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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刑案赔偿 关注青少年成长 都江堰法院创建有效机制促和谐
作者:杜雪明 马明林 王鑫  发布时间:2006-12-22 08:41:57 打印 字号: | |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对于实现公正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都江堰法院充分运用有效手段,切实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该项工作成为都江堰法院“创一流”的亮点。2003年以来,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6%以调解结案,消除了许多潜在的刑事案件发案因素;同时,都江堰法院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6年10月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综治办等13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

赔偿问题注重调解 让怨恨的块垒消融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都江堰法院专门制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关于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作为规范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有效调解手段,努力化解刑事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怨恨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李某某违章驾驶,造成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伤者之一廖某是家中独子,后在医院死亡。老年丧子的廖某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36万元。李某某家庭经济一般,根本无法筹措36万元的巨款,而备受丧子之痛折磨的老人,心中的怒火随时都可能爆发。主办该案的法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不厌其烦地进行说服、引导,最终稳定了老人的情绪,双方在十分平和的气氛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大幅度降低了赔偿要求,同意对方赔偿9.2万元,被告人家属也想方设法筹集,当庭将这笔赔偿款履行完毕。该案的成功调解,反映了都江堰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的理性追求:办案具有大局意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

注重维护弱者权益 让信任的笑脸绽放

  自诉案件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多为琐事引起,对立情绪较大。都江堰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内、庭外调解的优势,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成功地处理了一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某厂破产后将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资产依法处置给某公司,但该厂的一部分职工以原单位未解决福利等理由,抵制该公司入场,70多岁的胡某某夫妇在与公司叶某等人的纠纷中受轻伤,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均没有达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叶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叶某及其所在的公司赔偿5万元,最后要求赔偿一套房子,声称不如其愿就上访。刑庭的法官们积极开动脑筋,扩大调解渠道,通过和自诉人的子女沟通,登门拜访,了解其困难境况后,又及时给公司做工作,通过十余次调解平息了老人的情绪,依法对叶某作出有罪判决,判令叶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2万元。判决后,为彻底消除矛盾,刑庭法官继续协调,终于促使双方在判决后、执行前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赔偿方案并履行完毕。

 

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 让宽容成为一种动力

  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都江堰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中,注重引导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争取和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以自己力所能及的作为,去感化被告人,从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了双重社会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死者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鉴于被告人年仅19岁,父母早年离婚,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等情况,法官以情入手进行调解,最终赢得了原告人的理解,仅提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使年轻无知的被告人受到了教育,在法庭上真诚悔过。

  在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害人罗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6000余元。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有关赔偿标准和项目的规定,同时鼓励其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了解到被告人家庭经济并不富裕,尚有一个不到四个月大的孩子后,被害人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要求调解,仅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让徐某某十分感动。

倾情青少年维权工作 让年少的心灵清澈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着眼点放在帮教和感化方面,这是都江堰法院刑庭这几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近几年来,都江堰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领域,制定和实施了包括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指定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制度、法庭教育制度、社区及学校意见引入制度、非监禁刑少年犯回访考察制度、综合帮教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006年4月,都江堰法院审理一起在校中学生抢劫案, 5名被告人,作案时有2人15周岁,3人14周岁。抢劫的时间均发生在暑假期间。为保证审判效果,合议庭两次召集家长、所在社区或村组干部、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各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学校管理情况及其学习、生活、交友情况。综合考虑这5名少年的年龄及可塑性特点,法院最终从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对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依法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对其余4名少年分别作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的判决。判决后,法院又及时与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乡镇政府、社区进行联系,为他们改过自新提供良好环境。在了解到一被告人原就读学校不愿接收其重新回校学习时,法院又会同检察院起诉部门,及时和教育局、镇政府联系,共同前往该校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这名被判处缓刑的少年重新回到了学校。

  2003年以来,都江堰法院对依法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坚持实施判后跟踪调查,将非监禁少年犯的矫治工作,具体落实到有关社区、村组、学校和家庭,并通过学校定期评定、少年犯及其家长定期汇报、法院回访谈心等方式,形成矫治工作的动态网络,防止重新犯罪,使改造未成年犯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发生一例重新犯罪的现象。

院长访谈:

  都江堰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徐向阳:历史规律显示,社会经济繁荣上升之时,也是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现象突出之际。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必须考虑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刑事审判既关乎被告人犯罪问题的认定,又涉及被害人所受侵害的赔偿以及预防犯罪等问题。这使刑事案件的审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为此,都江堰法院紧紧围绕都江堰市市委的中心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大局意识和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大调解思维解决被害人赔偿问题,同时,将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和研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实效的帮教和挽救措施,效果明显,为建设和谐都江堰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都江堰法院将继续以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服务,为都江堰的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责任编辑:杜雪明 马明林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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