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少审庭与成都少管所就加强未成年犯改造教育工作进行座谈,对省监管局制定的《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交流,并对未成年犯减刑的条件、幅度、间隔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市中院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从有利于未成年犯改造教育的角度出发,建议将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获得的行政奖励作为考虑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情节、在监时间、是否累犯或有多次前科等等。此外,市中院指出实施办法可能引起未成年犯不理解及思想波动,提醒少管所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责任编辑:杨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