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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审“民告官” 审出感情和感觉
成都晚报专栏“成都法院审判能手系列报道”之二
作者:来源于成都晚报  发布时间:2007-05-17 08:53:40 打印 字号: | |
  本期人物

  市中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 李伟东

  工作重点: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首例“丈夫享受生育险”案

  判决效果:推动一部地方法规出台

  也许是经历过军队生活的磨练,今年43岁的李伟东给记者的第一印象是:充满男子气概的严肃。他不仅具有法官的沉稳,还多了一份军人的坚毅。李伟东于1994年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了多年的行政审判工作。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感情、有感觉”。

  生育保险 引发国内罕见诉讼

  在和李伟东的交谈过程中,他经常强调行政审判工作要注重司法的延伸服务。他向记者讲述了去年主审的一起社会保险行政批准案件,据称,这是国内男同胞讨要生育保险待遇的第一案。

  2005年2月14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焓的妻子刘晓玲生下了一个儿子。由于妻子失业,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石焓于是向青羊区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3659元,他同时还提交了自己从2002年11月起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证明。两个月后,青羊区社保局对石焓的申请作出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决定。社保局表示,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的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石焓不是女职工,所以不应该享受。

  石焓不服,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根据是《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9条:“……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基金,企业按上述办法办理领取手续。”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市的规定是地方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省上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社保局依照成都市的规定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驳回石焓的诉讼请求。石焓于是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文件打架 审判法官左右为难

  接手此案后,主审法官李伟东认为,石焓引用的是四川省的规定,而社保局引用的是成都市的规定,两个有抵触的文件规定造成了双方理解上的巨大分歧。李伟东就此进行调查时发现,虽然生育保险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知道丈夫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却不多。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后按照《市办法》规定执行,这可能就导致许多人的生育保险白买了,那这样的参保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李伟东认为,既然四川省有这个指导性的文件,成都市为什么不能也试着执行呢?于是,李伟东多次来到省、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沟通协调,也多次与青羊区社保局方面进行探讨。

  合理判决 推动地方法规出台

  李伟东在调查中发现,《市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男职工配偶非城镇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符合生育规定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省办法》中则明确规定该类情况应当按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基金。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冲突。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市的规定与省上规定并无冲突,省上的规定更加详细,终审判决撤销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青羊区社保局做出的石焓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社保局30日内重新做出新的决定。

  这起官司已经引起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以及成都市社保局等多个部门的高度关注。该案判决生效后,一部吸纳了法院、法官以及诸多意见,更有利于群众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实施。一份判决推动了一部新法规的出台。

  法官体会 一件案子一次挑战

  李伟东说,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在于,相对公民、法人而言,行政机关是强势的,在举证和审查等方面都与其他诉讼程序有所不同。李伟东认为,一份公正的行政判决,能够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由于行政诉讼所涉及到的领域众多,也对法官的知识面和专业素养有很高的要求。李伟东告诉记者,每接到一个新案子都是一次全新的挑战,而且每个案子都差别很大,有可能上午和下午审的是完全不同的案子。这无疑对法官的要求提高了,开庭前要做的准备工作也增加了。
责任编辑:来源于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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