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及市委“城乡统筹、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县法院、县司法局、县维稳办紧紧围绕我县实施两大战略、加快三化进程、实现两强目标,构建和谐大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集中力量预防、调处发生的各类疑难复杂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在我县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大邑”、“和谐大邑”的要求,由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牵头,联合县相关单位和各类组织共同实施,建立健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新格局,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中介组织调解等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不同主体在全社会中的和谐相处,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内容
(一)组织领导
由县法院、县司法局、县维稳办共同成立“大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服务指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各乡镇的调解工作,指导在各辖区内建立健全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格局。由县法院、司法局、维稳办主要负责人任服务指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成员。服务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法院、司法局和维稳办相关业务庭、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二)工作内容
1、司法调解
县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能调则调”原则,坚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强化诉讼调解并拓宽诉讼调解的范围,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和执行和解力度,倡导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对上诉案件要主动配合上级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体现司法人性化,有效降低当事人抵触情绪,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县法院将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指导;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调解,充分借助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作用,促进和支持社会调解机制的建设。
2、人民调解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进一步规范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形成大调解组织网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县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地域性、自治性、低耗性、广泛性等特点,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3、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纠纷案件加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内部应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制定和完善调解解决纠纷的规范程序,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以及县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部门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行政机关对调解过程和意见应记录在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4、社会团体调解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各自职责职能范围内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会主要对劳动争议等案件进行调解;妇联主要对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共青团主要对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案件进行调解。其它社会团体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县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均应充分发挥其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做好调解的记录、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行业协会调解
各类行业协会应设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运用自治力量对同行业间或与行业有关的常见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具有的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和在特定范围内利益共同、易取得共识、达成谅解的优势,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还应做好调解的记录、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各行业协会对县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要积极配合。
6、中介组织调解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在机构内部设立调解服务站,接受当事人或调解组织委托,利用其专业知识并易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解释,以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做好调解案件的记录、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以及建档工作。
各类中介组织对县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要积极配合。
三、运行机制
(一)整体联动
县法院应强化诉讼调解职能,深化指导服务人民调解和其它调解。县司法局要提高和完善人民调解,加强对其它调解的指导和服务。县维稳办要从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角度,参与调解,搞好服务。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要依据自身的权限和性质对社会矛盾纠纷行使调解职能。
县法院、司法局、维稳办应与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加强联系协调,通过定期(月、季)报表和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分析大调解工作形势;同时,县法院、司法局、维稳办对收集掌握的情况,要通过编写刊物、通报等形式及时反馈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大调解整体联动机制。
(二)社会调解前置
维稳办要组织各单位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司法局要积极指导服务各种社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提升社会调解的权威。
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它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调解机构要积极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主动对辖区或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调处,使之成为诉讼案件的前置调解组织,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诉讼案件。同时要加大社会调解的宣传力度,使诉前调解深入人心。
县法院对当事人未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社会调解的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相应的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县法院、县司法局应积极为其他调解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对其调解工作进行督导。
(三)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有机结合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凸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县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2.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基层调解组织;3.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等机构;5.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
在经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县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县法院对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的争议,可以邀请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
(四)社会调解的法律效力及其与诉讼调解的衔接
各类社会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各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要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向县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县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实体处理。对于具备有效条件的调解协议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县法院的指导下,对县法院委托的案件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县法院均应依据协议内容下达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经调解后向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应准许其撤诉。
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要说服当事人采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引导其有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防止矛盾激化。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法院、县司法局、县维稳办共同成立“大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服务指导小组”的基础上,各单位应从维护本部门、本地区社会稳定和谐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来。健全专门机构,落实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大调解工作。
2、完善队伍建设。由县司法局牵头,建立我县调解人才库,组建一支调解工作人才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大调解工作人才储备。
3、落实工作经费。各单位应在财政专项预算的支持下,落实大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加强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及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开展。
4、建立调解个案补贴机制。县法院在县司法局在已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司法委托调解个案补贴机制,对县法院委托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进行个案补贴。补贴的发放由县司法局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