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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赴北京考察学习报告
作者:夏 南  发布时间:2007-07-21 23:31:28 打印 字号: | |
  为了巩固和深化“争创一流法院工作”成果,拓展我院新一届党组成员的思路,借鉴先进法院工作的成功经验,找准我院工作改进的目标和方向,经院党组讨论决定组成赴北京学习考察组,于2007年6月5日至6月6日先后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考察组一行12人,由党组书记、院长于嘉川任组长,副院长章峻任副团长,成员包括政治处主任易文、执行局局长王佳舟、刑庭庭长代万旭、民一庭庭长陈克刚、行政庭庭长李毅、立案庭庭长范伟、法警大队教导员苏建、政治处副主任兼研究室代理主任闫曙杰、办公室副主任易富强和研究室工作人员夏南。

  在为期2天的学习考察中,考察组成员通过在北京法院进行会议座谈、个别交流、收集资料、观摩演示、实地参观,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得到了启发;通过院领导主持的考察小结,考察组成员更是通过对北京法院工作成果的分析和思考,讨论了我们在理念上、意识上的差距。现将有关学习考察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综合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2月1日,辖区内共有23个街道办事处、19个乡,辖区面积470.8平方公里。法院现设有29个部门,其中刑一庭审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刑二庭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一庭负责指导派出法庭审判工作,民二庭、民三庭审理商事案件,民四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现有在编人员347人,其中院领导8人,中层干部57人、审判长28人、审判员112人、法官助理47人、书记员95人。此外,还有聘任制书记员107人、聘任制法警35人。200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7000余件。

  (二)亮点工作

  庭外和解制度的实施和推行——调解工作的条块结合。

  2005年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构成庭外和解模式的“三项制度”,即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特约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调解。

  1、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是案件自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庭审前,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经法官授权,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下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其着眼点在于将庭前准备工作和调解工作充分结合,能调则调,不能调则进入庭审程序,法官以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工作已查明的事实为基础,固定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案件事实,只就当事人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庭审,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2、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是由法院聘任的审判辅助人员参与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协助法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分为“常任特邀调解员”和“临时特邀调解员”,一般是当事人所在街、乡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或是与案件当事人由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或具备特定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的自然人和特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经特约调解员调处的案件,经法官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确认后,以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国家强制力。

  3、律师主持和解。律师主持和解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均聘请了代理律师的,可经法官商请或当事人申请,由律师主持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庭外和解。

  法院对庭外和解制度的推行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对庭外和解模式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报道,不仅提高了法院形象,还使其制度为民众所知悉。法院还配备了充分的硬件设施,新建和解大厅3个,改扩建和解室64个,如双桥法庭的和解大厅,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将调解室装修成不同的风格,为案件调解提供了和谐的环境。双桥法庭还参与研发了司法文书签章系统,即使不在法院本部,也可以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并盖章,凸现了民事调解的效率。法院还为三项制度的实施提出了系统的制度支持,制作了专门表格,供当事人在立案时选择调解方式,并对相关收费方式进行了调整,鼓励当事人选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法院制订了《潮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近二十份规范文件,对和解三项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

  (三)实际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庭外和解制度,将分属于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自愿原则下进行了集中统一,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范畴。这一制度具有三个层面的价值,其一,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有利于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共识,实现民事调解“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现实价值;其二,它赋予了当事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其三,它加强了审判工作保护合法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和服务社会发展等职能,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该项制度的制订、公布、实施过程中,均以彰现和落实这三个层面的价值为目的,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审判效率、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提升了法院形象。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综合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共有22个街道办事处、7个乡镇,辖区面积430.77平方公里。法院现设有24个部门,各个审判业务庭室按照繁简分流审理案件,综合部门划归于五大系统,即院长办公系统、政工系统、审管系统、后勤保障系统和调研系统。法院现有工作人员520多人,在编人员320多人。2006年收案48000多件。

  (二)亮点工作

  1、五大系统——法院工作的统一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非审判业务工作和部门,划分为院长办公系统、政工系统、审管系统、后勤保障系统、调宣系统五个部分进行管理调度,分别由一位院长进行主管,其具体职责有:

  (1)院长办公系统将法院办公室的部分职能纳入管理,对外负责与其他各级各地行政机关、法院的联络和接待工作;对内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的上传下达。

  (2)政工系统将法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的职能纳入管理,负责法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

  (3)审管系统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另一亮点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纳入管理,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的管理。

  (4)后勤保障系统将法院办公室的部分职能纳入管理,负责法院采购、车辆调配和维护、食堂和机关服务部的管理。

  (5)调宣系统将研究室的工作纳入管理,对内负责全院审判研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对外负责宣传报道。

  2、审判管理办公室——事务性工作的统一办理。

  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大部分与审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和辅助性工作集中到该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归口于“五大系统”中的审判管理系统进行领导管理。审管办由27人组成,在编人员16人,聘任11人,7人具有审判资格。其人员分配和工作职责如下:

  (1)当事人诉讼服务工作。设立服务大厅,配置有5名聘用接待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内勤轮流担任每日值班法官。具体负责:①诉讼引导。内容有三项:帮助当事人联系法官、帮助当事人查询案件相关信息、记录突发事件。这项工作由法院聘用的工作人员完成。②诉讼材料收转。基本流程是:先由当事人填写一张诉讼材料转递通知单,写明所递材料种类、收受法官等事项,将需要提交的材料装入专门文件袋。再由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开具收据,收取文件袋。最后由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4时半以前转交给法官或审判庭内勤。③办理上诉手续。基本流程是: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工作人员开具收费单据指导当事人办理缴费手续;当事人缴费后,工作人员将上诉状登记并于当天转交承办法官或审判庭内勤。④公示催告与支付令。由诉讼大厅的法官直接办理,当事人一次完成办理公示催告、支付令的所有手续。

  (2)内勤工作。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①审限监督。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定期对在审案件进行检查,进行审限监控、提示、预警,在局域网定期进行通报,并向承办人所在庭室发出催办函。②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对全院上诉案件卷宗进行统一移送。③司法专邮统计管理。对司法专邮进行统一收发,并予以登记备查。④法警队直接送达统计。

  (3)外勤工作。由9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①诉讼保全。基本流程是: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立案庭或审判庭制作裁定书,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据裁定书实施保全。②先予执行。将该职能从执行庭剥离出来,实行专人专办,急事急办。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法警队、审判庭及时执行。③评估、鉴定、拍卖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集中负责。审判庭和执行庭提起评估、鉴定、拍卖程序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指定评估、鉴定、拍卖机关。确定结果经院纪检组审查后,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鉴定结论和拍卖结果当日移送审判庭和执行庭。

  (4)技术保障工作。由6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①全院网络、通讯的维护管理。②审判应用软件开发等方面工作。

  上述工作中,其中诉讼引导、诉讼材料收转和办理上诉手续属于服务性工作,公示催告与支付令、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评估、鉴定、拍卖工作属于审判运行职能,审判监督属于审判管理职能。

  (三)实际效果

  五大系统将法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依据其性质进行了整合划分,形成相对独立、内部统一的体系,法院管理层对各自主管工作进行情况了解、信息流通、命令传达、决策指示时,减少了中间环节,简化了沟通协调过程,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模式将大量审判辅助工作和一些非典型的审判工作实行集约化管理,使审管办集中处理原本分散在各合议庭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审判,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为法官营造了相对单纯、宽松的工作环境。一方面,让司法更具效率,使办案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的精耕细作,能够较好的体现司法的规范化、集约化效应;另一方面,能够满足法院在司法程序上的集中供给,实现诉讼程序的一站式服务,从而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简约的需求。

  三、对我们的启发

  (一)思维方式的改进

  在考察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在介绍审判管理工作中提到,他们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正是受到我院诉讼材料交换室的启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两家法院两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方式,也正在我们工作实践中运行着,但取得的实际效果却相去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他们的制度进行解构,从而分析差距出现的原因。

1、北京法院亮点工作的思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选择了方便、高效、有利于息讼的调解工作作为切入点,制订了庭外和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最具有价值的一点,是他们整合资源、延伸制度作用的思维过程,如:充分调动和利用了与调解工作相关联的法院内部及外部资源,予以整合,形成了多元化的法院调解机制,同时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建立了系列配套设施和制度,强化便民利民、尊重当事人的司法理念,这一思路突破了“点”的局限,呈现出层次丰富、涵盖面广的调解工作面貌,理所当然的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誉。大部分法院在促进社会和谐工作中,往往也会以调解工作作为切入点,但又局限于狭义的法院调解,自然不能达到朝阳区法院调解工作达到的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着眼于案件与人员的冲突,以审判事务集约化为切入点,将各个审判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办理,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可见,这些事务性工作原本是分属各个庭室、各个部门的,海淀区法院以事务性工作对法官参与的需要程度不高为共性,将具有这一共性的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抽离,划归成块进行管理。海淀区法院制订的五大系统,从政令统一、执行高效角度出发,以职能共性为参照,将具有相似职能或职能相关的部门划分为一体,使得管理工作的统一突破了部门的界限,这一做法已经具有了现代行政管理的思维模式的特点。

  2、北京法院工作思路的分析

  通过前文,我们不难发现:北京法院在制订制度前,通过明确制度的设立目的,对制度的价值进行了整合,如庭外和解制度整合了三个层面的价值:一是提高法院调解工作水平、简化庭审的内部价值;二是便民利民、提升法院形象的外部价值;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在制订制度过程中,他们从相关工作的基础面出发,将不同谱系的工作点划归于同一共性之下,各个工作点所起的作用统一于一个面,实现了效率和效益两方面的提升。如庭外和解制度将不同层面的调解机制,连接于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一点,统一于“当事人自愿”的调解原则之下,发挥的作用超过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任何一项单项调解制度。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他们又根据实施情况和现实需要,以配套制度和配置设施的方式,对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使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得到延伸,如朝阳区法院和解大厅、海淀区法院服务大厅的建设。在制度的宣传推广中,他们同样也是如此。

  由此可见,无论是朝阳区法院的庭外和解制度,还是海淀区法院设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五大系统,两家法院均以整合资源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并非单纯的为了简化而简化,而是充分考虑各类事务的目的、作用、影响,从工作理念的层面考虑整合优化的进行,同时充分尊重高效集约的原则,突破了条块限制。

  3、如何改进思维习惯

  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作不是做得不够多,也不是做得不够好,而是做得不够巧妙。地区经济差异这一客观因素,决定了我们的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源与北京法院的差距,那么我们就更加应该从理念层面进行努力,缩短差距。

  (1)提升认识的层面。提升认识的层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事物的本质,总结其内在联系和规律。按照马克思哲学观,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它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和不同阶段而实现的能动的辩证过程。一个具体的认识过程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再到实践。

  然而我们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过程中是被动的。在工作中,往往是一些带有共性的具体事件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我们意识中形成了印象,进而形成经验,进而形成表象规律,这种表象规律的形成是被动的,从很大程度上还属于感性认识的积累阶段,我们没有有意识地进行理性认识,因而无法将其共性进行抽象提升,阻碍了我们去发现问题的本质和深层次规律,进而无法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就是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治标不治本的原因所在。

  (2)树立科学的资源整合理念。“资源整合”源于经济学,在企业战略思维的层面上,资源整合是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和协调,把企业内部彼此分离的职能,把企业外部既参与共同的使命又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合作伙伴整合成一个为客户服务的系统,取1+1大于2的效果。 由此可见,在策略选择的层面上,资源整合就是优化配置的决策。

  作为经济学中的概念,资源整合的出发点就是寻求效益的最大化,现在,资源整合已成为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种思维方式。对应我们的工作,科学的资源整合就是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外界需求对有关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充分发挥我们的机构运转能力,并寻求资源配置与各方面工作要求的最佳结合点。而目前,我们所进行的所谓的资源整合,仅仅是资源配置简单叠加,没有从效果最佳的层面进行考虑“合”,因而产生“整而不合”的现象。

  (3)促使思维脱离条块限制。在前两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认识的提高和科学的资源整合观,均不能限定在固定的条块模式之中。之所以将脱离条块限制单列出来进行说明,原因在于我们的思维总是限定在自身所处的条块之中。我们各个庭室为了改进工作,所作的努力不可谓不多,却很难发挥出突破性的作用,也很难受到关注,受限于条块就是原因之一。再以民一庭与研究室合作的全国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研讨会的成功为例,这一成功,就是突破条块,将民一庭的实践优势和研究室的理论研究、宣传资源相结合,产生的极佳效果。

  综上,面对某一具体工作,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突破条块的限制,以主动的理性认识去分析这一具体工作的本质是什么、它的要求是什么、它由什么组成;之后,我们才能以科学的资源整合理念寻求资源与效果的最佳结合点,制订解决工作的具体方案。具体的思维模式就是将“点”连接成“线”、将“线”扩展为“面”、将“面”提升到“三维体”。

  (二)具体方法的借鉴和理论结合实践

  目前,我院工作面临两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适应现时代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多元化要求,二是如何解决审判人员缺失和案件高速增长之间的矛盾。

  1、具体方法的借鉴

  在寻求解决之道的过程中,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某一个点寻求针对性的方案,北京法院的一些具体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1)在审判业务方面,可以借鉴北京法院为办案人员充分配备辅助人员的作法,将审判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分解到辅助人员,使法官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庭审,制作判决文书,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2)在聘用人员管理方面,海淀区法院制订聘用人员的考评制度,择优将其纳入事业编制序列,充分激发了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院编制控制严格,无法照搬其做法,但可以考虑在严格考评的基础上,制订其他的激励,以发挥聘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3)在执行工作方面,可以在制度上借鉴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在执行程序前设置督促履行程序,执行案件在立案时由立案法官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对经督促之后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方法可谓是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

  (4)在政工工作方面,可以借鉴朝阳区法院干部培养方式:将青年干警安排到业务繁重的法庭进行锻炼;建立临时负责制,由青年干警轮流负责其所在部门的管理;重视干警的政治待遇,积极为优秀干警报功、评优;建立法官的业绩档案,对法官的工作成绩、取得的荣誉进行登记存档,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5)在设施配备上,可以引进朝阳区法院的司法文书签章系统,免除不在院本部办公的执行人员奔波之苦,同时又便于印鉴管理。

  (6)在息讼工作方面,可以借鉴朝阳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在当事人立案时进行调解工作,在矛盾尚未激化时解决纠纷。还可以借鉴海淀区法院制定的判后答疑制度,设置人员负责解答当事人对判决书的置疑。

  (7)在工作作风方面,两家法院从硬件设施到制度设计,均体现出他们重视细节的工作态度,这一点值得我们提倡和学习。

  2、以更加先进的思维作用于工作实践

  认识层面、决策思维过程毕竟属于意识活动范畴,先进的思维、理念若缺乏实践运用的印证,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此,我们以我院宣传工作为例,运用此次北京考察总结出来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由此说明这种思维方式的运用过程,展示具体工作该思维方式下呈现的状态。

  首先,提升对宣传工作的认识。我院宣传工作主要是寻找素材、联系媒体、采访管理和宣传资料收集等事务性工作,虽然质量和数量在全市居优,对于宣传的效果无法掌控,处境比较被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宣传工作具有公共关系策略的性质,而公共关系策略的要点是把握受众心理、预见受众评价,据此确立或调校具体措施,以构建期待的公共关系。由此可见,宣传工作并不仅仅是宣扬、传播信息,它有更加深层次的目的——建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和公共关系,我们的宣传工作应该尽可能地为这个目的服务,而实现这个目的,需要我们懂得我们希望受众怎么评价、受众可能会怎么评价,由此来确定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其次,认清宣传工作的“点”。宣传工作的“点”在于宣传素材、宣传方式和宣传目的,其中宣传素材决定了宣传的基本面。宣传素材的“点”在于能反应法院工作成效和具有新闻价值,“能反应法院工作成效”是法院对宣传效果最低要求;“具有新闻价值”是媒体和公众予以关注的起码条件;宣传方式的“点”在于策划和运作,“策划”是宣传方案的制订;“运作”是落实宣传方案的事务性工作。其中,策划在具体的宣传个案中起资源整合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宣传素材在点上的缺失,提升宣传素材的内涵,确定最有效的媒体资源。宣传目的的“点”在于“被知晓”、“被关注”和“被予以期望的评价”,这属于三个递进的层面。

  最后,整合宣传工作中的“点”。当宣传素材只具有新闻价值时,宣传目的应界定为“被知晓”和“被关注”,宣传方式只需进行运作,这虽然属于被动宣传但可以节约资源。当宣传素材既能反应法院工作成效,又具有新闻价值,就可以考虑将宣传目的界定为“被予以期望的评价”,集合所有的“点”进行主动宣传——通过策划吸纳具有共性的宣传素材进行纵深整合,将其体现的积极面进行充分表现,赋予契合公众期待的理念,在运作方式上寻求多元的媒体渠道,形成立体的信息感观,受众自然会被其中承载的潜在价值观感染,作出与我们预设效果一致的评价。

  
责任编辑:夏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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