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在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上,崇州市法院院长杨明忠、新都区法院院长江海澜、市中院副院长刘楠、高新区法院院长王平分别从政策解读、法律问题研究、司法现状与社会需求和司法决策四个方面,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司法回应进行了交流研讨,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曲颖、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梁群进行了回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作了专家发言。
杨明忠院长在研讨中分析了创新和创新型国家的内涵,以及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现有国家创新体系、成都的创新实践,在此分析基础上引出创新型经济引发社会范式的转变而出现“回应性的法律”的命题。他认为,创新型经济引发了社会范式的转变,使得法律的稳定性丧失而回应性特征凸显,即在保持法律完整性的条件下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适应与开放。他指出,法院的回应包括:一是加大提供法律服务力度,这种服务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二是加大法律理论的创新并与传统理论加以融合,实现“法律革新”,使创新背景下回应性的法律手段与传统法律中的内在机理进行融合,从而使法律更多地适应社会需求。三是加强执法者素质,适应创新社会需求。
江海澜院长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自主创新有赖于法律制度的鼎力支持;二是创新行动对法律制度产生着重大影响:法律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法律保护难度日益增大、法律保护标准趋向一致;三是创新过程使专利保护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四是自主创新可能导致涉外纠纷日渐增多;五是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方式可能引起的行政纠纷将有所增加;六是自主创新可能促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进行改革,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够统一、具有刑民交织特点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何适用调解、法官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立案案由的规范、如何增强法律刚性等问题。他指出,法院应该主动介入创新过程,加强环境治理,为企业排忧解难,为自主创新扫除障碍并当好后盾。一是从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审判依法严惩,通过典型案例充分揭露商业贿赂中谋取他人智力成果的社会危害性,消除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净化社会环境培育创新能力;二是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民刑互补的处罚方式,遏制犯罪上升势头;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好当前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支持自主创新。
刘楠副院长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成都地区自主创新的现实方位、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现状以及社会公众对自主创新司法保护的需求。他指出,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呈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尚有差距。成都地区被调查的企事业均较为重视提高创新实力,但保护创新、尊重权利的意识较差;技术革新、科技创造的能力较弱;建章立制、科学管理的能力较低;生产转化、成果流转的手段较少;运用诉讼、理性维权的能力欠缺,突出表现在诉讼意识不强和诉讼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对基本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存在困惑,在诉讼中综合运用执法措施的能力普遍不足。他认为,从调查结果看,目前我市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总体上顺应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需求。一是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二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适应我市自主创新的现状,通过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强调辨法析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切实维护了成都市创新经济的国际形象。三是严格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保证执法统一和办案质量。四是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他同时指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存在若干问题:一是法官队伍专业素质不足,离专家型法官尚有一定差距;二是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偏长;三是综合执法措施运用不足;四是侵权赔偿数额偏低;五是刑事打击力度不够。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现状与社会公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和矛盾:一是基于判赔标准和执行的当事人诉讼支出与诉讼收益的矛盾;二是社会公众希望法官合理处理民事责任承担较易与希望加大执法力度的矛盾;三是司法延伸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表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公开不够、方法不够有效;诉讼辅导、行使释明权、判后释疑等工作的实效不强,未能全面帮助当事人正确应对诉讼,提高诉讼能力;提供依法创新、守法经营的法律服务工作不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信息沟通存在问题;自主创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尺度参差、步调不一。他认为,成都法院应该更加紧密的结合成都自主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公众需求,开拓创新,采取既超前又切实的有力措施,持续不断地开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王平院长就法院回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司法举措作了发言。他认为,法院应从三个方面实现转变,为我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一是树立大保护概念。通过倡导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牵头、法院参与的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动态联盟,自主建立以案件为触点的企业涉讼通报预警机制,建立容量大、效能高、易链接的地方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参加社会各类力量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整合机制建设,发挥法院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撑网络中的独特作用。在立体结构中探索“一体化”保护模式,以调研的思路设计审判、统筹审判以打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眼界、地域和个案法律适用的障碍,建设专家型审判队伍等方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延伸直线上拓展司法服务,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执法机关联系机制,推行以审判资源充分利用为目的的司法报告制度,阻却侵犯行为的发生。二是构建强保护态势。树立刑事保护适度优先、民事审判适度判决以及严格依法审查的行政审判原则,构建面向法官的案例指导制度、面向关联机构的地方案例汇编通报制度、面向社会的典型案例新闻发布制度和案例公开制度。通过审判策略的调整,扩大审判警示效应,开拓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三是发挥优保护功能,打破被动执法的司法格局。采取以国家综合利益为考量的裁判方法论、以促进纠纷解决为归依的辅助审判机制论、以诉讼技术运用为中心的工作方法论,更为注重管辖权、民事强制措施、证据规则、陪审制度的运用。
曲颖院长在回应发言中指出,在中央非常重视创新能力的建设的大背景下,法院应该在落实中央决策、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目前还存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大、打击力度不够、刑事制裁措施不够,惩罚性手段运用不够等问题,法院应该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回应创新对法院的需要。
梁群庭长在回应发言中认为,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为党委中心工作服务,如何适应经济发展、正确引导市场是法院必须把握的重大课题,搞好延伸服务是法官的职责。这要求法官转变思想观念,使思想适应形势,指导自己的行动,使审判工作把握市场导向。
朱苏力教授在专家发言中指出,保护知识产权要注意反垄断,注意合理使用原则,强调公平合理使用和平衡利益,防止保护太过阻碍知识产权发展。法官要有政治头脑,要有正确的思想和判断,把各种因素纳入考虑中,支持创新。法院和法官更重要的是通过确认规则,修改规则,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促使知识产权的创新。
在下午的研讨中,曲颖院长、梁群庭长还对部分网友的现场提问进行了解答。
(责任编辑: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