执行经验、执行艺术、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方面有特殊要求,而执行员的政治素质、个人操守应当和对法官的要求并无二致。第二,建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职业化执行员队伍,强调了和法官在专业特点上的区别,但不是说降低执行员的标准,更不能理解为在职级方面因此而有所不同。对此曹建民副院长在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上已经明确指出,搞好执行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既要有数量保障,又要有质量保障。要把好“进口关”,选择一批既懂程序法又懂实体法,既有审判工作经验,又有一定组织指挥能力的同志充实执行队伍,特别是要选配好执行局长。
执行队伍建设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力量的配备。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中进一步重申了要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方面存在的困难。但目前全市法院对这个要求的落实有的法院要好一些,有的还没有完全落实。结合我市法院破解执行难的艰巨任务和执行人员的案件实际负荷,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法院,在面临破解执行难任务时在这方面应该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还有一个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问题,去年我们搞了一次集中培训,今年尽管任务重,但仍然要增加培训强度,注重培训效果,使执行队伍既能更好适应当下的工作,也能对今后可能存在的任职资格问题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2、关于执行队伍的管理
中政委(2005)52号通知指出,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的问题,依然是解决执行难的障碍之一。这主要涉及的是对现有执行力量的管理。
对于执行队伍的管理,市中院过去的主导思想是着重教育与制度的制约监督并重,同时通过执行公开来减少和消除队伍执行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的现象。我们开展的规范执行专项活动、结合发生在身边的负面典型所开展的教育活动,执行裁判权、监督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机构上的分离,执行局内部将执行实施权分为财产调查控制权和处置权,拍卖通过摇珠决定中介机构等规定等都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同时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敞开执行人员的出口。这些方法对于保证执行人员公正高效的开展执行工作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裁判监督庭的设立,在制度上赋予了当事人在面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怠于执行行为和乱执行行为时的救济权,对于整个执行队伍的管理、执行权的公正运行是一个有益的制度创新。
执行队伍的管理和审判队伍的管理,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个性在于,执行队伍流动性大,和当事人不可避免的有更多接触,同时由于执行阶段利益冲突的异常尖锐,执行人员容易成为急迫的申请人和投机的被执行人争相争取的对象,而采取执行措施的的时机、力度的大小常常对执行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执行工作的一些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例如暂缓执行的规定,就使执行具有相对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擦边球”更让人不易觉察,故容易造成“乱执行”;执行工作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使怠于执行常常有表面正当的理由。这些特点,使无论是考勤制度、廉政建设、对案件质量的评价,都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也正因为这些特点,不仅是社会、甚至管理者自身,都常常对执行队伍有所疑虑。我们不否认这些特点的存在,也诱使个别执行人员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执行队伍前期出的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这种互不信任的氛围也常常导致对执行队伍的评价被妖魔化,对绝大多数兢兢业业、循规蹈矩的执行人员来说,这既不符合事实,也容易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使队伍不稳,不愿意从事执行工作,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有鉴于此,我认为执行队伍的管理,在继续坚持分权制衡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目标考核以外,还可以逐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针对执行过程较为重要的特点,强调流程管理,对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尝试搞ISO9000质量认证管理;二是对重点案件,例如涉执信访案件、督办案件、涉稳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合议制度;三是搞好执行日志,使对案件的处理、所采取的措施有据可查;四是实行执行易人制度,对在期限内不能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易人的案件,更换执行人员;五是采取措施,落实执行队伍的激励机制,对执行人员的高工作负荷及职业风险能够在职称、待遇方面有所体现,特别是对于依法执行案件和正确履行职责所带来的各种类型的职业风险,要注意对执行人员的保护;六是要注意正面典型的树立,以先进的事迹鼓舞人。
三、直面问题、树立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到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中去
如上所述,我们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可谓任重道远,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但不能因此而失去信心。对问题的认识总是需要不断的深化,这里就涉及到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理念问题,其中一个关键的立场是要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对此需要澄清以下几个认识:
1、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既是一个司法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也是实现政治目标的问题。站在这个高度,就必须以一心为民为出发点,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到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中去。执行工作作为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效发挥这个暴力机器的功能,否则难以维护国家权威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执行队伍在这个机器中也会失去作用。
2、不能错将“中立”变成“孤立”。一直以来,我们都在于树立司法的中立理念,这固然是正确的。但“中立”不等于“孤立”,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调动我们现有的资源去解决我们的问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对当下面临的特殊矛盾要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看问题不能孤立、片面,不能搞本位主义。虽然在执行实施阶段,法院执行是依照职权主义进行,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执行一个企业导致大量失业,就可能不如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的独特问题赋予了执行人员更大的责任,这在其他国家看来简单的问题,我们却必须将其复杂化。要把法院的工作纳入整个国家发展和稳定大局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固然有利于人民的长远利益,但在方法上,必须依靠和争取党委领导,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取得各方支持,以避免孤军奋战,事倍功半。我们强调沟通、强调综合治理、强调大要案件意识,都是这个出发点。
3、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来解决。不要遇到问题,就回到老路上去,甚至丧失信心。执行难的破解的确有其长期性、艰巨性,99年11号文件下发已经7个年头了,执行难依然存在,这从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也是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在司法领域的集中反映。社会存在的旧有利益格局、思想观念还没有打破,即使是现阶段,它也保持了其顽固性。但是,随着社会诚信体现的逐步建立,我们不是正在设计法院自身的威慑体系吗?这就完全有利于打破旧的利益格局,从而为破解执行难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我相信,在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各方的支持、协同、配合,有两级法院党组的重视,特别是经过两级法院执行干警的艰苦努力,执行的春天一定会来到。
(作者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参见俞灵雨:《在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06年2月27日。
[2] 参加高执办:《“执行难”新议》,《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
[3]这六个法院包括重庆一中院、昆明中院、南京中院、上海一中院、武汉中院、成都中院。
[4]市法院执行局岳浩同志协助我搜集了部分数据,在此致谢。
[5]市中院纪检组扬文军组长向我提供了该数据,在此致谢。
[6]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1页。
[7]从创一流的要求来看,这与全国执行工作搞得较好的法院仍然有相当距离,例如广州市东山区、佛山市顺德区,汕头市怀集县2003、2004年的平均结案率和法定期限结案率就已经达到95%以上了。对于这些法院而言,很难说有执行难。
[8]这个统计是2005年第二季度的数据,现在的准确数据当然会有变化,但是从说明执行积压案件的出处来说,仍然是有说服力的。
[9]四川高院对此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性文件对“确无条件”作出鉴定,对此成都中院将在此基础上作出规范性意见。其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方法值得借鉴,及对“确无条件”规定了八项要件。
[10]在2003年到2004年期间,广东省法院在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化元的倡导下,开展了一次攻克执行难的大竞赛活动,即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一次“比执行质量和效率、比执行工作改革与规范,比执行队伍和装备,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无长期久拖不执的‘老大难’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
[11]参见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美国艾菲斯基金会于2005年7月在主办的“执行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发言,胡建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