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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与司法回应
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就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问题进行研讨
作者:图/市中院研究室 文/市中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5-31 11:05:42 打印 字号: | |
  5月31日上午,在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上,新津县法院院长张志伟、彭州市法院院长龚成、成华区法院院长孙涛、市中院副院长胡建萍分别从政策解读、法律问题研究、司法现状与社会需求和司法决策四个方面,对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与司法回应进行了交流研讨,市中院立案庭庭长蒋剑鸣作了回应发言。

  张志伟院长描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分析了和谐社会之意蕴及实质。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定位:一是具备较强的社会创造活力,能够实现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二是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维护,社会的管理控制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政治稳定;三是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际人文环境,文化繁荣,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为人们普遍接受,能够形成有强大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观;四是具有高度的民主与法治,法制健全,并能够被普遍的遵守;五是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六是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级分化。他指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忠诚法律的完美结合;二是能够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能够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三是要依法、公正、有效、权威地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四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六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转变法律观念,提高国民法律修养,增强国民法律意识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工作面临四个挑战,即:司法公正与服务大局的价值取舍,个体权利与政府需求的利益均衡,维护群众权益与保障社会稳定的现实冲突,依法行政与行政部门潜规则的博弈。

  龚成院长在主题发言中指出,社会对司法的依赖程度明显加强,旧的司法体制难以回应社会需求,而当前法制设计对法律和司法内在局限性的认识不足,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既有契合又有冲突。一方面,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外在表现的契合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质公正的实现、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平衡社会转型期间的矛盾对抗;另一方面,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内在要求存在冲突,表现为社会效果含义的模糊性导致其无法有效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社会效果评价的任意性将造成法官法律适用的随意、社会效果评价主体的利益性为不当干预司法提供了正当化的渠道。他认为,化解和缓和上述冲突是司法理念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并提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四个要素需求:一是顺应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目的性”;二是明确社会公正的价值需求,考量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效性”;三是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前瞻性”;四是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时代性”。由此他提出,要重新定位和认识司法程序的功能,更多考虑基层民众对司法的实际需要及基层群众对司法的负荷能力和利益需求,遵循“同案同判”原则,构建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加强和完善法院文化机制建设,以信息化提升法院的管理能力,为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及时有效的服务,缓和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孙涛院长在以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成都地区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实践及社会需求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状况、存在问题及社会评价。他指出,目前,社会公众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期待高于法院自身的认识水平;公众期待法院开展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根本是司法公正,但对法院的司法作风、司法效率、司法为民方面的期待也不容忽视;公众期望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还应重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申诉信访难、执行难仍然是当前公众最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期望法院进一步完善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机制,而公众期望法院能够主动开展延伸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他认为造成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是以化解纠纷为基本职能的法院并不能化解所有的社会纠纷;二是法官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三是法官在落实“案结事了”上动力略显不足;四是在法院内部院领导虽然有较强的稳定和谐意识,但中层干部与普通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稳定和谐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他指出,法院应该回应社会促公正,贴进现实呈主动,依托制度谋发展,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全力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

  胡建萍副院长提出法院应以司法能动为立足点进行制度建构,回应和谐社会建设。一是以人为本,通过执法效果评价指标构建、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委会列席制度、挑选优秀基层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建立经常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建构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养成机制。二是亲近便民,通过建立诉讼辅导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富有实效的诉讼服务等,建构司法贴近民众的机制。三是公正高效,建构和谐的审判和执行机制,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审判机制,以调解为主要抓手的和谐民事审判机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制调解(仲裁)制度,以行政协调为主的和谐行政审判机制。四是规范透明,构建和谐有序的信访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体系,实行各类信访信息的统一收集与分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信访案件的流程管理,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信息通报与调研制度,实行和完善法官判后释疑制度。五是纠纷分流,构建法院促进和支持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过滤功能促成案件诉讼外解决,建立完善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不违背立法本意的诉讼时效衔接制度,加强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蒋剑鸣庭长在回应发言中认为,转型时期司法权磨合是对司法机制的挑战,社会对法院要求很高,而很多法院信访问题属于社会问题整体性提交给了司法,司法信访数量逐年上升,上访手段不断升级。他认为,解决司法信访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强调司法的对应性、相融性、和谐性,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应采取柔性方法处理,手段应该多元化,讲究柔性和策略。

  上午论坛还将就建设城市文化与司法回应专题继续进行研讨。

                            (责任编辑:袁艺)
责任编辑:图/市中院研究室 文/市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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