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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构建和谐审判执行机制全力维护成都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
作者:本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6-23 09:42:1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更有针对性地为市委中心工作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市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社会对法院工作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案结事了”的解决纠纷原则,着力构建审判执行工作的五项和谐机制,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和谐刑事审判机制

  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启动“打黑除恶”联动机制,努力消除公、检、法各自为战的封闭式特别是法院的被动式工作模式,以求更有效地从重从快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营造平安成都。积极推进和谐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把被告人切实作为诉讼参与人,保障其陈述权和辩论权,通过组织、引导审判过程,使被告人自身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庭审理结束后裁判宣判之前,审判长要认真负责地向被告人阐释定罪量刑的依据及其所受到的公正审判,尤其是在刑事政策的适用上,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以期达到对社会一般公众的警示和对被告人的矫正。

  二、构建以调解为主要抓手的和谐民事审判机制

  一是大力强化“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强化庭审的组织、引导和调控职能,充分发挥调解在和谐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是将调解溶入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从立案到执行全程的各个环节,都要善于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化解矛盾,促成纠纷的及时和谐解决。三是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基础上的方法创新。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寻找最适合案件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方案,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发展调解理论和调解方法,使调解成为和谐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

  三、构建以行政协调为主的和谐行政审判机制

  一是树立整体和系统意识,将行政审判的结果置于整个国家公务的系统中考量和权衡,不简单就案办案,注重选择既能够实现行政审判的立法目的,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不产生司法权和行政权较大冲突的制度来补充行政案件的解决方式;探索建立坚持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的行政协调制度,通过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运用多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交流和沟通的做法,促成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和解。二是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积极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对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不规范或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反馈行政机关,促进规范化行政机关建设。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判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定期通报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通过沟通增强了解促进和谐。

  四、构建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执行机制

  一是建构执行工作综合治理的全新格局。专题向党委报告,建议成立由政法委牵头,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房管、国土和工商等单位参加的“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综合治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执行案件备案制度,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完善执行信息公示和财产线索举报制度,打造一批没有执行难的法院。三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联动管理。法院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对被执行人融资、置业、出境、高消费进行限制或禁止,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五、构建规范透明的涉诉信访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体系;建立信访案件的信息统一收集、归类与分流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设置信访案件的办理节点,规定相应时限,实现对信访案件的流程管理;建立向社会公开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的制度;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目标考评体系。二是实行法官判后释疑制度,力求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三是注重申诉案件调解,实行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制度。对于申诉案件,设定强制调解程序,未经调解程序申诉案件不得进入听证程序;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相关审判业务庭、纪检监察室并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听证庭对申诉案件进行听证。四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信息通报与调研制度。通过相互寄送信访动态材料、与相关部门召开联系会议等形式,畅通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访信息交流渠道;建立常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涉诉信访情况;建立涉诉信访调研制度,定期发布涉法信访调研综合报告,供领导决策和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

                            (责任编辑:陆倩)
责任编辑:本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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