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改革探索 > 本地探索
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
作者:杜德娜  发布时间:2007-06-20 21:37:25 打印 字号: | |
  根据社会学者的看法,冲突是“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统一体由至少一种对抗性心理关系形式或者对抗性互动关系形式相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1〕从诉讼机制的角度讲,更简明和实用的看法或许是,把冲突看作“对立各方之间沟通的中止”或“沟通断绝”。〔2〕在进入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构架的社会的时候,社会冲突会变得常规化。〔3〕同时,由于社会转型导致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社会纠纷整体呈现出主体多样化、利益复杂化、矛盾尖锐化、影响扩大化的趋势。客观地看,我国现在正处在人均GDP从一千美元提升到三千美元的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和纠纷多发期,其中,因体制改革、企业破产、拆迁安置、集资收费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正在呈明显加剧之势,如何处理好此类纠纷对促进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当前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形势背景下,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特别是怎样积极稳妥地妥善处理好日益突出的各种群体性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课题。面对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公平性、快速性的多重压力,很多法院都进行了探索。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成都中级法院民一庭确立和谐解决纠纷的诉讼理念,坚持立足诉讼调解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创新调解机制,丰富调解手段,注重实际效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两年来所处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我院调解后无一涉诉上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很好的统一。结合典型案例样本,深入考察和分析成都中院调解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过程,深入总结调解经验,丰富和完善群体性纠纷的应对之道,对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诉讼调解、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将有着积极的导向性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一、战略之道

(一)及时上报、信息畅通是基础

兵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群体性纠纷一般人数众多,且容易串联、涉及面广且影响深远、关系复杂且矛盾突出,同时纠纷的根源与酝酿又具有某种潜在性〔4〕。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出现静坐围堵、集体上访甚至以生命为威胁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因此,必须及早全面了解情况,明晰各方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针对性调解方案。为此,成都中院民一庭在两级法院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群体性纠纷信息上报制度:一是健全群体性纠纷预报制度。基层法院一旦发现群体性纠纷案件,便及时报告,并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案件一旦上诉时已经心中有数,避免案件在个别上诉或分散上诉情况下造成麻痹大意;同时加强与其他各级部门的信息联系与沟通,及早发现,早作准备。二是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法官尽快熟悉案情并尽可能多地占有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找出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所在,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以及对案情的了解,清楚的掌握调解纠纷的焦点,摸清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态度和调解价码,为下一步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如果对情况不了解而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不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令当事人失去信任,拒绝接受调解。

(二)统一部署、分层调解是核心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必须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不能等同于一般纠纷。否则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同时,如果不统一协调,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既有损司法权威,又不利于息诉服判。我院突破过去的仅仅以单个合议庭为主调解的模式,在民一庭全庭整合资源,实行庭长、审判长、承办人分层调解相结合的办法,使调解力度大为增强。如成都市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上诉施奉祺等60人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5〕,在受理后,我院确定由民一庭庭长亲自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选任了三个办案能力较强的合议庭统一负责处理该起集团诉讼案。为保证各个合议庭在调解策略和尺度上的统一协调,庭上多次召开专案研究会,拟定了具体的调解方案。之后各合议庭兵分几路,分头调解,最后使这起矛盾比较尖锐的大案得以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也十分满意。

(三)提高效率、力求速决是关键

实践中调解一些纠纷,有时可能需要采取拖延的方式,让时间的流逝来缓和矛盾,缩小分歧,一味求快反而有可能欲速不达。但是,常言说得好,乱麻要用快刀手,重病尤需猛药治,实践证明,群体性纠纷不宜久拖,因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容易相互窜连、相互感染,当事人对利益的预期可能无限膨胀。同时还要考虑到群体性纠纷中不同涉诉人员的诉讼心理,有的人是依法参加诉讼,利用法律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有的人则别有用心,利用人多制造事端,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容易产生负面效应。无论从哪方面看,对群体性纠纷都不宜久拖,而应当在全面掌握情况、审慎确定策略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尽量缩短结案时间。如成都市统建办上诉罗旭江等61人及京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6〕,在我院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的强有力促动下,京都公司主动与市统建办协商撤诉及善后事宜,市统建办随后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审查认为,市统建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其撤诉,并向当事人逐一送达了同意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而此时距市统建办提交撤诉申请仅两小时,距该案立案也不过10个工作日。当事人对这一结果均表示满意,纷纷表示一定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妥善处理好该起纠纷。由于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很快履行,又可避免当事人在执行环节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真正做到了结一案、了一片,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战术之道

(一)取得信任、稳定情绪

在群体性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抵触情绪大,而调解是需要理性和冷静的。争取群体性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基础上,稳定当事人情绪将会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我们认为,法官在主动、积极地介入调解的同时,应当表现出更多的亲和力,取得当事人双方心理上的认同和信赖。首先,在调解中要有一种设身处地的态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次,在适当的时候主动出击,适时并有分寸地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调解意见。再次,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应当以中立第三人的角色与纠纷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尽量体现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和力,以取得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从而引导当事人作出利益取舍,而不能以所其负有的审判职权随便干预当事人作出利益取舍。通过上述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信赖感,最终消除误会和分歧,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分清主次、循序渐进

群体性纠纷一般积怨已久,矛盾重重,企图毕其功于一役只能是美好却可能不切实际的愿望。因此,在处理群体纠纷案件中,更重要的是要分清主次,分阶段解决问题。如前述市统建办上诉罗旭江等61人及京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我们紧紧抓住市统建办与罗旭江等61人、市统建办与京都公司、市统建办、京都公司与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部分业主这三大关键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多方位展开调解攻势,最终逐层解决了重点问题,圆满解决了纠纷。第一步,协调市统建办与京都公司就办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再解决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第三步清理违章搭建问题。问题虽然多,但突出重点、分步解决的思路很清楚,阶段把握也很恰当,最终为彻底和全面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重点突破、带动一片

在群体性纠纷诉讼中,往往因涉及群体索赔、拆迁、劳动争议或者涉及当事人众多,客观上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但从审判实践中仍不难发现,这类案件的每一位当事人所重点关注的仍然是其个体利益的实现程度,其诉讼初期往往是以人多势众来增加案件的影响,试图给法官增添压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因此,对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分别情况具体研究和加以分析,从中找出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办法,实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务实之道。俗话说,擒人先擒王,打蛇看七寸。过去的调解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保证调解的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必面对全体当事人进行整体性解决方案的调解,而是应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逐个突破。调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矛盾最突出的当事人,如果将众多人中的组织者或者其他人所关注的重点人物的工作做好了,就可以起到处理一案、带动一片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矛盾相对缓和的当事人,因这类当事人对调解方案不会过于苛求,为了及时获得利益,摆脱诉讼,往往会在做出一定让步和妥协的情况下率先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会减少涉诉人数、减小诉讼的规模,剩下的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也往往会受苦影响,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如罗桂华等十人与成都双流某喷胶棉厂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在双流县法院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矛盾已非常尖锐,罗桂华等人曾以跳楼这种极端的方式来给法院施加压力,当地政府曾多次协调未果,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判决后,罗桂华等十人不服提起上诉。这十件案件中,罗桂华因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而情绪最为激动,其他人均视其为“带头羊”,并视罗桂华的诉讼情况和结果为自己调解的筹码。在此情况下,合议庭经分析认为,要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罗桂华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合议庭在对罗桂华喻之以法的前提下,针对罗桂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当地政府和有关组织从其他渠道另行为罗桂华筹措了一笔款项,罗桂华最终为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工作精神所感动,率先与喷胶棉厂达成调解协议。在罗桂华的带动下,又有八人与喷胶棉厂达成调解协议。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借助外力、整合资源

群体性纠纷尤其是一些群体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往往涉及体制改革等深层问题,解决起来十分棘手。如近几年来,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群体性人事争议案件也不断增加。旧的体制、秩序下遗留的问题具有历史的复杂性,单靠法院本身不一定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靠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协同解决机制。同时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冲突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一个能合理分流各种纠纷、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并能促进各种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机制要完全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因此,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优势互补,是强化诉讼调解职能、扩大调解效果的重要方面。

三、分寸之道

(一)调固有优、亦存缺陷

诉讼调解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价值无庸质疑,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诉讼调解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潜含着一些程序性风险:一是软化程序规则。调解本身意味着实质合理性和妥当性的优先,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程序规则的软化,影响司法权威。过度偏好调解结案,其结果是模糊了司法解决与司法外解决的界限。二是冲淡规则之治。为了达成最终的协议,当事人往往会有意无意地置法律规则特别是实体规则于不顾,而将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利益预期奉为至上。三是模糊价值导向。调解并不注重最终结果上的输赢之争,更多考虑的是通过妥协达成双方都能满意或者接受的结果。四是不利弱者保护。由于当事人自身情况不同,可以拥有和支配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有异,双方能够讨价还价的空间自然也不会一致。群体性纠纷中,往往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考虑这一实际,单纯追求调解结果,反而可能在实质上有损公正。我们认为,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是现代民事司法应当奉行的理念追求。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调解本身的局限性,才能真正有效和充分地用好调解,发挥好调解的功效。反过来,判决虽然有强制性纠纷解决所固有的程序刚性、强干预度和低合意性等缺陷,但也有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有利规则之治等优势,不能认为现在重视调解,就认为判决一无是处,百无可取。

(二)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法院的职责是公平、公正解决社会纠纷,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群体性纠纷也不例外。诉讼调解和判决都是审判手段,应根据情况迎合应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可拘泥。与此同时,实践中也不乏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诉讼,或恶意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如董维富等与成都市金牛区城乡建筑公司诉成都兴盛房地产公司和房屋确权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一再主动要求调解,但承办法官在审查中发现双方意图借调解损害案外第三方利益,调解反而可能成为双方规避行为的合法掩蔽所,法官据此果断调整策略,及时进行了判决,结果也证明法官的这一策略是正确和妥当的。

                        (作者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责任编辑:蒋霆伟)

[注释]

[1]芬克:《社会冲突理论中的难题概念》,转引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3]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5页。

[4]此外,有的案件表面上看是单个诉讼案件,但类似情形的其他人都在等待观望,随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5]成都市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上诉施奉祺等60人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耗时长达五年,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十分严重。通过市中院前期的多方位开展工作和不懈努力,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已先后与施奉祺等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向施奉祺等人的给付义务,并已撤回其对施奉祺等人的上诉。施奉祺等劳动者及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对这一结果均深表满意。尤其是施奉祺等劳动者,虽在原审法院判决基础上放弃了40%的利益,但他们对二审法院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以调解方式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深感惊喜,并向市中院民一庭赠送了题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作风过硬、深入细致、迎来安定和谐”字样的牌匾,同时向市中院领导送上了由该59名劳动者联名书写的感谢信。

[6]2002年,市统建办与京都公司签订协议,就成都市“德胜苑”项目(后改为时代阳光花园)合作开发达成协议,约定由市统建办投入德胜苑项目,京都公司对市统建办承包经营德胜苑项目,对外以市统建办与京都公司名义开发经营该项目,实际上由京都公司负责全部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盈亏,市统建办负责办理总产权和协助京都公司办理分户产权。之后,市统建办与罗旭江等61人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市统建办应于2004年4月30目前将房屋交付给罗旭江等61人使用;市统建办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市统建办的责任致使罗旭江等61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则罗旭江等61人不退房,由市统建办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罗旭江等61人按约向市统建办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维修基金、房产税等,市统建办也按约向罗旭江等61人交付了房屋。但是,因时代阳光花园项目中有部分业主擅自在其住宅屋面进行违法搭建,致使时代阳光花园迟迟未能通过验收。2005年9月19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向市统建办颁发了武侯成规验证字(2005)第301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截止至2006年6月29日,时代阳光花园尚未取得大产权,罗旭江等61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尚未办理。原审法院判令市统建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时代阳光花园房屋产权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罗旭江等61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市统建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杜德娜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