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及各单项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和区(市)、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全体法官、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大局,一心为民”为重心,按照争创一流强审判,严格管理抓队伍,规范行为促公正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专项活动,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实践人民信任,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市法院整体工作实现了新的提升。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6549件,审结68477件,结案率为89.46%。为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成都做出了积极贡献,成都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信任度和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为表彰先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决定对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及各单项工作的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法院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改革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廉政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温江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督办联络工作先进集体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锦江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锦江区人民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先进集体
金牛区人民法院
青羊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锦江区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调研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青羊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司法统计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信息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彭州市人民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保密工作先进集体
高新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新都区人民法院
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成华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装备后勤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新都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金牛区人民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工作先进集体
金牛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温江区人民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谦虚谨慎,深化成果,锐意进取,全市两级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专项活动,深化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成果,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继续深化法院改革,全面加强基层建设,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审判工作及司法行政保障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