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审”
---青羊区人民法院少审工作纪实
近年来,青羊区法院十分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刑事审判庭分别在2002年度被青羊区评为“青少年维权岗”先进集体和“暑期青少年维权岗”先进集体,于2003年度被成都市评为“青少年维权岗”先进集体。今年1月11日,最高法院专门做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羊区法院以此为基准,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构建和谐青羊,以现行法律规定及政策为基础,以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目的,积极实践,取得一些初步经验。
一、 注重“寓教于审”,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学习活动中树立少审工作新理念
青羊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识到,少年刑事审判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司法功能,青少年时期的失足,是影响一个人成长过程乃至一生的重要事件,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对象,针对他们正处于发育时期和成长阶段的特殊时期,针对他们心里不成熟又可塑性强的特点,我们教育处罚得当,就能有效的感化、挽救他们,如果简单的强调惩罚、打击,则仅仅实现了社会主义刑法惩罚性的单一职能,实际结果可能将他们推向新的犯罪的边缘。为此,青羊区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以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理念,让少审法官在审判不同环节扮演教师、母亲、大姐、法官等不同角色,以不同角色、不同方法来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二、根据犯罪特点,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谨慎适用刑罚
青羊区法院经过审判实践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十分明显:一是抢劫等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犯罪突出。二是涉财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财产性犯罪中,盗窃犯罪是集中点,这与成年人相比具有较大差异。三是犯罪动机简单,随意性大。往往采取比较简单的作案方式,临时起犯意的犯罪多,有预谋的犯罪少。四是交友不慎,结伙犯罪案不断增多。五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六是未成年人犯罪向低学历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有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未成年人的主观心理等多种因素。一是家庭因素的影响。二是学校教育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三是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因素十分复杂,如部分未成年人迷念网络游戏,出现旷课、弃学,整天在社会上游逛,容易同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合流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是心理因素的影响。家庭的压力引起孩子的对抗心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种种规则,也容易使孩子产生抑郁、焦虑的心理,差生受到学校的厌弃,也容易产生报复学生、学校和社会的心理。
针对这些不同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青羊区法院十分注重分析不同个体的犯罪原因,区分不同案情,作出分门别类的处理。今年审结25件42人,适用非监禁11件14人,拘役5件5人,减轻处罚占到40%,判处实刑的也做到百分之百地从轻处理。
三、采取可行措施,在庭审中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同于成年人,更易受到忽视,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少审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青羊区法院刑庭结合其工作实际,于2005年成立了专门的少审合议庭,确定少审刑事案件由一名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具有丰富少审工作经验的女法官何莉办理。
(二)依法指定辩护。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实际,在2005年度受理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法院指定辩护人的达50人次。
(三)实行庭前联络。庭审前,首先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成长经历,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的表现等。并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其平时对子女的管教方法及其成长经历,针对法定代理人一些不恰当的管教方法提出建议。
(四)注重庭审中教育。少审合议庭将有关伦理、道德、政策、法律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教育工作做为审判主要工作来抓,提出希望,使未成年被告人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后果,明确行为方向,真正改过从新。
(五)坚持 “圆桌”模式。青羊区法院前几年就在全市法院首创“圆桌”模式开庭审理少审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围绕圆桌进行庭审活动,增添宽容缓和的气氛,使其最大限度的减轻因审判带来的心理压力,充分行驶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消除今后人生中可能带来的心理阴影。
四、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探索少年犯矫正新举措
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最容易重新犯罪,简单的“轻刑化”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多年来,青羊区法院一直在探索少年犯的矫正工作新方法,使矫正工作从审判工作中走出,向庭后、向家庭、向社会延伸。
(一)实行思想汇报制度。要求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在考验期间的每一季度至少写一份思想汇报,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状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回访考察卡片。由专人负责不定期的与家长、社区或者学院联系,对少年犯的回访考察纳入目标管理,落实专人,建立档案,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回访考察。同时深入居住地开展回访,配合执行机关、社区、家庭共同做好被告人知罪服判、悔过自新工作
(三)探索心理矫正方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影响作用大、心理问题突出、家庭教育误区多等实际情况,青羊区法院积极探索对少年犯的心理矫正方法,不断完善心理矫正措施,建立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及保护机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展开普法教育,着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为做好预防犯罪工作,青羊区法院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使青少年学生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有了初步认识,在今后的成长中能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达到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一是建立普法宣传联系点。2005年6月13日、2005年6月22日,青羊区法院刑庭分别在青羊区试验小学、在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等地建立法制宣传工作点,从庭上抽调工作人员到该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让青少年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初步的了解,增进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二是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青羊区法院刑庭于2005年7月 22日、2005年12月19两次委派人民陪审员、刑事审判庭小组成员金竹青到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举行“关于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列举了我庭审理的部分经典案例,从社会、家庭、个人等多角度进行剖析,使全校学生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三是配合学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深入到职业学校,面向全校青少年学生开展了一场法律知识竞赛,得到了赞许。
四是辅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