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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陈红等八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作者:政治部何国超  发布时间:2007-02-26 09:59:52 打印 字号: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陈红等八位同志

            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本院各庭级单位:

  陈红等八位同志在二○○六年度的工作中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成好每一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记功奖励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为以下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陈 红 王 鑫 夏 敏 唐 骥 马国民 何 岗

李加红 张 佩

  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谦虚谨慎、爱岗敬业、再接再厉,为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发展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何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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