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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07-07-29 09:43:1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特制定审判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审判长联席会议的性质是专业性、咨询性的审判庭内设机构。审判庭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决定是否设立审判长联席会议。

  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任务

  1、对具有共性的类案加以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向审委会推荐可在本地区适用的典型判例,由审委会决定予以公布。

  2、研讨疑难案件,对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3、针对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4、针对不同审级案件及工作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本部门的工作程序、方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三、审判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由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组成,相关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本庭庭长是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庭长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庭长召集。

  2、各成员地位、权利平等。  

  3、审判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原则,各成员可以针对案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必强求形成多数意见。

  4、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影响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应对审判长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复议;合议庭认为联席会议意见合理的,可以采纳;合议庭认为联席会议意见不合理的,可以不予采纳,由审判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 

  5、各成员在研究案件时,按照案件所在合议庭审判长、其他审判长、副庭长、庭长的顺序依次发言。

  6、发言人应对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案件的范围是: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议庭拟发回重审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审判长意见为少数意见的案件,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其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案件,并可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案件。

  4、庭长、审判长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六、审判长联席会议,可应庭长、审判长的请求,随时召开。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源自徐州市中级法院网)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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