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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严把入党质量关
作者:机关党办  发布时间:2006-04-17 16:05: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如何保证党员发展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全体委员认为,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尤其要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的法院“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即党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政治上更加成熟可靠; 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司法能力更加高强; 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深入、踏实;人品更加高尚,行为更加模范。会议明确,发展党员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以实际行动增强党章的严肃性,真正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

  会议就市中院今后发展党员工作,强调:为了更好地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突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的同时,应探索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机制。目前采用可操作的“三个指标”予以衡量:一是拟吸收为预备党员前,两年内有一次年终业绩考评为优秀等次以上;二是拟吸收为预备党员前两年内获得过市委、市政府以上级别的表彰; 三是是团员发展入党的必须经院机关团委“推优”。会议要求,在入党程序上要把好“四关”:首先是党支部要把好培养、教育、考察关,对不符合党员标准、达不到“三个指标”的发展对象,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其次是机关党委要把好公示关,对在公示期间,有党员、群众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同意或提交党支部研究;第三,机关党办要把好初审关,对不符合党员标准与程序要求的,不提交机关党委会讨论;最后,院机关党委要把好审批关,对离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差距,工作表现一般化的,不予批准。

  决议强调:在发展党员问题上,严格按照《党章》的标准、程序、要求,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决不搞牵就照顾,降低标准,更不能用“党票”换人情,决不能把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吸收到党内来。这即是《党章》要求,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既是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也是保障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既是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的指示精神,也是加强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综合素质,落实“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宗旨的需要。特别强调发展党员即要注重入党程序,更要注重思想品德、道德修养;既要注重工作业绩、政绩,更注重日常工作中的细节表现。
责任编辑:机关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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