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核心问题。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郊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征地补偿费在村民中如何公平分配,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这不仅事关农村稳定,也涉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权力行使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冲突,并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之一,是平安农村建设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外嫁女”、“新生儿”、“空挂户”等各种类型的村民起诉村民小组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案82件,法院经审理只有一件案件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被依法驳回起诉外,其余案件原告方的诉请均依法得到支持。
高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农民对征地本身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加之在补偿分配中又确实存在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剥夺农民个人利益的情况,且在诉讼之前当事方往往已多次找相关部门和村民组织,要求解决其实际问题,并与其他村民、村民组织和相关部门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矛盾比较尖锐。
比如,原告叶某是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八圣村一社村民,其外嫁后农村户籍一直未迁出,并履行了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2003年,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土地被征用,叶某属拆迁安置对象,并与镇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领取了人员安置费用,但土地补偿费经财政划拨到村组代为支付。可在后来,该社依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及部分村民意见,以嫁出的女如果嫁的是非居民户,户口就应迁出为由,拒绝向叶某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收益,叶某后来迫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该费用。
此类案件的原告还有学生、被拐卖到外地的妇女、经济特别困难者等,身份特殊而复杂。而案件被告村民小组代表的是村组绝大多数村民而非全部村民,村民小组是以村规民约为由不分配村民土地补偿费,可农村土地补偿费关涉村民的基本生存利益,且尽管起诉的只有数十人,但还有不少村民境遇与此雷同,并持观望态度。因此及时、快捷、妥善解决此类案件,有效消除相关农村不稳定因素,防止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摆在法院面前现实而棘手的难题。
高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并不是单从法律关系入手简单下判,而是多次进行研究、讨论、交换意见,多方了解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及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并于庭审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在充分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根据,权衡案件处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等基础上作出判决。
高新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并参与分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得擅自被剥夺,村规民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应属无效,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此类案件的判决,不但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当地村组执行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分配政策提供了法律参考,化解了诱发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社的矛盾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和谐农村的建设。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此类纠纷诱因,高新法院还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指导各村组对本村村规民约进行清理,要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监督、指导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及时纠正漏发、错发、侵吞等现象。同时要在辖区进行普法教育,转变农村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目前,据了解得知,高新区辖区内其他邻村、邻组村民的同类利益受损情况也在法院判决后、并在当地基层政府的协调指导下逐一得到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