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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07 10:27:3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实施悬赏执行: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

  (三)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本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 悬赏公告中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债务标的余额等基本情况,并写明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六条 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执行的奖金数额及比例,由举报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奖励的资金在执行款、物到位后,由专人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市法院设专人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和知情人的举报,对举报人和所举报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源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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