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专利侵权案中,并没有按照“谁对谁错”的传统模式简单下判了事,而是通过调解促成权利方和侵权方达成专利使用许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实现双赢的模式取得较为理想的审判效果,并为当事双方所称赞。
原来,成都的周某在近期向成都中院递交证据保全申请称,他拥有一项极具经济价值的“钢绳十字卡扣”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已经自行设厂,将该专利推向市场并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回报,但就在他准备大干一番的时候,却在市场上发现某防护公司未经其许可就擅自生产同样的专利产品,侵占了相当的市场份额。
成都中院通过调查发现,此案的情况特殊,周某虽是权利人,但他的生产能力远没有涉嫌侵权的防护公司大,如果仅仅是简单依法下判,有可能导致防护公司前期投入所形成的生产、销售能力被闲置,而周某因生产能力问题又不能立刻填补市场需求。权衡再三,成都中院决定在审判的同时,采取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调解该案,最好能寻找一条能实现双赢的解决途径。
法院后来通过解释、说明等进行调解,周某同被告防护公司“不打不相识”,没成为冤家却成为了生意伙伴,双方在法院的协调下愉快地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告在向周某支付使用费后,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实施“钢绳十字卡扣”实用新型专利,并对许可方式、使用费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双方最终握手言欢。
实践证明,这种处理模式不但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而且使权利人和侵权方有了一条更加互惠互利的矛盾化解方式:既保证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又可借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或进一步推向市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既制止了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又可以借机将侵权人的非法使用转化为合法利用,相关投入不再是侵权的工具,而成为知识产权搏击市场的助力,达到双赢的效果。
就在此前,成都中院在审理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农科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使用此种审理模式也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签订了植物新品种独占使用合同。成都中院表示,今后的工作中,知识产权庭将视情充分运用这种新的处理模式促进和保护社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