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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行政审判新模式 强化行政协调与监督 力促官民关系更和谐
作者: 何良彬 王鑫 程行新  发布时间:2007-01-05 10:38:51 打印 字号: | |
  构建和谐社会,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行政诉讼也不例外。2004年11月,成都中院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称号,在全面肯定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最高院高度评价了成都中院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政府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依法行政、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从而和谐“官民”关系的做法。2004年开展“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活动以来,成都中院更是将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大工作予以贯彻落实,不断探索各种有效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工作方式,“行政协调”就是在原有审判方式之上的一项全新创举。今年,中院行政庭利用“协调和解制度”解决行政纠纷的新模式,在解决多起涉及老百姓切实利益的行政纠纷中起到了显著效果,对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厨师李某与劳动部门的行政确认案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范例,“行政协调”模式也成为成都中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大新亮点。

核心提示:

 成都厨师李某原为四川某体育城有限公司员工食堂的职工,在2004年春节值班期间,李某穿着工作服死于紧邻食堂的寝室内,随后,李的妻子王某认为李应视同工伤与公司发生纠纷。 这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劳动行政确认纠纷,却经历了两次行政机关的确认,两次进入诉讼程序,并且陷入重复确认和循环诉讼的被动局面,历时近三年之久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死者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重。

成都中院经多次研究后突破常规思维和处理模式,在不违背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等规定前提下,通过积极促成案件真正的利害双方和解、当事一方自愿撤诉的方式,彻底化解了纠纷。

循环诉讼 老百姓实际问题无法解决

  李某死后,妻子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确认工伤,市劳动局作出了“是工伤”的认定,省劳动厅维持。体育城不服,向金牛区法院起诉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体育城上诉到中院,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成都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撤销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和成都市劳动局6月1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限成都市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成都市劳动局对李又作出了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并于2005年4月19日下达认定决定书。王某对此认定不服,当年9月1日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认为李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在第二次诉讼中,金牛区法院一审仍然认为,成都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再次判决撤销了市劳动局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市劳动局60日内重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此判决,第三人阳光体育城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第二次受理了此案。 

和解得人心 三方都满意 

  成都中院在第二次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便意识到,若此次二审再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此案就极有可能陷入重复确认和循环诉讼的被动局面,而且因纠纷长时间悬而未决,死者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也将愈加深重,这样即使法院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都将不会达到切实解决纠纷的目的。成都中院行政庭针对上述情况,经多次讨论研究,确定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破常规的案件审理模式,适当引入和解机制以便达到真正解决纠纷的目的。之后,通过对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王某、体育城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体育城最终同意撤回上诉,并一次性给予王3万元的补偿金,王对此感到相当满意,表示不再就此事再行申请行政确认及通过诉讼予以追究。

探索新模式 和谐出效果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可是这种案件判决后又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因为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主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一般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当事人最在乎的民事权利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以实现,行政庭对这类案件的解决方法一直在进行探索。最后,合议庭经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行诉法规定的不适用调解原则只是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而言的,而利害关系双方纠纷的实质是赔偿问题,这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引入和解机制进行解决。如果赔偿问题解决了,利害方再去打行政确认官司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这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并能节省行政、司法资源。实践证明,这是可行的。 通过测算,李若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将给王某5万多元的赔偿,但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却还是未知数,王某自己也没有确切的把握,而体育城也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后经调解,由公司一次性补偿3万元,这一数额双方均能愉快接受,纠纷因此也很快就被化解,体育城主动申请撤诉并被成都中院裁定准许撤诉。折腾了两年多的纠纷就此案结事了。 此案的顺利解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为法院以后处理类似行政案件开辟了切实可行的新途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保证依法立案 有效保护诉权

  和谐“官民”关系,中院行政庭首先做到的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畅通立案救济渠道。中院行政庭要求各基层法院对立案的基本情况作季度通报,将受案数量和该地区的人口比进行排名,促使基层法院保证依法立案,同时建立与立案庭的工作联系制度,在不违背“立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在法院内部形成行政审判的合力,保护当事人诉权。近三年,成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出现良性上升趋势,从2003的710件,到2006年已攀升至1143件。

促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可容易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又可通过庭审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哪些地方、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特别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因此,在2004年和2005年,成都中院行政庭就部分行政单位不积极应诉不重视司法审查结果导致老百姓意见很大等问题向市人大、市政府提出了应规范行政机关应诉的司法建议,2005年4月30日,市政府向各区市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严格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等。当年,成都市房管局一把手带领全体党组成员及相关领导来法院旁听房管局作为被告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办案一件 规范一片

 如果只是就案办案,一份行政判决影响的可能只是当事双方,如何将案件中的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出来,达到“办案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呢?司法建议正是一种有效手段。单是今年,成都中院行政庭就已经向多个行政部门提出6份司法建议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利益问题。今年初,行政庭向一工商局提出的司法建议得到了书面复函,工商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承诺将提高服务质量。

 

《成都行政审判》拓展沟通平台

  近年来,中院行政庭积极参与市政府近100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通过授课的方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尤其突出的是,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今年成都中院创办了《成都行政审判》专刊,这份全国中院系统绝无仅有的专业审判刊物在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搭建了一个新的交流平台,及时反映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和信息,对内既能总结交流行政审判经验,强化行政审判的指导,对外又可以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 何良彬 王鑫 程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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