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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六条意见加强刑事审判指导
作者:本院刑一庭  发布时间:2006-04-28 16:16:23 打印 字号: | |
  一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注意文书格式标准化,数字要使用罗马字体。二是案件侦破情况不能写得太简单,特别要注意查明并表述清楚如何锁定、抓获嫌疑人的侦查及证据收集过程。三是案件审理情况的表述中应写明是否公开(不公开的理由)、延期审理、延长审限等情况。四是要注重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对数额犯作案金额的认定,如果存在书证,且能取得的应当及时收集,不能只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来认定作案金额。五是注意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如笔录只有1名侦查人员的签名,记录时间及签名显示出2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多人,或者鉴定人无资质证明等问题,要在证据审查中予以足够重视。六是要注意保护被害人权利,妥善接待和解释,对有可能引起被害人不满意的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使其可以通过检察院表达意见或者请求检察院抗诉,保护其依法救济的权利。

                        (责任编辑:韩立)
责任编辑:本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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