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就“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司法回应”板块进行研讨。青白江区法院院长邱蜀新、都江堰市法院副院长万兴隆、青羊区法院院长杨路、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分别就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政策解读、法律问题研究、司法现状与社会需求和司法决策等四个方面作了主题发言,成都市原行政学院副院长毛正刚教授作回应发言。
邱蜀新院长在发言中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政策内涵进行概括,提出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分析了当前法院工作不适应与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互动的具体表现,并探讨了法院今后应如何采取措施实现互动。她指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法院工作应在司法理念方面,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司法能力方面,以提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为抓手,强化行政案件审判服务功能;在司法效果方面,行政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工作应针对固守以“公正与效率”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理念,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能力有待加强,行政案件审理效果偏重司法判断标准等不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等表现采取措施,明确工作思路,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关系,突出深入开展创一流法院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内容、完善和优化法院内部管理等四个重点,进一步实现与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互动。
万兴隆副院长在发言中提出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是在政府服务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如何评判政府“服务失误”的法律责任、司法审查行政“服务行为”欠缺统一的裁判依据、“统一办理制度”在诉讼法上产生的问题等。二是在法治政府目标下的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城市管理领域的实体法亟待完善、越权行政和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行政机关是否合理行政评价难度大、如何建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疏漏多且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三是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司法审查方面面临的问题。如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规范”与“服务”的价值选择、多种利益冲突中司法审查的取舍、行政审判合理性审查的缺位、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的困惑等问题。
杨路院长在发言中总结了法院在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司法实践,并提出了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社会需求。她指出,法院要摆脱困境,更好地适应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其基本的方向是要根据社会的现实需求和各种制约条件而不是根据脱离实际的理想构建法院与政府的关系;其基本的观念是:法院和政府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在社会管理资源总量不足的条件下,它们应当也必须共同去面对和解决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自身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其基本的原则是:共同面对不是不分你我,不分职责;而应当是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因此,回应型模式应当是构建我国法院与政府关系的总体目标。
谢立新庭长在发言中提出了法院回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司法举措就是强化司法审查功能。她指出,司法审查功能的多重性在于:对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具有救济功能;从法院的角度看,行政诉讼具有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和维护的功能;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的功能意味着要求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司法审查功能,是转型时期法院工作进一步适应“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路径。法院应从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统一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则,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探索简易程序;推行协调处理制度;提高行政审判能力,增强调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强化行政法官的专业性等方面着手,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司法审查能力,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审查延伸工作,增强案件以外法院对公共决策的影响。
毛正刚教授在回应发言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主题契合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针对现实中难点和热点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文章都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实践性,提出的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很强。在具体实践中,规范化服务型政府中的确有很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与法院共同研究。建议今后规服办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中都可以邀请法院参加,期望法院提出有益的建议意见,这也能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在下午的研讨中,毛正刚教授还对部分网友的现场提问进行了解答。
(责任编辑:陆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