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呈几何数增加,处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重大课题。围绕着如何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2004年以来,成都法院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透过实证调研洞悉纠纷解决现状
要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首要的是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究竟怎么样,是否有需要值得重新审视与检讨的地方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精准的分析。
2004年,我们以成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为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实证调查。该次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同时采取集体访谈和调取部分司法统计数据的方法进行。调查的内容涉及四个方面: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发挥的情况;部分负有纠纷调处职能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情况;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构解决纠纷的情况以及民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情况。调查范围包括成都地区21个法院(20个基层法院与1个中级法院)、15个司法所、20个公安派出所、21个交通事故处理中队、20个民政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商事仲裁委员会、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15个人民调解组织、22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8个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社会公众。为确保调查的代表性与客观性,我们向被调查的单位各发放了1份调查问卷,向社会公众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并先后在两个基层法院、成都市公安局九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组织部分人员召开了相关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构想,形成了4万多字的调查报告——《寻求正义与和谐之间的衡平——成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分别被《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司法与社会和谐》采用,并荣获全国法院优秀统计分析课题一等奖。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研讨深化共识氛围
尽管我国具有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传统,然而近年来,在强调“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制宣传背景下,整个社会对纠纷的解决存在着极大的认识误区,凡事强调通过诉讼解决。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廓清对纠纷解决的错误认识,并在全社会形成以和谐为主旨的解纷共识。
基于此,2004年由成都中院与《人民法院报》社合办的成都法院第四次院长论坛就以“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主题,邀请了全国8省(市)的9位中院院长、成都市工商、仲裁委等单位的领导和《法律适用》杂志社的编辑,并特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的范愉教授,对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通过研讨,在理论上加深了认识,在成都法院就纠纷解决的多元化达成了共识,同时也了解了外地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所作的有益的探索。
为进一步加强交流,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2006年11月,通过对成都法院近年来在诉调对接方面所作探索的总结,我们形成了《困境与突破——转型期社会诉讼调解再认识》调研材料,参加了在江苏常州召开的“诉调对接研讨会”。2007年,又总结了我院民一庭在诉讼调解方面的经验,形成了“追求最大限度的案结事了”调研材料,参加了《中国审判》杂志社在哈尔滨举办的研讨会。同时,为增强共识氛围,提高全市法院法官的调解能力,2006年成都中院还分别就民事、商事和行政审判中法官的调解能力进行了培训交流。
三、以制度构建引导和规范法院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在充分的理念准备与深入研讨的基础上,近年来,成都中院强调通过制度构建来引导和规范法院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判后释疑制度。规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宣判后六个月内,有义务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为依据,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
二是建立庭级领导接访制度。规定本院各业务庭正、副庭长、执行局正、副局长以及正、副处长和研究室正、副主任,按信访部门规定的时间对群众来访进行接待。这样一方面使中层领导干部更深入地了解群众的呼声,同时也疏通了沟通的渠道,使来访群众的意见能及时地反馈到各业务部门,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以弥合司法裁判中的疏漏,更好更及时地化解矛盾。
三是推行互联网预约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和双休日立案。互联网预约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在国际互联网建立的预约立案平台上提交相关诉讼文本和资料,预约办理立案事项,以及法院经初步审查后,根据当事人的预约由法院确定立案接待和审查。电话预约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预约立案专线电话,预约办理立案事项,以及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立案释明辅导,并确定立案接待和审查。双休日立案是指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在双休日的部分时间段,接收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并进行立案接待和审查。
四是建立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尝试在简易程序中引入陪审制度。(2)充分发挥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让陪审员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工作。(3)完善案情了解制度。明确规定法院送达《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通知书》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15日,以便于陪审员安排时间到法院阅卷;其次建立陪审员审前阅卷制度,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必须到法院阅卷,了解案情。(4)建立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信息交流制度。可以规定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应当在开庭前将阅卷笔录、庭审提纲提供给陪审员,供陪审员掌握审理焦点。(5)完善现有合议庭评议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到场参加合议庭的口头合议,合议时由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同时合议笔录应当由陪审员当场签字。(6)建立裁判结果的告知制度,规定应当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向陪审员送达裁判文书,同时将参与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情况及时向陪审员反馈。
五是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为提高审判效率,规范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案件快捷处理的要求,2005年成都中院推行了《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试行)》,并制作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31个文书模板。
三、因地制宜培育具有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三级网络调解体系——蒲江县法院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我市蒲江法院提出了创建了集“宣传、信访、调解、立案”四位一体的“三级网络调解体系1”。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创建起覆盖全县12个镇(乡)、109个村、23个社区共105个联络点的基层调解服务网络。网络服务中心设在县法院立案庭,每个派出人民法庭、镇(乡)调解委员会、村(社)调解委员会都是服务网络中的一个联络点,分别有若干名联络员,提供法律宣传、调处民间纠纷、诉前辅导、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群众可以直接到法庭、中心和联络点要求调解纠纷;致电法庭、中心和联络点的,就近派出联络员前往进行调解,所有纠纷调解情况均报中心备案;对多次调解不能、确需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依法审查及时立案,方便群众诉讼。通过基层调解服务网络,使矛盾早发现、早控制、早调解,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杜绝了赴省进京涉诉上访案件。
2、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高新区法院对城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
该机制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借助特邀调解员调停、斡旋和特邀协调员评估会诊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及通过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经法官审查确认后直接以调解方式结案。该机制延伸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社会功能。其特点是: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纠纷解决程序的非正式化、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以及纠纷解决基准的非法律化。为了确保合法公正,该机制以当事人自愿选择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和实体权;以法院坚守司法最终审查权确保民事纠纷处理的合法性;以对各方关系的规则和行为的规范,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3、诉讼辅导和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彭州市法院对诉前辅导与调解机制的探索
为进一步公开法院诉讼过程,迅速解决简单纠纷,彭州市法院建立了诉前辅导与调解机制。一是明确诉讼辅导原则。在立案庭设置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诉讼辅导组。辅导原则是所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其他法律问题为辅;以程序性辅导为主,适度的实体法辅导为辅。二是明晰诉讼辅导内容。在程序性辅导方面,侧重于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的辅导;在实体辅导方面,着重根据该院已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通过类比推断预期判决结果,使当事人感受到诉讼风险。此外,诉讼辅导组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等,在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且同时到法院的,或经法院口头或电话通知双方能够到庭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庭送达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立即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对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告知处理部门。
4、速裁机制——案件压力较大的金牛区和锦江区法院的探索
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发挥民事简易案件快速审裁职能,我市金牛区法院和锦江区法院结合自身“法官少,案件数量压力大”的实际,建立了速裁机制。对于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联系方便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小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5、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成华区法院的探索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成都中院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均聘请了专家陪审员,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易于使当事人信服,从而促成调解的优势,对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解。另外,我市成华区法院也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覆盖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主持和参加庭前和庭中的调解工作的思路,成华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导下,独立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重视总结推广,扩大影响
面对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可喜局面,成都中院更加重视对各地探索的反思、总结,对于确有成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推广。2006年,针对我市法院再审案件调解的情况,市中院专门组织了“再审案件调解研讨会”,通过典型案件示范和承办人调解经验的交流,提高了从事再审工作的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同时,还组织两级法院的法官以叙事的方式将自己调解案件的点点滴滴,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处理方式,以调研材料的方式展示出来,目前已收到90余篇相关经验材料,拟于近期通过公开出版的方式进行交流。
[注释]
1 蒲江是农业大县,农村纠纷较多,从1995年的384件到2OO3年的1041件,年均增幅33%,特别是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整理的推进,各种纷争矛盾、新类型案件激增。该县法院充分远用调解手段,拓宽调解思路,创新"县、镇(乡)、村(社)基层调解服务网络",近三年调处民间纠纷1618件,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田间地头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大幅减少,涉诉上访案件大幅下降,16件长期未得解决的信访案件已解决15件(另1件不在法院解决范畴内),受到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农民群众的普遍称赞。2005年10月以来,共受理各类法律咨询3480余次,处理来信1680件,接待来访2430人(次),调处农村纠纷108O余件,诉前辅导快捷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60余件,结案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