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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新理念 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始终
作者: 何良彬 王鑫 陈坚  发布时间:2007-01-08 10:43:54 打印 字号: | |
  审判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关口,作用发挥如何对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至关重要。成都中院自2002年正式成立审判监督庭以来,特别是开展“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活动近3年来,成都中院审判监督庭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改变过去单纯注重纠错的观念,并在办理审判监督案件中注重科学的司法手段,强化调解观念,创新解调方法,提升调解艺术,着力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稳定。2005年,全庭仅极个别案件调解成功,;2006年全庭调解结案或通过法官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撤诉的案件达到13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比2005年上升了12.2%。其中调解案件最多的承办人调解结案率达43.8%。此外,全庭2006年共审结国家赔偿确认案件5件,其中3件为撤诉,撤诉率达60%。由于成都中院审判监督工作成绩突出,日前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案例一:

有怨气有疑心 前妻多方申诉   

  2001年,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成华区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以段某同意向妻子张某支付5万元帮助款为条件调解离婚结案。2003年,张某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款2.5万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以后认为,张某与段某在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经济帮助协议》中5万元经济帮助款已经包括了2.5万元集资分割款,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不断向法院、检察院、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诉,认为办案法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言词尖锐,情绪激烈。

案子进入再审后,经庭审调查,审判监督庭法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造成该案再审的原因是张某的怨气和疑心。怨的是段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假借经济帮助来欺骗她。疑的是原审法官偏袒段某。

法官动情晓理 化解矛盾得圆满

  了解情况后,再审法官决定通过采取相应方法来消减张某的怨气和疑心,以达到调解的效果,为使调解工作更有实效,法官们特请了她的两位好同学来帮助调解。首先对张某采取了“以法释疑”的开导方法,让她清醒的认识到与段某离婚是感情破裂的结果,与经济帮助款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同时,又进一步说明,她主张的集资分割款已经包括在经济帮助款的数额中,该事实的依据就是双方离婚前的《经济帮助协议》。由于法官们诚恳的劝导和不厌其烦的解释,调解时注重方式、方法,做到公开、透明,加之她的两位同学知情、知理、知法的配合,消解了张某心中的疑难和怨气。考虑到张某下岗的困难,段某经济条件又较好的实际情况,法官不失时机的调动段某的情感因素,采取以情动人的方法,动员段某看在原系夫妻关系的情分上,让其自愿支付了1万元帮助款给张某。

  这起案件通过法官的诚心、耐心和同情心,冰释了张某的对抗情绪,感动了段某,化解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得以妥善调解。至此,张某再也没有申诉和上访过。

案例二:

一份判决双方不服 申请再审定输赢

  富力公司是一家具有贰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自2002年7月24日起对位于成都市某广场进行物业管理,该广场中的明昌公司因未缴纳三处商业物业和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被富力公司告到法院。武侯区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判决明昌公司向富力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明昌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明昌公司是我市的重点企业,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影响较大;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属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较为困难;此外,由于涉讼时间较长,很多事实客观上已难以查清。因此,调解是处理该案的最好方法。

法官细致工作 调解结案消积怨

  树立了调解的目标,法官开始满腔热情地投入调解。然而由于年久怨深,双方当事人都紧闭心扉,坚决不同意调解,但承办法官毫不气馁,针对双方的不同特点,通过多次再审诉讼风险分析,尽可能地动摇双方当事人“让再审判决定输赢”的固执想法,努力为调解打下基础。

  为了在再审中能够胜诉,双方都作了充分的准备,向合议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前双方仍不同意调解。第二天,合议庭进行了长达五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对双方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庭审中,双方不时产生言辞上的“交锋”,法官均及时给予了制止,并适时进行了疏导。休庭后,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法官和书记员在该广场的几栋楼和地下停车场之间来回地穿梭,从保安、保洁的安排到安全通道的管理,从强弱电设施到监控装备,凡是双方有争议的地方都进行了勘验,并当着双方的面向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通过勘验,法官了解到,富力公司对涉讼物业提供了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但在服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勘验后,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不持异议,且态度趋于平和。其后,法官抓住时机组织调解,又经多次分别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明昌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前向富力公司支付51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双方还在协议中就2006年1月1日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据悉,调解协议履行非常顺利,如今,双方不仅彻底消除了积怨,而且合作非常愉快。

强化再审调解 彻底消灭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成都中院对两级法院来信来访、申请再审的情况调研,发现这些再审案件绝大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造成再审或上访不断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曲解法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非理性方式上访;一方面在于一些法官没有跳出案件本身,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没有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造成法官的判决与当事人接受度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为此,当事人“无限申诉”,疲于奔波,法院亦不堪其累。

  成都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徐新忠表示,审监工作不仅限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还包括申诉复查工作和做好案件审结后的相关工作,最终构建一个完整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系统工程。作为一名审监法官,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在工作中必须具备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地站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案件经一、二审后进入再审,历时长,当事人积怨较深,故绝大多数再审案件矛盾十分突出。此情形下,若简单判决了事,势必增加矛盾,相当部分案件则会案了事未了、纠纷仍然存在、矛盾仍然尖锐、上访仍然不止,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因此,不能就案办案,要把“化解纠纷”作为再审办案的重要原则,在再审中,若通过法官耐心细致有效的息诉服判工作,即使不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矛盾,也能帮助当事人在判决前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修正不切实际的心里预期,更易使当事人在判决后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对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让当事人内心和谐,心情愉快。

  去年4月,成都中院审监庭组织召开了成都市法院再审调解培训交流会,通过一线法官讲述成功调解个案和调解技巧、调解体会的方式,对全市法院再审法官进行了专题培训。会议力求促成再审法官从办案“技术型”到办案“智慧型”法官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纠纷的责任心,把巧调善调、案结事了作为再审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人而宜、因案而宜地开展再审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何良彬 王鑫 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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