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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尚需完善 前景广阔
作者: 王鑫 谌辉  发布时间:2006-05-18 08:13:23 打印 字号: | |
  今年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组成课题组,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21个法院2005年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汇总,获取了翔实的实证素材。从成都中院调查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成都全市两级法院共选任了398名人民陪审员,一年来有340人参与审理了案件,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为4749件,人均审理案件达13.97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44.25%。这不但增强了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的不足,增强了合议庭内部的制约功能。

调查表明,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对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法官的具体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有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使得司法更能贴近公众,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时,人民陪审员的平民身份更容易使情绪对立的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调查结果表明,人民陪审员在一些案件审理中确实弥补了职业法官知识的局限性,他们根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常常能够作出较强说服力的判定,真正体现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精神。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中,两名人民陪审员在合议中就提出,当地农村确有办丧事放“铁铳子”(即将黑火药放入小铁筒内,用引线点燃后发出巨响)的习俗,被告人税启忠也是根据祖传下来的配方制造黑火药,他一直是通过放“铁铳子”来维持生计,虽然他非法制造的黑火药达150公斤,但的确是仅为当地丧葬时所用,且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经教育也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此看法,决定依照“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判决免予税启忠刑事处罚。宣判后,税启忠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在审理一起高中同学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中,人民陪审员凭社会经验与直觉感到被害人可能是自愿的,因两人曾有恋爱关系,且是在同学聚会后一同离开次日才回家。该案经补充侦查后,最终证实了人民陪审员的判断是正确的。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及保障、奖励逐步走向规范

 

 调查显示,各法院均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选拔制度,建立了一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成都市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和职业素质较高,大专以上学历的有359名,占90.20%,其中22名硕士、9名博士,政法、经济专业的占一半以上,涉及的专业较为广泛;具有中、高级职业技术职称的有346名,占86.93%,有106名还具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经历,而且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1岁到50岁之间的有256名,社会、工作阅历相对来讲也较为丰富。

在培训方面,除成都中院统一安排进行过一次集中培训外,20个基层法院中有19个法院又分别进行了培训,有16个法院培训2次以上,最多的有4次,而且大多数法院对培训的原则、内容、方式、考核等作了制度性规定。

  由于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在财政上也能得到较好的落实。从调查的情况看,成都各法院均依照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给予了补贴,只是在补贴标准与方式上有所不同。多数法院还专门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配备了电脑、电话、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基本的办公用品,以便利人民陪审员办公。

  去年,全市多数法院还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表彰,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项奖励基金,凡考核合格的就可获得该项奖励。

成都中院调查显示,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蕴含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和法官、当事人的接受度较高。参加座谈的50余名人民陪审员均认为,被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是一件光荣的事,参与案件审理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和神圣的职责。

   数百份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发表意见,体现出较强的参与意识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被调查的150名法官中,有近120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对处理纠纷有帮助,有146人认为案件审理中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说明法官能认识到自己作为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思维方式、知识领域等方面的一些局限性,因而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庭之中。

 在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中,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反映,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有特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也有不少公众反映,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民众的声音,信得过。虽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还较少,但仍可反映出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表现出较强的接受度。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潜在作用巨大。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法院若为其搭建适当的平台,将会发挥极强的法制宣传作用,利于法院与公众的沟通,促进法院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提高。调查表明,许多人民陪审员此方面的意愿也较强烈。

    此外,在调解方面,人民陪审员也有较大的发挥空间。成华区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易于沟通、亲和力较强的特点,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单独主持调解制度,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其既可以单独主持庭前调解,也可以单独主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

  同时,为确保调解的合法性与审判效率,还规定人民陪审员要及时就调解的进展情况、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焦点以及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等向承办法官通报。几个月的运行结果表明,此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案件调解率的提高,利于纠纷的平和解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上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成都中院的座谈与问卷调查中显示,人们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偏差。

  多数被调查者将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此外,还有把人民陪审员简单等同于法官的倾向和意识。应当说,这些只是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某一方面,认识上的不到位使制度在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问题、难点也会应运而生,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有的还具有一定领导职务,其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因此矛盾显得尤为突出。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和宣判时,却不能保证按时到庭,法院要么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要么拖下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调查显示,案件如需多次开庭或定期宣判的,参与陪审的案件大约有30%在初次开庭后或定期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不能如期到庭,多数法官也反映,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要长一些。

  随机选任机制基本上没有确立。成都大多数法院均未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分配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大都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在各业务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且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相对较少,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运行到今年2月1日,成都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有万余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占44.25%,其中刑事占70.83%,民事占28.20%,行政案件才占0.97%,而参与审理100件以上的有8人,最多的达200件,有58人从未参加案件的审理。

  此外,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独立的审判权,但这一权利既神圣也责任重大。现实中,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表独立见解少是较为普遍的,同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有不少是重复法官、审判长的意见。

  从成都中院调查的情况看,一些法院简单地把对法官的管理规范直接适用于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也是如此,缺乏对法律意识的养成以及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培训,忽略了通过观摩、点评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调查也显示,在管理制度上,各法院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

  此外,虽然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极为重视,但社会公众对此却了解不够,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因为陪审向单位请假时,本单位领导往往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本职工作为重,在其潜意识中,陪审仅仅是业余活动,是不能与本职工作相提并论的。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也比较少,成都法院统计的万余件案件中,当事人主动申请的还不到10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也存在难点

 

  一是陪审工作的管理难以统一规范。按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实际上此项工作几乎全部由法院承担,而一些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有效管理。

   二是人民陪审员随机选用机制难以落实。按照规定,应当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现实却并非如此。许多人民陪审员不能保证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无形中增加合议庭的工作量,又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因此许多法院常常采用变通做法。合议庭也愿意选取那些对案件涉及专业比较熟悉的人民陪审员。

   三是考核评价机制难以建立。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质量与效率无法单独量化,因此确定统一考核指标较为困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也不将法院的考核结果纳入对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考评体系,法院考评不具有多大约束力。

   四是难以构建审判责任制度。由于身份特殊,审判责任也难以追究。

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建议

   

  首先,要合理构建统一科学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议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建立由政治部门、立案庭、业务庭组成的统一规范的陪审工作管理机构体系。总体上,由政治部门归口管理,立案庭负责人民陪审员选用的随机抽取工作,业务庭的管理只集中在案件审理环节,并承担部分日常培训工作及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衔接工作。

   其次,对培训制度构建,一定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日常培训原则上应当由各基层法院组织,且主要立足于各业务庭,中、高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可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中培训。在培训中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授,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搭建沟通协调交流平台,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社区的主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供相应单位了解与掌握。

   另外,要拓宽人民陪审员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通过创办《陪审员专刊》、订阅《人民法院报》、发送信息快报、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以及不定期地与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增进了解,促进法院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交流。
责任编辑: 王鑫 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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