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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就某媒体刊载“成都中院一案两判”报道严重失实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澄清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9-22 12:14:59 打印 字号: | |
  9月15日,四川某报在未向法院作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刊载《成都中院一案“阴阳”两判》,该报道内容多处失实,报道导向存在明显偏差,已经给人民法院整体形象造成消极影响。成都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当即责成相关人员对报道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两次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处理意见。9月19日,成都中院将报道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专题向四川省和成都市委宣传部进行了报告。9月20日下午,成都中院又召集新闻发布会,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向媒体进行了通报和澄清,表明了法院的态度与立场。现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建萍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的发言全文刊登如下: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本着有利于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原则,今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某媒体报道的《成都中院一案“阴阳”两判》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长期以来,中央和省驻蓉新闻单位以及我市各大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媒体正确运用舆论监督职能,严格坚持司法新闻报道原则,为维护司法公正,营造我省、我市良好的法治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去年审理了各类案件8万余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3000余件。广大法官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公正、及时地审结了大量案件。许多公正裁判的典型案例和法官司法为民的优秀事迹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反响,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在此,我谨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多年来一直关心和支持我市法院工作的各新闻单位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也诚恳地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监督和支持人民司法事业,通过真实、准确和负责任的公正报道,更好地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 

  9月15日,某媒体在未向法院作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刊载《成都中院一案“阴阳”两判》报道。报道内容多处失实,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也给人民法院整体形象造成消极影响,有必要在此对相关问题和情况予以说明和澄清。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报道所涉及的责任事件早在一年多以前就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停止行使审判权的严肃处分,原生效判决已经在去年11月经过再审一审后被部分改判。相关媒体对此事也早已作过报道,并非什么新话题。我们非常欢迎媒体本着客观、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继续监督本案的审判和执行,如果发现承办法官在此案中有任何形式的钱权交易,欢迎大家举报,我们必将一查到底,绝不护短!还需要说明的是,责任事件发生后,我院认真总结教训,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已经建立的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近期又推出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综合评估体系,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年初明确将今年确定为全市法院的“从严管理年”并提出了相应措施。通过严格管理,促进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鉴于报道涉及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我对此作个简要介绍。2000年10月9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银行金牛支行诉成都青港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港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青港公司位于青羊区苏坡乡6286.1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同年11月以后,金牛区人民法院、青羊区人民法院陆续审结了金牛支行、成都川联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青港公司借款、买卖纠纷等9件案件,均调解和判决被告青港公司支付欠款,判决的案件青港公司都没有上诉。同年底起,上述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总标的额1349万元。因青港公司拖延执行近两年,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决定强制执行。经依法评估、公告和拍卖,将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以1210万元价格变现,待分配给前述债权人。2004年5月,我院审结德盛支行与青港公司借款纠纷案,判决生效后我院指定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并执行,标的额为690万元借款及利息。这个判决结果再审后没有改变,改判的只是在该笔借款上设置的抵押权无效。应当指出,青港公司长期拖延巨额债务,置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于不顾,这是本案中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事实上,以青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10件案件,从第一起立案执行至今已近六年,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多个债权人2000余万元的巨额债权至今仍未能兑现。

  我们认为,个别媒体在我院对发生的问题已作认真查处,案件改判也近一年时间,而且其他媒体对本院发生的责任事故早已作过报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炒作性的报道,客观上袒护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向社会公众传播了错误信息,误导了公众对事实的了解和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是一篇不公正和不客观的报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件事情发生在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下发不久之际,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排除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全力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下,是极不合适和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

  司法需要监督,同时也需要良好的舆论导向。司法和媒体具有不同的职责和价值取向,但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我们深知,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赢得社会的充分理解和信赖。我们充分理解和尊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权利,热忱欢迎媒体舆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们也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双方合作,为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着力构筑司法与媒体之间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建设性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树立我省和我市良好的法治形象。

                     

                      谢谢大家!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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