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矛盾尖锐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上诉人吴某某于2001年与被上诉人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吴某某为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在春熙路制作广告牌架并安装,合计费用83000元。后由于春熙路改造办公室通知停止施工,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完成。吴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施工费用83000元。一审法院在审理过后,按照双方在停工后达成的协议内容,判决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吴某某1万元,吴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面对双方矛盾较尖锐,上诉人吴某某的态度亦较激烈的情况,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自愿再给付吴某某工程款及损失3250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签收调解书后,成都华顿广告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履行了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责任编辑: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